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赋税

赋役征发南北有异,这是元代赋役制度的主要特点。元统治者因南北情况不同,而采取不同的赋役征发原则,“大抵江淮之北,赋役求诸户口,其田(南)则取诸土田”。赋役征发的原则既不相同,故南北赋税在内容上也有较大的差别。

北方赋税分为税粮和科差两大类。

税粮,有丁税和地税两种不同形式。工匠、僧、道、也里可温、答失蛮、儒户等纳地税。河西中兴路(治今宁夏银川)等三处人户也征收地税。军户、站户占地四顷以下者免税,超出四顷则超出部分缴纳地税。地税的税额屡有变更。元太宗八年(1336)规定:“上田每亩税三升半,中田三升,下田二升,水田五升”,至元元年(1264),改为白地每亩三升,水田每亩五升。至元十七年(1280)确定,不分白地水田,每亩税三升。

绝大部分地区的民户和官吏、商贾都按成丁数缴纳丁税。丁税税额因户类不同而有差别:元管户中的全科户每丁粟二石,减半科户每丁粟一石;协济户也是每丁粟一石;新收交参户第一年每丁粟五斗,第二年一石,此后每年递增二斗五升,第六年全科二石。各类人户的驱丁均缴纳其主人的一半。

元廷规定,丁、地税不重复缴纳,但由于土地买卖等原因造成土地所有权在丁、地税户之间转移,丁、地税的缴纳实际上比较混乱,并纳丁、地税的情况在元代前期便已经相当严重了。无论丁税、地税,除正额外,还有“鼠耗”、“分例”等附加税,“每石带纳鼠耗三升,分例四升”(《元史·食货志一》)。

科差,包括丝料和包银两项。丝料主要由民户负担,供政府及诸王、贵戚、勋臣享用。缴纳丝料的民户有两大类。一类是历次分封给诸王、贵戚、勋臣的人户,他们缴纳的丝料有一部分归于其封主,元世祖时称“系官五户丝户”。一类是不属于封民的人户,他们缴纳的丝料全归政府,元世祖时称“系官户”。元太宗八年税制规定了丝料的基本内容:每二户出丝一斤输给政府,每五户出丝一斤输给封主。因此,丝料又称“二五户丝”,缴纳给封主的部分称“五户丝”。宪宗时,五户丝赋额提高了一倍。上述规定是针对分封人户而言的,非分封人户的丝料负担应与之相当。元世祖时规定,五户丝不再直接缴纳给封主,而由政府统一征收后再行转支。具体情况见下表。

 

包银,又称包垛银,也主要由民户交纳。元太宗时,蒙古政府对汉民的各种不时需索甚多,为了避免随时科敛的烦琐,真定守臣史天泽便“会其岁费”,按户征银若干两,这便是包银的起源。元宪宗二年(1252),蒙古政府将包银制度化,推广到各路,定为每户征银四两。五年(1255),定为二两输银,二两折收丝绢等物。到元世祖中统四年(1263),包银全部以钞输纳。当时钞二两值银一两,故包银的征收额减少了一半。包银每户四两,是指全科户而言,其他人户的缴纳情况见上表。至元四年(1367),“敕诸路官吏俸,令包银民户,每四两增纳一两”(《元史·世祖纪三》),称为“俸钞”。元成宗时加科止纳丝户俸钞,每户一两,而将包银户的俸钞减为每户二钱五分。丝料和包银按户定额,但实际征收时都是“验贫富品答均科”。因此,民户实际上的科差负担与定额颇不一致,如包银,有的上户纳至一百五十两。可是,元廷签发中、上户为军、匠等户时却只按定额除豁科差,逃亡人户的科差也要由见户分纳,民间的科差负担日益沉重。

江南赋税

《元史·食货志》说:“取于江南者,曰秋税,曰夏税,此仿唐之两税也。”夏、秋二税都是土地税,以秋税为主。

秋税收粮,其征收额各地区之间颇不一致,同一地区也因土地肥瘠而有差别。湖广地区仿北方税制,每亩三升。其他地区“纳粮的则例有三、二十等,不均匀一般”,大体是依宋代旧例。有的地区在二、三斗之间,有的地区在三升上下,最低的税额只有一升。元仁宗延祐七年(1320),规定江南税粮就原额增加百分之二十,加重了江南的税粮负担。江南税粮也有附加税,“依例每石带收鼠耗、分例七升”。

