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于传统教育,新式教育的成本对于乡村来讲是比较高的。在传统社会里,不少绅士居住在乡村,整个社会的知识资源在城乡的分布较为均匀,学生可以在村里的私塾或其他形式的学校上学。新式学校则建立了以城市为中心的学校管理体制和知识的传授体制,学生接受知识,必须向“朝圣”一样逐级从乡村走到城镇,从城镇走到城市中,直至到首都。这将加大求学的交通费用。同时,新式学校往往是把学生集中起来,按照统一的课本进行连续的授课,如果漏掉某些课程,则很难补上,这对作为家庭辅助劳力的乡村孩子来讲,造成了特别的困难,尤其是在农忙时节。另外,课程的内容也与乡村社会的生活实践有很大的脱节,如果这些孩子不能走完小学到大学的现代教育的历程,而在读完小学之后仍回到乡里,所学内容的实用性还不如原来的旧式学校,这也加大了接受现代教育的机会成本。

现代教育本身的这些基本问题阻碍了它很难在乡村被接受,有不少学者,如费孝通(1986)、廖泰初(1938)等人指出过这一问题。在一些县里,私塾比学堂更受欢迎,这也就是为什么私塾虽然遭到政府的严格控制,但仍然延续下去,与新式学校争夺教育空间的原因。要克服新式学校的弊端,就必须设法降低新式学校的教育成本。这正是后来的乡村教育运动(后发展成为乡村建设运动)的领导者如晏阳初、梁漱溟等所考虑的事情(郑大华,2000)。一些县为了使新式教育能够推行下去,想办法降低新式学校的成本,如河北兴和县在20年代初成立劝学所,进行劝学运动,新成立的学校购置校址及其他一切费用由政府解决。对“新学”的学生免交学费,还给经济补贴,用轿车接送女学生上学,这在当地被人讥讽为“雇人上学”(李建东,1996)。通过这些措施,兴和县的新式教育才最终得到发展,并在制度上确立起来。定县、邹平等乡村教育运动之所以能够发展起来,也是得到了当地县甚至更高层级(如中央和省)的政府的大力支持。这些县的实践表明,要真正吸引学生,推行新式教育,就必须要降低成本。而降低成本,则必须由政府给予稳定的资金支持。

虽然国家在法律上确定了义务教育制度,但在清朝末年和民国时期,国家内忧外患不断,中央政府很难拿出足够的资金来推行义务教育。清末为了解决兴学中的经费问题,清朝中央及地方政府在推行新式教育的过程中也多采用地方政府筹措与民间捐资兴办相结合的方式。民国时期的义务教育虽然在乡村有所推行,但这也是同各地方的财力状况有很大的关系,一直到40年代,“初等教育经费多以地方(县一级政府)自筹为原则”(李建东,1996)。不少县实行的办法是“县立中小学的经费由政府支拨,原属祀田、庙产,由政府接受。村办小学(包括私塾),经费多由学校负担,有祀田的村由祀田补贴一部分”(马戎,1999;李建东,1999)。这成为民国初等教育的教育财政的基本格局。但因为教育财政的不独立,教育经费一直存在着被挤占的现象,教育没有固定经费,或办或停,很不稳定。此问题早在1920年代初全国教育联合会的决议案中指出来,中国兴学多年而教育终未见成效的原因是“(1)教育行政不独立。(2)教育经费不独立。权其轻重,经费不能独立,尤其主因。”(李蔺田,1994:92)。但教育经费不独立的问题一直到民国结束也没有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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