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 行政管理制度

一 行政岗位职责

第一章 校长职责

第一条 全面主持学校行政工作。主持召开行政会、校务会、教职工会等各类会议。

第二条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实施素质教育,确定办学目标,更新办学观念,提高办学水平。

第三条 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按照国家法律和各级法规,全面贯彻执行教育方针、教育法规法令,端正办学思想,坚持依法治校,以德立校,校务公开,严格按教育规律办事,提高办学效益。

第四条 坚持德育为首,提高德育工作的主动性、时代性和实效性;坚持以教学为中心,严格按照国家《课程标准》组织教学活动,坚持科研兴校,以研促教,全面领导、组织课程改革实验工作。

第五条 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部署,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学校规划,学年或学期工作计划,并组织人力、物力和财力认真实施。

第六条 制定并不断完善学校管理机构和各种(行政、德育、教学、教研、后勤、安全)管理制度,优化科学管理模式,确保学校各项工作目标的实现。

第七条 组织领导学校教学、德育和体育、卫生、艺术、劳动教育及课外活动教育工作,深化教育改革,减轻学生过重负担,增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合理安排全面工作,适时调控学校工作秩序,努力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

第八条 组织领导总务工作,切实做到服务育人管理,为师生生活服务,改善师生员工生活,督促财会后勤人员管好校产、校具及各种财务,努力改善办学条件、教学条件和育人环境;加强师生安全教育,做好后勤保障工作,全面提高后勤保障服务质量。

第九条 组织领导教师开展教育科研,重视师资队伍建设,组织教职工学习政治、文化和教育理论,积极吸取外地、外校的教育信息,逐步提高教职工的思想、文化和业务素质,以科研促教学质量的提高。

第十条 积极完成各级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各项工作,配合街道、社区组织适龄儿童入学,保证他们完成义务教育,积极筹资办学,充实教学仪器、图书、电教等设备,努力实现现代化的教学装备。

第十一条 正确执行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和干部政策,深入了解全体教职工的思想状况、能力水平和工作情况,尊重、关心教职工的需要和疾苦,合理调配安排教职工的工作,创造宽松、和谐、进取的工作环境,“以人为本”增强凝聚力,形成一种激励教师安教乐教的良好氛围,充分调动教职工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在事业上自我实现。

第十二条 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教代会的民主监督作用,支持和帮助团支部、少先队的工作,关心和支持教育工会和其他群众组织开展活动,充分发挥这些组织在办学育人中的积极作用。

第十三条 发挥学校教育主导作用,与社会教育和家庭教育紧密结合,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十四条 组织对全体教职工和学生的考核考评,定期或不定期地向主管部门、教代会、教职工大会报告工作计划或工作总结。

副校长协助校长分工负责上述工作。

第二章 党支部书记职责

第一条 主持学校党支部工作,认真抓好学校党支部建设,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把党支部建设成推动学校工作的战斗堡垒,使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第二条 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保证上级党委和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得以贯彻执行。

第三条 保证和监督学校行政工作的开展,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端正教育思想,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

第四条 发挥思想政治核心作用,组织教职工学习政治理论,经常了解教职工思想动态,做好教职工政治思想工作,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发扬批评与自我批评的优良作风,建设一支讲政治、讲学习、讲正气、顾大局、能奉献、高素质的教职工队伍;抓好学生的德育工作,及时了解掌握学生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组织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工作。

第五条 做好党支部日常工作,认真组织“两会一课”(支委会、支部会、党课),定期召开“两会”讨论学校重大问题,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和党员的教育学习工作,做好党员的责任目标管理以及考核。

第六条 领导和指导好学校工会、团支部、少先队工作,充分发挥各群众组织的职能作用。

第七条 按时落实上级党委以及相关部门关于民主评议行风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党风廉政、民主评议行风建设状况,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贯彻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关心教职工的生活和身心健康。

第九条 党支部副书记协助书记做好上述工作,书记不在副书记主持全面工作。

第三章 办公室主任职责

第一条 当好校长的参谋,为校领导提供决策依据,做好有关准备工作,帮助制定总体规划,参与目标管理,搞好调查研究。

第二条 建立健全信息网络,实事求是地收集、筛选、处理、利用信息,做好及时反馈,确保领导决策、学校政令的顺利实施。

第三条 起草上报下发的公文,包括通知、通告、布告、决定、决议、请示以及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典型材料等。同时,根据领导意图起草一些重要会议上的讲话初稿。

第四条 贯彻协调原则,上令下达下情上报,讲究工作方法,按照校领导指示,协调处室间、上下级间、校内外单位间的关系,并协调各部门对教职工进行学期、学年考勤和量化考评。

