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工业是蒙古贵族特别关注的一个行业。随着统一政权的建立,一套从朝廷到地方官府的手工业系统逐步形成。蒙元时代的官营手工业十分发达,其规模、产量和分布之广均超过前代。因为官办手工业局院几乎涉及和控制了军事以及统治阶级生活用品的所有领域,所以民间手工业受到一定压抑,而官办局院的管理也十分腐败,经济效益低下。但另一方面,由于蒙古贵族将掳掠和收编来的各地工匠集中在手工业局院之中从事生产,这就给工匠们交流品种、切磋技艺、分工协作提供了难得的机遇。因而,就总体而言,元代手工业不仅品种有所增加,生产水平也有相应的提高。

手工业工匠主要来源于战争掳掠、拘括和征召。按照成吉思汗的命令,凡对蒙古军队抵抗过的城池,攻占后一律屠杀,唯妇女儿童及工匠可以得免,于是,在长期征战中,蒙古军队通过俘获、拘刷和征招搜罗了大批工匠,如成吉思汗西征攻陷讹答剌、撒麻耳干、马鲁等城池时,俘虏了大批能工巧匠,其中仅撒麻耳干一地就获“有手艺的工匠” 三万。同样,在攻掠保州、广宁(今辽宁北镇县)、河南诸地时,也有大批工匠免于一死。窝阔台经略金地时,金朝军器局的工匠被整批俘虏北上,又从中原“括其民匠得七十二万余户”(《元史·阔阔不花传》)。当南京(治今开封市)城降后,令招集诸匠,“一日应募者数千”。太宗时诸王及功臣家还“争遣使十出括天下匠”。蒙古国时期所搜罗的工匠以俘虏为主,这些工匠大多数被带往已经略定的后方,并且,早在成吉思汗西征前,就命田镇海屯田于兀里羊欢,建称海城,并设局安置所掳获的汉地工匠。同时,派人率中原各族炮手军驻谦谦州,成千汉地工匠被带到那里,从事织造与锻作。工匠聚居之地还有和林东北的毕里纥部、西北的忽兰赤斤和土秃剌河等处。

在蒙古大军攻城略地期间,“能夹锯”者即可能混入匠人行列而免于一死,因而滥竽充数者甚多,匠人亦不时受到查核、整编,这样,匠人与匠户的名分实际上早已得到确认,而且,至迟在宪宗壬子(宪宗二年,1252年)籍户时已立有匠籍的有关规定。从至元八年(1271)籍户时的条文看,匠户的构成主要指“系官诸色原籍正匠”与“改色人匠见入局造作者”,另有“已收额当差”的“放罢贫难正军”和已有 “上司改拨充匠明文”的附籍军民人等;属于壬子年籍户时在投下当差的“畸零无局分人匠”以及未附籍于各路的“投下蒙古户”与“寄留驱口人等习学匠人”,如已具备用自己的“物料”或在本投下五户丝内“关支物料”从事手工业生产,并向投下缴纳手工业品或钱物的匠人也在这次籍户时被确认为正式工匠,反言之,在这次籍户前尚有一批人员并不符合上述条件,另包括自行“投充人匠”的漏籍户,以及“民匠打捕鹰房诸色附籍人等户下人口析居者”都投入了工匠之列,不过这次籍户时都应改为普通民户,充当政府差役。

忽必烈即位以来,曾多次招收漏籍、哈赤(蒙语牧人)民匠和析居、放良、还俗僧道等习学织造等事,此后大规模籍招工匠有四次:至元十二年从招收的三十多万户江南工匠中“选有艺业者”十余万;十六年三月,“括两淮造回回炮新附军匠六百,及蒙古、回回、汉人、新附人能造炮者”(《元史·世祖纪七》)至大都,年终又“籍人匠四十二万,立局院七十余所,每岁定造币缟弓矢甲胄等物”;二十四年,又“括江南诸路匠户”(《元史·世祖纪十一》)。以上是系官工匠与军匠的主要来源。此外,贵族和少数功臣投下所拥有的私属工匠,他们来自朝廷的赐予和战争俘掠,再就是拘括。民间工匠“轮次应当”徭役,这可能是地方官府手工业工匠的一个主要来源。