夏税的征收情况比较复杂。《元史·食货志》载:“初,世祖平宋时,除江东、浙西,其余独征秋税而已。”由此可知,元朝平宋后,最初只在江东、浙西两地继续征收夏税,江南其他地区则废除了夏税。元成宗元贞二年(1296),“始定征江南夏税之制”(《元史·成宗纪二》)。这次加征夏税的地区为浙东、福建、湖广,江西由于秋税交纳数额已较宋为重,故仍免征夏税。夏税的具体征收情况,各地不尽一致。江东、浙西两地区的夏税,大体上依宋代旧例,一般按土地等级定税额而征收丝、绢、布等实物,也有的地方折钞缴纳。元贞二年起征夏税的地区,当是以秋粮为夏税基准,其征收物品名义上以木棉、布、绢、丝、绵等物品为本色,但实际征收中基本上都是以钞折纳的,“秋粮一石,或输钞三贯、二贯、一贯,或一贯五百文、一贯七百文”(《元史·食货志一》)。

除土地税外,江南个别地区也有丁税,江西行省的广州路(治今广东广州),其所属各县民户的税粮中丁税都占有很大的比重,清远县每丁税米五斗九升。

江南地区也有科差,一是江南户钞,一是一度征收的江南包银。江南户钞是中原五户丝制的推广和变形。元世祖平宋后,将部分江南民户封赐给诸王、贵戚,每户纳中统钞五钱,“准中原五户丝数”(《元史·世祖纪九》),这便是江南户钞。成宗即位之初,江南户钞增为每户二两,但所增加的一两五钱由政府支出,民户的负担仍为五钱。

南包银的征收,始于延祐七年(1320),英宗即位之初。科征的对象是没有田地而从事商业、运输的人户,数额是每户二两。包银的征收,在江南造成了很大的骚扰,因而遭到不少官僚、儒臣和民间的反对,故难以长期实行。至治二年(1322)十月,“诏今年江淮创科包银全免之”(《元史·英宗纪二》)。此后,江南包银实际上再未征收,到泰定二年(1325)正式革除。元政府在江南征收包银的同时,向全国各地散居的回回、也里可温、答失蛮户起征包银,每户二两,折纳至元钞十一贯,称回回包银。江南包银行之即废,但回回包银却一直征收到元末。

江南赋税中还有一项湖广门摊。所谓门摊,就是按户摊派之意。《元史·食货志》说:“初,阿里海牙克湖广时,罢宋夏税,依中原例,改科门摊,每户一贯二钱。……(大德)三年,又改门摊为夏税而并征之,每石计三贯四钱之上。”此说不确。姚燧《阿里海涯神道碑》记:“初,北上田租亩取三升,户调岁惟四两。及定湖广税法,亩取三升,尽除宋他名征。后征海南,度不足于用,始权宜抽户调三之一佐军”。所谓户调,当即北方的包银。所谓“抽户调三之一佐军”,即包银四两的三分之一,大致为一两二钱。由此可知,湖广门摊的征收实始于至元十五年(1278)元军征海南前夕,此时湖广税法已定,初科门摊是为了弥补征海南的军费不足,与夏税的罢废并无直接关系。这种湖广门摊,实际上是包银在湖广的变相形态,故元人直接将其与北方包银相提并论,其赋税性质属于科差。但至元二十九年(1292)时,湖南的一些地方官要求改变当地人户“除纳商税、酒醋课程外,每一年滚纳门摊地亩一两二钱”的状况,中书省议定:“自至元二十九年为头,通行依额认办。除离城郭十里之内并镇店立务办课去处,离城郭十里外乡村住坐,不以是何计户计,验各家实有地备均科,许令各家造酒醋食用,包容各家佃户,再不重复纳税。”这样,湖广门摊便演变为一种按户摊派的酒醋课。大德三年(1299)后,作为酒醋课的湖广门摊依然存在,并未并入夏税。