第五条 筹备、组织各类校级会议,做好资料、场地、通知等会前准备和会务安排,会后处理记录、纪要等事宜。

第六条 负责上级各类文件的登记、传阅、保管和落实,对上级文件、通知进行拟办、批转;根据校领导的意见,跟踪督办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及教代会提案、议案。

第七条 搞好日常事务的管理,包括文秘、档案、收发、文印、大事记编写。

第八条 做好档案管理,包括学校工作和教职工有关资料档案的收集、整理、制定、保管、统计、使用等环节。创造条件实现学校综合档案的统一管理。

第九条 接待上级、学生家长或有关人员的指导、来访,做好公共关系、外事活动工作。

第十条 完成校长、书记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德育处主任职责

第一条 协助校长组织实施《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小学德育纲要》、《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中小学教师道德规范》等有关德育文件规范要求,以保证德育工作的方针、政策贯彻落实。

第二条 遵循小学生思想品德、个性心理形成的规律和社会发展的要求,根据不同时期不同阶段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德育工作计划、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并认真组织实施,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心理健康和法制安全等教育,做好记录、总结,并督查学校各年段、班级相应计划实施总结情况。

第三条 定期召开德育工作会议、研讨会,组织学习、研究有关德育工作理论,部署各年段、班级的德育工作。

第四条 管理学生一日生活规范,做到规范化、制度化,安排并督促值日教师做好课间护导工作。

第五条 建立健全升降旗制度,每周一要举行全校性升国旗仪式,其他各天要进行升降旗。

第六条 负责每学期举行开学、毕校式,负责校园日常各项评比和“校园督导岗”等有关工作;负责校园德育环境布置。

第七条 组织指导共青团、少先队、班级创造性地开展生动活泼、丰富多彩的有意义的活动(如校运会、艺术、科技活动等);按课程计划,管理好“三会一课”(校会、早会、班对会、思品课)。

第八条 积极开展家校联系和社区教育活动,指导调控学生课余生活、校外生活,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

第九条 实行定期判定学生品德行为,指导班主任、辅导员做好各类个人、集体的“评先”、表彰工作。

第十条 加强德育队伍建设,认真检查评估学校全体教职工通过教学、管理、服务工作对学生进行品德教育职责和要求的执行情况,表彰先进,促进、提高学校德育工作。

第十一条 按学校档案建设要求,收集、完善并管理好相关德育资料。

德育处副主任分工协助主任负责上述工作。

第五章 教导主任职责

第一条 协助校长制定并实施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计划,检查并总结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审查教研组、各学科及班主任工作计划及其落实情况。

第二条 协助校长合理调整,安排教师任教科目和工作量,并进行业务考核,安排好教师任课及代课工作;及时制定作息时间、功课表、任课表、总日课表和课外活动一览表。

第三条 以提高教学质量为中心,组织管理教学工作,检查各科教师掌握《课程标准》及执行教学计划情况,开展各种教学和课外活动,努力把好质量关,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第四条 落实《福建省小学教学常规管理的若干意见》和《惠安县小学教学常规管理检查方案》(讨论稿),执行《惠安县中小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办法》,按要求建立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定期组织教学常规检查和质量检查,阶段测查的命题及评卷、质量分析等工作并及时反馈,提出整改意见;督促各教研组按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监控实施细则》严谨执教,努力把好质量关,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召开师生座谈会,掌握教学动态进行必要的分析,向校长或分管副校长反馈教学信息,为校长指导教学、教研、教改,调整决策提供依据。

第五条 协助校长与党支部,配合德育处实施德育计划,坚持以德育人原则,向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活动,引导各科教师发挥课堂教学的“德育功能”,教书育人,管教管导,落实良好学习习惯的培养。

第六条 定期召开教研组长例会,有计划地研究教育教学工作,总结交流经验,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七条 负责组织学生开展科技、体育、文化、艺术类竞赛活动,负责选优集训并参加各级举办的各种竞赛。

第八条 组织安排学生的体育卫生和生活管理工作,抓好“两课”、“两操”(体育课、活动课、早操、眼保健操)和群众性的体育活动,搞好卫生保健工作,关心师生的身心健康。

第九条 配合校长做好招生、编班、学籍管理、考勤考绩工作,并及时教学情况通报和公布。

第十条 做好教学资料建档工作,制定档案室管理好教学档案资料、教师个人业务档案,督促教师按学校档案管理要求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 指导图书室、实验室、电教室、语音室等专用馆室的工作,规范管理,服务教学;配合后勤部门根据教学需要和教改趋势不断更新教学设备,改善教学条件。

第十二条 执行《小学管理规程》和省市实施意见,建立和健全学籍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巩固学额,规范转出、转入、休学、复学、辍学、死亡等变动手续,确保名册佐证齐全相符,做好有关报表的统计汇总等工作,资料档案按时入库,做到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

