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计划体制与市场体制下基础教育财政与义务教育的发展

1、计划体制下“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教育

根据马克思主义的理论,教育属于上层建筑的领域,因此新中国的领导者对此非常重视,在接管政权之后,就迅速对原来的乡村教育机构进行接收、改造,取消了民国时期的带有意识形态色彩的公民、党义、军训等课程,代之以新的政治课,在学校教师队伍中建立起政治学习制度。在1950年代,政府统一将私立学校改变成公办学校,教育经费由国家统收统支,除收取学生学费外,不足部分由政府财政开支。

尽管政府在建国之后开办了许多学校,但政府的财力是有限的,最终只能循历史的路子,发动群众办学。政府在1962年明确提出,“国家办学与厂矿、企业、农业合作社办学并举,……,免费教育与不免费教育并举,全党全民办教育”的“两条腿走路”的方针。实际上,在明确这样的方针之前的教育革命和在此之后文革期间的教育革命中,民办学校在各个地方都得到了极大发展。这些民办学校虽然可能会获得国家的资助,但经费主要由所在的集体供给。这成为建国后很长时间内农村民办小学的最普遍模式。

在集体制度下,总体性生存的意义得到了最大强调,社会成员之间的差异降到了最小。计划体制下的人民公社制度也是一种福利制度,较穷的家庭在公社里可以得到救济,比如减免学杂费等。因为挣工分是成年人的事情,孩子们作为劳动力的价值并没有机会得到体现,而上学的成本也比较小。因此,在这样的制度下,义务教育能够得到了较大发展,尽管这个时期的发展在很多乡村地区是以牺牲质量为代价的盲目发展。

2、财政包干体制下的农村义务教育:

1970年代末,农村开始实行联产承包制,乡村社会中的市场经济得到了培育,人民公社时代的乡村工业也开始逐步发展起来。1980年代初期,乡镇财政逐步建立,并在财政包干的体制下得到了增强。随着市场经济力量的壮大,社会在逐步分化,由“总体性生存”转变成了“个体性生存”,个人的、集团的利益和和力量开始凸显。农民、村政府、乡镇政府以及更高层级的政府变成了不同的利益主体,在它们之间常常会围绕各自的利益,对制度的设计、权利的安排进行讨价还价。

在地方财力不断增强的情况下,中央政府通过放权以减轻自身的财政压力。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议》中明确规定乡村义务教育实行三级办学、两级管理的体制,即县、乡、村三级办学,县乡两级管理。在资金渠道上确立了利用财、税、费、产、社、基等来源多渠道筹措经费。杜育红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探讨了这样的制度所以被接受的原因,认为这是各个利益集团(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以及农民)之间的政策博弈造成的(杜育红,2002)。地方政府对基础教育的财政压力估计不足,同时,在获得财政自主支配权的方面的收益要大于财政压力,在这样的情况下,地方政府愿意接受这样的制度安排;农民之所以接受这样的安排是因为受到当时农村发展形势的鼓舞以及对改革的良好愿望和热情所推动。但事实上,在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农民之间,农民是缺乏组织的、很脆弱的利益群体,常常并不能够主动地参与到政策制定的游戏中,往往是被动接受已制定好的政策。而且,正如前面所讲的,因为历史的原因,农民在教育方面并没有形成关于义务教育的意识和观念,对自己的权利以及实现权利的方式也缺乏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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