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鱼鳞册为经,黄册为纬的赋役制度

明初的赋役制度是建立在皇帝对全国的土地和人民私人占有的经济基础之上。一方面,皇帝是全国人民的大宗主,封建的人身依附关系在社会各阶级、阶层间居有支配地位,全国人民都要被皇帝编制在户籍册中成为其编户民(役户),除皇室、勋臣、国戚及少数钦赐优免者外,无不被分拨承担徭役,为皇帝纳粮当差。百司臣僚、地方庶尹替皇帝经管土地、牧养百姓、管理国家,听候皇帝差遣,是纲纪之仆,故官亦役也。另一方面,皇帝又是全国最大的地主,天下所有的土地都是户役田。无论是原报抄籍的事产、祖遗田宅,抑或是无地人户被拨与开垦的临近空闲地、移徙宽乡时垦种的田地,以及自认自报经官府批准的荒地,它们的被授予或被允许管业,都是以役户必须执行其本等差役为前提的。户役田具有主人的身份,有田即有役,种什么田当什么差。并且户役田不得自由买卖,土地买卖必须严格税粮的推收过割手续。这样就形成土是王土,民是王民,“占由于民,则入赋于君,制也”的封建逻辑,无论输赋纳粮或当差承役,都是编户民的封建义务,是封建的贡或役。故而朱元璋告诫其臣民:“为吾民者当知其分,田赋力役出以供上者,乃其分也。”

“有人此有土,有土此有财”。封建政权的基础是土地和人民。土地是主要的生产资料,人民是从事生产的劳动者,只有使生产资料和劳动结合起来,然后才能产生满足郡国所需的赋役。另外,民有常产则有恒心,只有使百姓拥有生生之具的衣食之资——田宅,他们才能安居乐业,为王输赋当差,进而达到均无贫、和无寡、安无倾的治平境界。雄才大略的朱元璋精于治道,自然明白此理,他在继承宋元相关制度的基础上,创造鱼鳞图册和黄册制度,将全国的土地和人民编管起来,并使民附著于土,为其纳粮当差。鱼鳞图册即田地之图,它是针对 “元季丧乱,版籍多亡,国赋无准”的混乱局面,为切实掌握各地耕田数字以杜绝隐田逃税而设立的。其编制程序为:由朝廷派人或由地方官主持,逐田度量核实田亩,“图其田之方圆,次其字号,悉书主名及田之丈尺四至,编类为册”。“以图所绘状若鱼鳞,故号鱼鳞图册”。朱元璋对鱼鳞图册的经理循序渐进,它萌芽于龙凤时期,迄明立国,朱元璋多次遣使行天下,在全国各地进行核实田亩、攒造鱼鳞图册的试点,洪武二十年,鱼鳞图册编制完成,并在全国许多地区推广。与鱼鳞图册并行的是黄册,前者用于括地,后者用于括户。黄册的前身是户帖。“洪武三年,诏户部籍天下户口,及置户帖。”户帖备开籍贯、丁口、产业于上,以字号编为勘合,用半印钤记,籍藏于部,帖给于户。户帖既是户籍的根据,又是征收赋役的凭证。黄册是在户帖的基础上产生的。洪武十四年,朱元璋命天下郡县编赋役黄册,“其法各给户帖,备开籍贯丁产,有司岁加稽察,十年一造,造必审图,皆据户帖现额添减开除”。册成为四本,“一上户部,其三则布政司、府、县各存一焉。上户部者,册面黄纸,故谓之黄册”。黄册的主要内容有:(1)用里甲将人民编管起来,使之附著于土,然后驱其力以供徭役。它以一百十户为一里,推丁粮多者十户为长,余百户为十甲,甲凡十人,岁役里长一人,甲首一人,董一里一甲之事,先后以丁粮多寡为序,凡十年一周,曰排年。里甲既是户籍管理单位,又是佥编应承徭役的基层组织,还是民间自治机构。(2)黄册十年重新编定一次,曰大造。“黄册所载,人丁事产其经也,旧管、新收、开除、实在其纬也。”一百十户必须各自依照格式开写本户人丁事产,有司据之将人户分为上中下三等(并九则),以凭点差。明初的赋役制度正是以鱼鳞册为经,黄册为纬建立并发展起来的。“民有田则有租,有身则有役”,黄册以户为主,详载各户的人丁与产业结合状况,凡属同一业户的坐落不同的土地皆登载在黄册中,官以此定户等,以户等征派徭役。鱼鳞册以土地为主,详载土地的形状、性质、等级及种类,凡属该地区内的所有土地状况皆可按图索骥。二者互补,相得益彰。“按图(鱼鳞图册)以稽荒熟,为某人现业,则田土不可隐;按册(黄册)以稽某家某户占田若干,坐落某处,则税不可逋。”从而保证了国家赋役的正常征派。

