明代社会经济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商业经济在整个社会经济中地位的提高。明中叶以后,国家对商税的征收,已成为财政收入的一个不可或缺的来源。仅以钞关为例,弘治十五年(1502)全国钞关收入二千七百十九余万贯,折合白银约八万两,在当年太仓收入中约占百分之三左右;至万历六年(1578),钞关收入增至三十二万五千两,为当年太仓库收入的百分之八;万历二十五年(1597)达四十万七千五百两,约占太仓库收入的十分之一左右。可见明朝商税在国家财政中的比重与日俱增。万历中期以后,明廷大兴土木,皇室奢靡无度,使国用陡增,财政日蹙。不久,辽东战事又起,军饷无出,朝廷于是决定以加派重敛百姓。商税又成为加派的对象。据《天府广记》载,天启五年(1625),全国八个钞关岁入正余银高达四百八十万余两,为万历中期钞关岁入正银的十二倍。足见商税已在国家政治经济生活中占有了相当重要的地位。

农业、手工业生产水平的较大幅度提高,国家的长期和平稳定,以及全国道路交通的改善和畅通,为商业的繁荣与发展创造了条件。与这种情况相适应,明代建有一套较为完整、系统、严格的商业制度。这一制度是在沿袭过去历代,尤其是宋元两朝烦杂众多商业制度的基础上,结合当时社会政治经济的需要,有继承有创造地逐步形成的。综观其形成过程,有前简后繁、前虚后实、前弛后严,由零散到比较系统,从较大随意性到逐渐有序的特点。《明史·食货志》在言及关税时说:“关市之征,宋元颇烦杂,明初务简约,其后增置渐多。行赍居鬻,所过所止各有税”,大致反映了整个明朝商制形成发展的过程。

明朝的商业制度主要由朝廷制定颁立,同时在长期商业活动中自然形成的一些行业守则、条规,也属于制度范畴内。明中叶以后,随着明朝政权危机的日趋严重,统治者利用订立制度的权力,加剧了对商业的重征暴敛和对商人的控制及超经济强制,严重压抑乃至摧残了蓬勃繁荣的商业活动。尽管如此,在当时形势下,一些商制在保障商务活动的有序进行、保证商品的公平交易以及促进贸易在更大范围以更大规模开展等方面,还是起了积极作用的。明代的商业制度具有鲜明的时代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