副教导主任分工协助主任负责上述工作。

第六章 教研室主任职责

第一条 在校长的领导下,负责学校教育科研工作,制定教研工作计划,开展教研活动,加强各种教育教学及课改实验的指导,总结教研工作经验,并有计划地组织教师参加或接受各类培训、学习、考试,不断优化教师队伍。

第二条 要以超前的意识选定科研课题,拟定实施方案,落实课题负责人,实施过程做好组织、调控和交流工作,并联系校外科研力量,对科研成果定期评估验收。

第三条 收集、掌握最新教育教学信息和先进理念,及时将信息、方法推荐给学校各年段、学科并与之共同研讨、交流,力求做到与校情实际相结合,做到有的放矢。

第四条 收集教改信息,为教师提供教研科研学习资料;组织教师学习教研理论,听取业务讲座,提高教师教育科研理论水平和教学能力;拓宽思路,创新方法,采取得力措施,创造性的开展校本培训活动,抓典型、选骨干、充分发挥课改核心指导小组作用,以点带面总结典型经验并及时推广;有计划地组织教师接受继续教育,参加业务进修和教学基本功训练、考核,提高教师教学教研能力和学历层次。

第五条 深入课堂开展调研活动,及时查找课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做好调查分析,与学校共同研究解决问题方案,改进思路和方法,督促协助落实,同时要及时发现教师的教育教学经验和科研成效,指导总结,组织交流,及时推广,并筛选向报刊和教育行政、学会推荐教改文章,报道学校教改动态。

第六条 配合教导处开展教学比试,指导及运用教育科技信息化服务教学,培训、选拔教学骨干,树立知识性、创新性、实践性相结合的综合型教研新形象,创造条件向县、市、省举办课题现场研讨会,提高教学质量和教研效果。

第七条 组织协调各学科教研员开展工作,做到把握方向,统一调配,分科进行,全面落实。

第八条 做好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并主动取得大力支持。协助教导处、档案室收集校内教育科研过程资料、数据,进行分析,比较,为改进教学管理,提高办学效率提供决策的依据;指导教师和业务部门整理、完善各项业务档案。

第七章 总务处主任职责

第一条 协助校长制定期初财务工作计划预算、期末财务工作报告和财务公开工作。

第二条 制订后勤方面的有关管理制度及岗位职责,认真检查、督促制度的执行及岗位职责的履行,做到循章办事,制度管人。协调各部门工作,期末做好后勤工作总结。

第三条 协助校长做好校舍建设规划及修缮工作,负责学校设备的添置、更新,负责校园环境的净化、美化、绿化、香化等校容、校貌管理工作,改善师生学习、生活、工作的环境,创设优良的育人环境。

第四条 组织、指导后勤人员认真履行后勤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管理好图书、仪器、教具、电器等财产设备,落实责任制,督促有关人员正确使用,提高使用率和完好率;协助学校保卫人员抓好创安工作,定期检查,及时消除不安全因素,做好维护、防盗、防火的工作。

第五条 树立超前意识和服务育人的思想,为师生的教学和生活提供优良服务;积极开展勤工俭学活动,认真做好午餐部的管理工作,提高服务质量,改善师生生活条件,提高教职工的福利;搞好师生的外事保健工作,积极协同工会解除教师的后顾之忧。

第六条 检查、督促保管和采购人员及时做好新学期各项教学设备、教具、办公用品、课本书籍等的准备必需的体育、卫生器材等,为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快捷、优质服务。

第七条 严格遵守财务制度,坚决执行主管部门关于学校收费管理的各项要求,把好财物采购申请关。

第八条 加强学校后勤管理工作,维护学校设备设施、环境卫生,保持校园的整洁美观;配合德育处对师生进行爱护公共财物和校园花草树木的教育,公物损坏要及时组织教育、赔偿、维修。

第九条 勤俭节约,合理使用各项经费,严格控制开支,对学校的用水、用电、用纸等要规定制度,严格管理;完善必要的公物使用、出借等登记手续,执行公物损坏、丢失报告制度和赔偿制度并督促有关人员及时补给、维修,以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第十条 在校长的领导下,负责总务处有关对外事务的联系、洽谈,办理并签订有关合同、协议。

第十一条 负责完成上级部门布置的有关总务、后勤方面各种统计资料及其他工作。

副总务主任分工负责上述有关职责。

第八章 保卫科长职责

第一条 协助校长制定学校安全保卫工作计划,并组织检查实施,及时进行经验总结,做好学校安全保卫工作。

第二条 根据上级有关治保要求,制定学校安全保卫规章制度和具体措施,并对每月的工作作出安排,拟订创安工作计划并加以实施,定期召开治保人员工作会议,做好相关书面记录,期末认真做好工作总结。