“配户当差”

在此基础上,朱元璋建立起配户当差的户役法制度,驱民之力以供役。户役法就是皇帝以户为编制单位,依封建国家的不同需要将全国的人户分编为若干不同的役种,为每一役种设立一役籍,驱使他们去承担各种差役。配户当差就是定户当差。其内容包括:(1)役皆永充。皇家朝廷佥拨一定数量的人户去承当一定的差役,拨就的人户被编在同一册籍(版籍)里,那册籍里规定的差役就是那同一册籍人户共同的籍。籍就是役籍,通称户籍。男子十六岁成丁即须附籍供役,六十岁免役。役籍是世籍,父死子继,世代相承。《大明律》明确规定:“人户以籍为定”,严禁“脱免及变乱版籍”、“诈冒脱免避重就轻”。(2)役因籍役。编户民必须纳粮当差,配户当差的“配”即抑配,就是强制。不同役籍的役户所配给的徭役各不相同。如民户种田输租,军户守御供役,匠户只应造作,灶户煮海制盐,马户牧养军马,牛户畜牧官牛等等,专户专役。明代的正役(办纳粮草)和杂泛差役(均徭、丁田之役、上命非时的杂役)佥拨征派时,不同役籍的人户其应承情况各异,如民户正役和杂役全都要承当;而马户、牛户、陵户、坟户、坛户、站户等却正杂二役全免,俾其全力以供本职遣差;其他役户则一律应承当正役,杂泛差役量予优免。(3)役有役田。役户的职责是备驱使,供力役。役使者欲役民之力就必须先制民之产,赋予其“生生之具”,以维持劳动力的生产和再生产,于是便出现户役田。户役田就是当差地,入什么籍当什么差,种什么田。民户种民田、民地,当民差;军户种军田、军地,当军差;匠户种匠田、匠地,当匠差;灶户种灶田、灶地,当灶差。因为户役田的赋予或授给以役户执行其本等差役为前提,某一役户的户役田便与该役户的本分(役籍)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从而也就具有了该役户本等差役的负担。役皆永充,籍不得改,各色役户的田土也不许脱役而买卖。民田虽然可以买卖,但民田上的民差于买卖之际必须明白推收过割,务以不损失该项田土向朝廷办纳的赋役原额为前提。重役户的重役田,如军田、灶田、匠田等不许买卖,以防止当差役户丧失应役的条件。而且为使维持该差役的田土不失原额,重役户还不许分家析产、将户下子弟过房别人、入赘做轻役户的女婿。(4)以户供丁。配户当差的户役法是以家族为供丁单位、供役单位、责任单位,这对朝廷含有如下效益:以户出丁,丁不离户;以户供丁,丁赖其户;以户养丁,子孙相承。以军户供军差为例:军丁按户征发,应役军户必须户出一丁赴指定卫所当兵应役,该役丁即为正军。正军的军装、盘费、马匹皆为自备。除正军外,每一军户还得出余丁一名,随同正军到卫,在营生理,佐助正军,供给军装。军户户下还得保留一丁以供给在营正军。军户户下还必须预备一丁为继丁,倘若遇正军事故逃亡,则由清军御史到役户户丁的原贯户下勾解继丁应当。所以帝王役使的不仅仅是应役正军一名丁身,而是役使着其户下的全部家人的劳动和事产。故有“一军出则一家敝”之谚。而且一旦帝王佥配某些户应当某一差,他便可永享该役户役丁的无偿劳动及其户下的无偿劳动。