在庞大的系官工匠和军匠队伍中,直接为统治者的奢侈消费提供服务,特别是从事军器制造的能工巧匠受到了统治者的重视,他们之中有一批人升为匠官或受到奖赏,而绝大多数普通工匠的地位前后有一定变化。蒙古国及元代早期收编的工匠中的驱口身份虽为数不很多,但他们离乡背井,强行迁徙,往往转死沟壑,处境相当艰难。随着统治的稳定与户籍制的逐步完善,匠户的处境也有相应改善。就待遇而言,元政府对系官匠户实行“给之食、复其户”的政策。“给之食”的待遇最迟始于窝阔台时期,中统初始见具体记载,但数额有些差别,每名工匠有的月支米四斗、盐半斤,有的仅得粮二斗五升。至元二十五年,又进一步作出较全面的统一规定:男、女十五岁以上为“大口”,五至十四为“小口”,五岁以下不在支请之列,“每户多者不过四口,少者验实有口数,正身(指当役工匠)月支米三斗、盐半斤。家属大口月支米二斗五升,家属小口并驱大口月支米一斗五升;驱口小口月支米七升五合”。至于“复其户”,基本精神可能是“一丁入局,全家丝银尽行除免”,但和雇和买及杂泛差役却不得免。包括匠人在内的投下民户最初可“不纳系官差发”,但如按照大德七年役法的规定,投下匠户亦须承当和雇和买与杂泛差役。系官匠户入局造作,“皆须视其时月,计其工程,日验月考”,并且,匠户后代不得更籍,其身份是世袭的,但另一方面,工匠并不是长期被拘禁于局院之中,而是有自己的家庭和独立经济;在完成规定造作之外,亦可用自己的工具和原料制作产品出卖,以弥补官府供给之不足。

投下私属匠户和军户的隶属关系基本与系官户相类,但符合匠人身份条件的“畸零无局分人匠”及“诸投下蒙古户并寄留驱口人等习学匠人”,在履行向所隶属的贵族权豪缴纳手工业产品或钱物的义务后,可“自备物料”或“于投下五户丝内支取物料”从事独立生产,他们与“轮次应当”差役的民间工匠类似,人身依附关系相对要松弛一些。这里应进一步明确的是:所谓“匠户”,系指怀有一定技艺的工匠所属的民户(“工”是一般生产者),工匠本人必须是编入中央各部门所属局院(其上往往设有“提举司”之类的行政机构)并入局从事生产的人员;因本人全日承当了国家匠役,因而他和他的家庭才享受规定工禄待遇;这类局院一旦罢归地方,匠户也就随之转成一般民籍(可轮番入局应差)而不享有原有的工禄。就总的情况而言,匠役固然不甚自由,工匠们多设法回避这项全日制徭役,但若失去匠籍身份即“无既禀之给”,所以这类工匠最终还是愿意“世为邑民奉公”,因而,相对而言,匠户的生活一般有低限度的保障。

属于国家管制的还有下列手工业工匠。

一、盐户,亦称灶户、亭户、晒盐户。生产者称盐丁、卤丁、灶丁。北方地区因历经战乱,佃户逃散,盐户主要靠签发和招募旧户复业;南方则大都由原有盐户从事生产,缺额时靠签发以作补充。盐户立有专门户籍,不得改业;除刑事案件外,其余由本盐司审理。盐场的基层组织是团、灶。每灶由若干盐户组成,每团各围以矮墙,有固定的居住与生产区。国家对盐户实施“依验多寡,俵付工本口粮”,即发放“工本钞”以维持其最低生活和从事再生产的必要经费,盐户则要向国家缴纳成品盐,最终又免除不了科差、税粮甚至杂泛差役的负担。他们被严格编管起来,立有专籍,不得改业,固定在盐场上作业,地位与农奴相近。盐户有五万二千之多,他们之中贫富差别很大:“富上盐户”要向封建国家承担义务,但自己并不直接从事生产,而是雇佣贫苦盐丁从事制盐;政府还利用他们控制、管理“贫苦灶户”,因而后者承受双重盘剥,几乎完全丧失独立的人格地位,遭受相当严重的剥削与压迫。

二是茶园户。元代属于国家直接经营的茶叶生产机构之一“常湖等处茶园都提举司”领有二万三千多“茶园户”,其中无疑包括一批从事茶叶制作的手工工人。

三是冶户。冶户有窑户、矿户、炉冶户、铁冶户、银冶户等多种称谓,但从事炼铁的专业户占据多数,太宗窝阔台八年(1236)始立炉于西京(治今山西大同市)州县,“拨冶户七百六十煽焉”。至元四年(1263)又以漏籍户一万一千八百、附籍户四千三百“于各处起冶”。冶户隶于洞冶总管府、提举司或都提举司,至元、大德年间顺德等处都提举司辖下有六千冶户,是见于记载最多的一处铁矿区。农具主要由政府生产营销,因而各地也有一批

从事该项生产的作坊与手工工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