诸色课程

盐课、茶课、酒醋课、商税、市舶税等数十种税课,在元代统称诸色课程。元太宗元年(1229),初定中原税法,“以酒醋、盐税、河泊、金、银、铁冶取课于民,岁定白银万锭,六色均办之”。后税额逐渐增至二万二千锭。到元太宗十一年(1239),奥都剌合蛮扑买天下税课,将税额提高到四万四千锭。到元世祖初年,诸色课额达十余万锭。全国统一后,诸色课额仍不断加重。元政府以课额增亏作为办课官吏升降的标准,更导致了课程征办上的苛征暴敛,严重增加了广大百姓的负担。

盐课是诸色课程中最重要的一项,“国之所资,其利最广莫如盐”(《元史·食货志二》)。因此,元政府对盐的生产采取垄断政策,佥派专门的灶户熬波产盐,在各地设盐运司或提举司加以管理,灶户在指定的盐场中制盐,生产过程受到严格的监督,产品必须如数上缴给国家。对盐的销售,元政府采取商运商销和官运官销两种形式。商运商销,有“行盐法”和“市籴法”,以“行盐法”为主。“行盐法”是商人向盐司或户部纳钱,换取盐引,凭盐引到指定的盐场或盐仓领盐,然后运销各地。“市籴法”是商人到指定的地点缴纳粮食,换引领盐运销。“市籴法”的实行主要是为了解决一些特殊情况下的粮食需要,因而影响不大。在盐的商运商销中,政府的盐税包含在盐引之中。官运官销,主要是“食盐法”。元世祖时期行“食盐法”于部分地区,元中叶在更多的地区加以推广,到元顺帝至正三年(1343),才予罢废。所谓“食盐法”,即按人口强行抑配盐额,收取盐价。盐额不断加重,元成宗时“口岁至五十斤”,结果是“民至破家荡产犹不充”。此外,元世祖时还一度在各地设常平盐局,由政府直接卖盐。

元代的盐价,元太宗二年(1230)规定,每引重四百斤,价银十两。元世祖中统二年(1261)减为银七两。此后不断提高,至元仁宗延祐元年(1314)增至每引中统钞三锭。元文宗天历年间,一年盐课总额为七百六十六万一千余锭。

元代茶课,承唐宋旧制,通过榷茶方式办理。元世祖时,随着元朝领有产茶地区,其榷茶制度日渐形成。至元五年(1268),榷成都茶。至元十三年(1276),榷江西茶。至元十七年(1280),立江西等处榷茶都转运司于江州(治今江西九江),总理江南各地茶税。在榷茶都转运使司下,先后设立十五处榷茶提举司,两处批引所,分布于南方各地,承办征收茶课的具体事宜。

元代茶叶生产,除贡茶由官府经营外,主要由民间经营。元代茶法,主要承袭了宋代的“卖引法”。元代“卖引法”的实施情况是:茶商向茶司纳钱为茶课,领取买茶公据,凭公据赴指定山场向茶户买茶,然后向茶司缴回公据,换取茶引,凭茶引运销。茶商运茶到江淮地区以北发卖,须另向商税机构缴纳茶税。产茶区的茶户食茶,也要缴纳茶课,由政府确定数额,“有茶树之家,验物力多寡贫富均办”。除“卖引法”外,至元十七年(1280)曾一度推行按户摊派茶课的办法,天历年间(1328—1329)一度由地方政府直接经办茶政,但都为时甚短,影响不大。

元代茶课,至元十三年(1276)定长引、短引之法,长引每引茶一百二十斤,收钞五钱四分二厘八毫;短引每引茶九十斤,收钞四钱二分八毫。至元十七年(1280),废长引,专用短引,每引收钞二两四钱五分。此后,茶课不断提高,延祐五年(1318)竟增至每引收钞十二两五钱,与上述情况相应,茶课总额不断增大,至元十三年仅一千二百余锭,到延祐五年已剧增至二十万锭。(钞币贬值因素参见本书钞法章)