正役和杂役

朱元璋用配户当差的户役法驱民之力以供役,其取民之制不外两途,曰赋曰役。赋或曰租、曰税,曰夏税秋粮,或俗称钱粮、皇粮、赋税、田赋等。明初田赋之制沿袭唐宋以来的两税法,一年分夏秋两季收税,夏秋以小麦为主,秋粮以米为主,有时均得以丝绢、棉、钱钞等物折纳。米麦名曰本色,折纳物品叫折色。两税征收期限依各地收获时间而定,“夏税无过八月,秋粮无过明年二月”。课税的方法依据土地面积并参酌其种类、用途、性质等以定科则高低。土地的种类有田、地、山、塘等,其性质则有官田、民田之分,“凡官田亩税五升三合五勺,民田减二升,重租田八升五合五勺,没官田一斗二升。所纳税粮分两部分,一曰存留,留供本地开支;一曰起运,解送朝廷或边疆等地。凡距离起解地远且运输困难的税粮仓库曰重仓口,反之则曰轻仓口。役曰职役、徭役,其中有贡,曰职贡。据《明史·食货志》记载:“役法定于洪武元年。田一顷出丁夫一人,不及顷者以他田足之,名曰均工夫。”但均工夫不是明初役法的全部,明初行之于全国且贯穿始终的役法只有两种:正役和杂役。正役亦叫里役、里甲正役,它是以里甲为承役单位,以办纳税粮为目的的维正之供。明初的里甲役制度是伴随着黄册制度和里甲制的确立而确立起来的。黄册制已如上所述,里甲之制远溯宋代以五等编制乡户制度,近仿湖州等地的“小黄册之法”,它在明初最早由开济创设以清查户口,至洪武十三年经户部尚书范敏的奏请始得伴随黄册制在全国推广开来。里甲制的主要职能就是用超经济的政治强制手段将人民管束起来并使之附之于土以供应赋役。明初的里甲既是一个自然地理概念,即它是在自然村落的基础上编制而成,依就近就地原则,每甲由居住最近的十户组成;但又不纯是一个自然地理概念,里甲的编制划分不能不考虑经济因素在内,因为明代各里所承担的徭役大体相等或相近,且规定“钱粮不过都”,而佥拨徭役的根据则是人丁事产(即户等),如果编制里甲时只考虑由相邻居处的人户构成而不理会户等的均搭,就可能会导致徭役负担的畸重畸轻。所以一里之内的人户不一定由居处相邻近的人户构成,而居处在同一地区的人户亦不一定编制在同一里之内。里甲正役包括里长之役,编户之役,里甲三办等,分次述之。“里长者,里之长也。天下之执,自上而下,甲首上有里长,里长上有县令,县令上有郡守,郡守上有藩司,藩司上有六卿,而天子加焉。”里长作为地方行政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为王所当之差包括三部分,(1)管摄十甲,“主十甲人户十年事产之推收,丁口消乏之大事”

正役之外的所有差役都叫杂役,又称杂泛差役,它是民间出办(也就是里甲出办)供地方官府使用的银两和供地方官府差遣的役夫。役夫分为两类:一类是有定额有定期的,由里甲人户其户等轮充,如库子、斗级、坝夫、馆夫、皂隶、斋夫、弓兵、巡拦、铺兵、防夫、甲首、轿夫、伞夫、解户、狱卒、隶兵、应捕、坟夫、义冢土工等。有供本府本县衙门的,有供京朝官驻在本府本县各衙门的,名色并不太多,但役夫名额不小。这一类杂役正统以后称之为均徭。另一类是不定时、无定额、非经常性的临时差遣,称之为上命非时的杂泛差役。杂泛差役的审编基准是丁,丁分两类,一类是有田地的丁,一类是没有田地的丁,即寡丁。有田地的丁依据其人丁多寡产业厚薄分为上中下三等人户,去承当正杂二役。只有丁没有田地的寡丁编入户等为下下则,承当杂泛差役。其下下则中之极贫困者,或充轻役,或免役。

“纳粮即是当差”

赋与役之名可分而实则不能分,二者没有本质的差异。明代的田赋不是土地税,而是役,并且是正役。近代意义上的税依亚当·斯密的说法,其征收应有两条基本原则,(1)每个国家的公民应该按照他在国家保护之下获得的收入,缴纳其一部分给政府,以支持政府。(2)每个人向国家缴纳的税额是一定的,而不是专断的。拿此原则衡量明代田赋,不难发现田赋与近代税的差别。明代编户民缴纳的田赋不一定是其收入的一部分,而可能是收入的大半甚至全部。明代的田赋是专断的,没有固定数额,“节年多寡不同,(州县)一如府帖应纳”。“大要取给公家而止”。而且如果里甲户逃亡,见存人户还得强制代其包赔差粮。更主要的,近代税制是建立在土地私有制上,公民法律上是自由平等的,而明代赋役制度则建立在朱明皇帝对全国土地和人口私人占有的基础之上的,田是皇田,纳粮当差是土地占有的条件,不纳粮当差其田入官。民是皇民,是具有封建的人身依附关系而隶属于帝王的编户齐民,各色人丁必须收籍当差,其所当之差分为两种;有赋役者之差和无赋役者之差,“有赋役者谓有田粮当差者也,无赋役谓无田粮止当本身杂泛差役也”。二者都是役,其区别在于有无田土,缴不缴税粮。再者,从田赋本身而言,其科派赋以田定,但丁存乎其中,其输纳定仓口之远近照户等,而户等之分豁照丁田,而丁亦存乎其中,因而田赋本身也是役,而且是正役,里甲之役就是催办税粮。称纳粮为正役,不仅见于明代臣工题本和历朝实录,而且还见于志书。这本身亦说明赋与役二者本质是相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