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我国儿童的健康发展,国家分别于1992年和2001年颁布实施了《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以下简称儿童纲要),以保障儿童的合法权益、提高儿童整体素质、促进儿童全面发展为宗旨,提出了我国儿童在健康、教育、法律保护、环境保护等领域的发展目标。十几年来,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遵循儿童纲要的宗旨和精神,加强立法执法,强化政府职责,动员社会力量,改善儿童成长环境,维护儿童合法权益,使儿童生存、发展状况得到明显改善。

一、实施儿童纲要采取的措施

(一)将儿童纲要实施纳入政府工作议程

中央和地方都设立了妇女儿童工作机构,使儿童纲要实施纳入了政府工作范畴。除国家纲要外,中国大陆所有的省(区、市)、97.7%的地(市)和99.5%的县(市、区)也都制定了本地区的儿童发展规划,部分县(市、区)还制定了实施儿童发展规划的跨部门行动计划。有关部门还制定了防治艾滋病、加强初级卫生保健、减少出生缺陷等专业规划。国务院分别于1996年、1999年、2001年和2005年四次召开全国妇女儿童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儿童工作。2004年,颁布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从2000年起,国务院每年提交全国人大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中都明确提出要认真贯彻实施儿童纲要。政府职能部门分别制定了儿童纲要实施方案,实行了目标管理责任制。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都将实施儿童纲要纳入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纳入了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了政府工作的议事日程,纳入了各部门的职能范畴,纳入了国家财政预算。

(二)制定并完善保护儿童的相关法规

中国宪法明确规定未成年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方面享有与成年人同等的权利。90年代以来,国家又相继颁布了一系列法规,从不同角度体现和贯彻了宪法确立的保护儿童的原则。如《教育法》《残疾人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母婴保健法》《传染病防治法》《收养法》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等;重新修订了《宪法》《婚姻法》《传染病防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目前,正在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义务教育法》。国家已经基本形成了较为完备的保护儿童的法律体系。

(三)加强儿童纲要实施的监测评估

国家和地方都成立了儿童纲要实施的监测评估机构,制定了监测统计指标体系,完善了监测统计数据库建设,全国已有20多个省建立了本地区儿童发展数据库。国家和省级每年都对儿童死亡、营养、孕产妇死亡、环境卫生、安全饮水、教育、儿童早期发展、困境儿童保护等重点指标进行动态监测和数据统计,并将数据统计报告发到各相关部门,同时根据收集的数据资料对各部门、各地区实施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估。1995年和2000年分别进行了评估,完成了儿童发展的国家报告。2003年,国家制定并下发了2001—20lO年儿童纲要评估工作方案,目前正在制定中期评估工作实施办法,定于2006年在全国开展全面评估。

(四)加大对儿童发展重点、难点问题的资金投入

国家在财政预算中不断增加了对儿童教育和卫生事业的投人。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从2000年的2562.6l亿元增长到2003年的3845.8亿元,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由2000年的2.87%增加到2003年的3.28%。2004年中央财政投入农村义务教育各类专项资金已达到100亿元,比2003年增长了72%,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短缺的局面得到了很大改善。国家政府预算卫生经费支出从2000年的709.5亿元上升到2003年1137.8亿元,增长了60.36%。中央和地方财政还投入各种专项资金用于贫困和少数民族地区义务教育、贫困生救助、妇幼卫生、疾病控制、艾滋病防治等。从2000年起,国家和地方政府每年投入1亿多元人民币,由卫生部、国务院妇儿工委、财政部在中、西部实施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目前,项目覆盖中西部1000个县,总受益人口达到1.5亿。从2003年起,国家对艾滋病防治实行“四免一关怀”政策(免费为艾滋病人提供抗病毒药物,免费进行艾滋病匿名检测,免费实行母婴阻断,对艾滋病人的孤儿免收上学费用,使生活困难的艾滋病人及其家庭得到照顾和关怀)。2004年,国家艾滋病防治专项经费达到8.1亿元人民币。

教育部继续实施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从2003年开始,用三年时间,安排专项资金60亿元,支持中西部农村地区改造中小学危房,2004年又新增100亿元专项经费支持西部地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两免一补”(免杂费、免书本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2004年中央财政免费发放教科书的经费增加到8.7亿元,使中西部农村地区2400万家庭困难儿童在义务教育阶段免费得到教科书。