酒醋课的情况比较复杂,因为元代酒政迭有变化。元太宗二年(1230)始征酒课。次年,蒙古政府在各地设立酒醋务坊场官,实行酒由政府专营的“榷酤法”,元世祖在位的大部分时期,北方城市酒课仍行“榷酤法”,大体情况是:由政府出备工本,指定专门的人户为酒户,造酒发卖,输纳酒课。至元二十二年(1285),改令酒户自备工本造酒,由政府拘卖。元世祖前期,北方乡村地区酒课由农民认办,具体情况不详。元朝灭宋后,随即在江南全面推行官制官销的“榷酤法”,由政府设立酒库,备办工本,选差专人造酒发卖;后许乡民造酒;迄于至元二十七年(1290)前后,才全面罢废“榷酤法”,推行“散办法”。

“散办法”,在离城郭十里外的农村地面,为按户摊派酒醋课,“有地之家纳门摊酒醋课者,许令造酒食用,造酒发卖者止验米赴务投税”。门摊酒醋课按户定额,实际征收时则多以税粮或田亩多寡为标准。在城市地区, “散办法”有多种形式:一是由居民摊纳;一是上户自愿认办;一是勒派役户包办;还有一种是由酒户或设肆之家办纳。对于醋,元政府的控制较松,纳课即可自酿。至元二十二年(1285),免收乡村醋课。至元二十七年(1290)前后,乡村醋课与酒课同行门摊。元代酒课,除门摊酒课外,主要采取税米,即按米的数量征课的办法,课率不断提高。实行“榷酤法”时,酒课连工本一起征收。至元十年(1263),米一石收钞四两,内米价三两,酒课一两。至元二十二年(1285),米一石收钞十两,当时糯米一石及酒曲等工本约为七两,则酒课为三两左右。同年改令酒户自备工本,米一石收酒课五两。此外,有的地区实行过按酒征课的办法,如广州路(治今广东广州),“每坛税钞一贯”。元代的酒课总额也是不断增大,至元二十二年,全国课额钞一千四百四十锭;至元二十九年(1292),浙江、江西、湖广三省的课额即达钞三十六万锭。商税也是元政府的一项重要收入,由设在各地的税务机构负责征收。元太宗六年(1234),始征商税。至元七年(1270),定商税三十取一,总额四万五千锭。至元二十六年(1289),大增天下商税额,腹里为二十万锭,江南为二十五万锭。此后商税额不断提高,至元文宗时,“视其初倍蓰不侔矣”。市舶税,是对海外贸易所征的税课,起征于灭宋之后,由市舶司负责征收。市舶税主要是货物抽分,从1283年起,细货十分抽一,粗货十五分抽一。1293年市舶法则确定,抽分以外,另征三十分之一的市舶税。延祐元年(1314)将抽分率提高一倍,细物十分抽二,粗物十五分抽二。此外,至元二十二年(1285)规定,泉州、福州(当时置市舶司)等处抽分过的舶货贩往本省有市舶司的地区发卖,还要再加抽分,细物二十五分抽一,粗物三十分抽一。

金、银、珠、玉、铜、铁、水银、朱砂、铅、锡、矾、硝、竹、木等山林川泽之产,元代皆“定其岁入之课”(《元史·食货志二》)。矿物的开采冶炼,元代称为“洞冶”,或由政府经营,或由民间经营。政府经营者,称系官拨户兴煽洞冶,由政府在矿区设场置官,佥派部分人户为淘金、炉冶等户,按户或按佥派前的税粮数定出每户的课额(生产定额);民间经营者,称自备工本洞冶,由民户自备工本组织生产,向政府缴纳课税。自备工本洞冶的纳课形式有定额制和抽分制,以抽分制为主。抽分率,金、银大致为十分之三,铁为十分之二。上述诸课,常有“呈献”而来,呈献者往往妄献以要名爵,所献非所产的情况在在有之。但元政府著定课额之后,轻易不予改变。这样,课额的办纳只有两种途径,一是由签发的淘金、炉冶等户抽纳,一是由地方官府向民户抑配,其结果都是“民往往贵市入输”。

元代课程中还有“额外课”一类,其名目《元史·食货志》所记有历日、契本、河泊、山场、窑冶等三十二种。其中有些课目是全面征收的,有些则只征收于部分地区或个别地区。这些课入不在元代税课的定额之内,故称“额外课”,“然国之经用,亦有赖焉”(《元史·食货志二》)。