(五)积极争取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等国际组织的支持与援助

中国政府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合作,开展了卫生与营养、教育、儿童保护与社区服务、改水改厕、自然灾害与备灾、贫困地区儿童规划与发展、计划宣传交流与知识传播等项目。这些项目的实施,不仅为项目地区带来了新的理念、新的技术、新的方法,更重要的是对儿童纲要的实施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二、儿童发展主要目标实现情况

经过十几年的努力,我国实施儿童纲要取得了显著成效。儿童的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权利得到了有效保障,整体素质有了进一步提高。

儿童健康、营养状况得到改善。婴儿死亡率、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孕产妇死亡率从1990年的50.2‰、61.0‰、80.010万下降到2004年的21.5‰,、25.0‰和48.3/10万.全国碘盐覆盖率为97.4%,基本实现了消除碘缺乏病的阶段性目标。儿童计划免疫四苗接种率均达到97%以上,乙肝疫苗接种率达到96.70%。

基础教育普及程度继续提高。截止到2004年底,全国实现“两基”的县(市、区)及县级行政单位已达2774个,人口覆盖率达到93.6%1LE上。儿童特别是女童小学入学率达到98%以上,流动人口中适龄儿童入学状况有所改善;学前教育毛入学率达到40.75%;初中毛入学率达到94.1%;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达到43.8%。

儿童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各种侵害儿童的违法犯罪行为基本得到遏止。2003年至2004年10月,全国公安机关共破获拐卖妇女儿童案件6057起,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10033人。得到法律援助的儿童达到83289人。依据重新修订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加大了打击力度。儿童的司法诉讼权利继续得到保护。

儿童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2003年,我国农村改水受益率达到92.71%,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58.18%,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农村粪便无害化处理率分别达到50.92%和55.28%。

困境儿童受到特殊保护。目前,全国有192个专门的儿童福利机构,近600个综合福利机构中设有儿童部,共收养孤残儿童5.4万名。建立聋儿听力语言康复机构1’700余个,脑瘫儿童、智力残疾儿童、孤独症儿童康复中心及社区康复机构上万个。更多的流浪儿童、残疾儿童得到了社会救助。

三、儿童发展面临的问题与对策

尽管我国儿童的发展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作为一个拥有3.67亿儿童(18岁以下)的发展中国家,我国的儿童发展仍面临诸多的问题和挑战。

一是贫困地区儿童发展差距较大。2004年末全国农村绝对贫困人口为2610万人,占农村人口的2.8%,多数分布在西部地区。边远地区和沿海地区孕产妇死亡率相差5.8倍,婴儿死亡率相差4.4倍;农村地区婴儿死亡率比城市地区高2.5倍以上,孕产妇死亡率高2倍以上。农村和贫困地区儿童营养不良患病率明显高于城市。西部地区仍有372个县没有实现“普九”。

二是防治艾滋病形势依然严峻。中国估计现存感染者人数为84万。艾滋病疫情继续呈上升趋势,发病率和死亡率持续增加,女性感染者和母婴传播人数上升,因艾滋病致孤儿童数量增多。

三是出生缺陷问题日益突出。中国每年发生出生缺陷约80~100万人,除死亡外,出生缺陷所导致的残疾给家庭、社会造成了沉重负担。

四是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1982年、1990年、2000年中国分别进行了第三次、第四次、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出生人口性别比分别为108.5、111.3和116.9,出生人口性别比有持续升高的迹象。

此外,对女童的歧视和侵害儿童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

针对这些问题,我国政府正在积极采取进一步的措施:

一是促进经济社会与儿童的全面协调发展。中国目前正在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实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国家发展战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将为儿童发展创造更为适宜的经济和社会环境,必将促进所有儿童的全面协调发展。

二是继续加强法制建设,维护儿童合法权益。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和《残疾人保障法》,强化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法律责任,加强法律监督,加大执法力度,扩大法制宣传教育。

三是继续推进儿童纲要的实施,促进平等发展。紧紧围绕儿童健康、教育、法律保护和环境保护四个优先领域,加大对贫困地区经济、卫生保健、教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扶持力度,为贫困地区儿童的生存发展创造更好的条件,提升贫困地区儿童的整体素质,缩小东西部儿童发展的差距。

四是继续采取保护措施,维护弱势儿童权益。扩大对弱势儿童群体的社会保障力度;提高基层艾滋病治疗和对艾滋病感染者、患者关怀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