役法

元代的力役和职役,合称为“杂泛差役”。杂泛,就是力役,也称夫役,其基本内容是征发人夫及车、牛从事工程兴造、河渠治理、官物运送等役作。差役,就是职役,基本内容是差派民户承充政府需要的部分职事。元代差役的项目,严格地说只有六种,即里正、主首、隅正、坊正、仓官、库子。里正、主首、隅正、坊正属基层行政职事。元代的基层行政区划,农村为乡、都,城市为隅、坊。乡设里正,都设主首,隅设隅正,坊设坊正,设置的数目,或一名,或数名,未有定制。里正、主首、隅正、坊正的主要职责是为政府征办各种赋役,也负责地方治安。仓官、库子,是地方上各类仓库的职事,负责看守、出纳官物。此外,社长一职也具有差役的性质。社长本为劝农而设,最初是“社众推举年高通晓农事有兼丁者”充当,但后来改为轮充,并也承担为官府征办赋役的责任,实际上就变成了一种差役。

杂泛差役在元代前期主要由民户承当,其他名色户计大多可以免役。杂泛差役的科派,按规定是“先富强,后贫弱,贫富等者,先多丁,后少丁”。资产的多寡是科派的主要依据。但由于民户中投充其他户计规避差徭者日益增多,影响了政府杂泛差役的科派,后来元政府对免役的范围作了较大的限制。自大德八年(1303)起,元政府不断颁发诏令,限制免役,大体内容是:除边远出征军人,大都(今北京)至上都(今内蒙古正蓝旗境)自备使臣饮食的站户及僧道的部分土地(前朝旧有和皇帝赏赐的土地)可以免役外,其余“不以是何户计,都交随产一体均当”。由于当时政治上的混乱,元政府在不断重申其他各色户计须与民户一体当役的同时,又时常颁布诏令,给予某种户计以免役的特权,反复无常。这种情况到元顺帝时期才告结束,“一体均当”的原则在法令上得以贯彻。

夫役的科派对象为全体役户。有些夫役只在上、中户内科派,如至顺三年(1332)永嘉(今浙江温州)修海堤,“俾大家之役于官者分任其事”。大多数情况则是按税粮或包银数科派,如至正十二年(1352)绍兴(今属浙江)修城,“赋于有田之家,俾随苗税之高低而致其力”。

差役科派的对象主要为上、中户,也就是地主和较富裕的自耕农。差役的派充办法各地不尽一致,大多数地区是依据资产、户等或税粮数推排出应当役人户,然后,按资产等情况排定次序,按次序先后轮充。有些地方则采取 “随产定税”的办法,将差役在全体役户中摊派,按资产或税粮数的多寡决定当役时间的长短。

元代的派役原则虽然是以资产为依据,但由于政治的腐败和户籍的混乱,赋役不均的情况极为严重,按资产派役的规定往往成为具文。富户豪民,往往通过投充免役户计、诡名析户和勾结官府胥吏舞弊等方式来逃避差徭,其结果必然是“赋役常不及己,而中、下户反代之供输”。有些地方甚至出现了“止令贫难下户承当里正、主首”的状况。元代的杂泛差役是民间的一项沉重负担。夫役的承担者主要是贫苦农民、大规模的夫役征发往往役及数万或数十万人,且劳苦备至,甚至性命不保。元成宗时征八百媳妇国,“驱民转粟饷军。溪谷山洞之间不容舟车,必负担以达,……凡数十日乃至。由是民死者亦数十万”(《元史·董士选传》)。其他夫役的情况不一定有这么严重,但应役者“有妨农业,废弃生理,饥饿病困,死于道途”,却是一种普通的现象。差役的负担是一种经常性的负担,其危害更大。里正、主首、隅正、坊正的主要职责是催征赋役,如赋催征不齐,必须赔偿。在这样的情况下,当役者“破家荡产往往有之”。仓官、库子看守官物,如有损失,也必须赔补,故“多至破产”。因此,尽管也有人借承当里正、主首等职役之机把持乡里,甚至渔利自肥,但大多数当役者都是“每岁差役,争破家求免”。由于差役的负担过重,从民间到政府都采取了一些旨在减轻当役人户负担的方法,如“义役”和“雇役”,但这远不能解决沉重差役所带来的社会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