第三条 贯彻以防为主的方针,抓好经常性安全教育,建立健全校园治安保卫制度,普及安全知识,增加师生安全意识。

第四条 负责保卫科与有关责任人签署安全责任合同书,定期召开安全工作反馈会议,查隐患,摆问题,将事故发生率控制在最低限度。

第五条 确实加强校园综合整理,强化各种防范机制,经常开展交通、防火、防拐、防溺水以及校内外活动等安全教育活动,与德育处共同开展“普法”教育和“法制、安全” 教育,强化食堂卫生质检,校舍建筑质量管理,定期不定期组织安全工作大检查,并做好安全记录,培养学生自防、自救、自护能力,确保校园平安。

第六条 指导门岗(或保安)把好校门关,维持好校门口的秩序,负责进出校门人员的检查、登记以及学校门户安全管理;及时组织安排教师值日、假期值班、夜间护校巡逻以及门岗值勤,深入检查落实,做到有检查、有反馈,对漏班、缺班或值班不负责任者应追究责任,及时上报,据情处罚;做好各种安全工作记录。

第七条 负责校园及其周边治安整治工作,保证学校内部治安,随时向校长汇报学校治安情况;校园内发生的治安突发事件要亲临现场,组织协调处理,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汇报,联系、配合校园周边的治安岗、公安机关打击滋扰校园,破坏教学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

第八条 负责事故发生的责任追究,分析原因,写出事故报告,提出对责任人处罚意见,送交校务会讨论、执行。

第九条 负责落实住校人员的户籍或暂住证,禁止非本校教职工留宿,特殊情况须报批。

副科长协助科长分工负责上述工作。

第九章 工会主席职责

第一条 在学校党支部领导下,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工会章程,完成上级工会布置的工作任务,制定计划及总结经验;执行工会委员会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以及上级工会的指示、决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二条 应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赋予的职责,遵守《中国工会章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严于律己。

第三条 依法维护教职工的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推进民主管理,做好职工福利工作;筹备和组织会员代表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提案的落实。

第四条 参与学校决策、计划的源头工作;积极组织工会委员会和教职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参政议政、民主管理学校;组织工会委员会认真执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工会的规定,全面落实“四权”。

第五条 对教职工进行思想政治工作,向教职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加强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职业纪律的教育,不断提高教职工工作业务水平,积极开展教学、教研、科研工作,努力搞好本职工作,完成学校和上级工会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六条 密切联系群众,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关心教职工的生活,解决教职工的困难,组织慰问教师;充分发挥工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配合学校做好校务公开工作,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带领工会委员深入学习《工会法》,按“建家”标准,党、政、工共建“教职工之家”,组织教职工开展健康的文体活动和社会活动;抓好工会经费的收、管、用。

第八条 配合学校党政组织教职工开展各项活动,做好评优、评先和表彰工作,深化“树、创、献”活动,促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改善服务态度,提高办学效益。

副主席协助主席负责上述工作。

第十章 团支部书记职责

第一条 在学校党支部的领导和校长的指导下,根据上级团委和学校领导的要求,主持学校团支部工作。

第二条 主持召开团支部委员会和团员大会,做好团支部的工作计划、总结和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

第三条 充分调动全体团员的青春活力和工作、生活、学习的积极性、能动性,团结、带领团员和青年职工有计划地参加健康有益的社会实践、共建活动、文体活动,丰富团员青年的精神生活,创建文明示范窗口。

第四条 做好团员的学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团员的思想觉悟和政治业务水平,及时吸收先进青年入团,有计划地培养并向党支部推荐优秀团员加入中国共产党,促进团的工作。

第五条 指导少先队开展好工作;按规定聘请学校中队辅导员、志愿辅导员。

第六条 完成上级团委和学校布置的各项工作,定期向校党组织、校长室和上级团委汇报团支部工作情况。

第七条 按要求收取并管好用好团费。

团支部副书记协助团支部书记开展工作。

第十一章 少先队总辅导员职责

第一条 在德育处、团支部的指导下负责少先队工作,推动全校学生政治思想工作。

第二条 根据本校实际和少先队的特点,及时制定学校少先队工作计划及计划的实施,引导少先队员开展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有益活动;指导、帮助中队辅导员制定班队工作计划,并检查完成情况,做好总结。

第三条 征得团组织和行政同意聘好年段大队辅导员、班级中队辅导员,按队章要求成立相应的队委会,定期按民主程序改选队干部,做好少先队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培训工作,提高队员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能力;按要求建设少先队室;全面推行“雏鹰行动”的深入开展,收集、保存学校少先队有关资料。

第四条 定期召开辅导员工作例会,学习少先队工作理论、经验,与中队辅导员和班主任研究分析少先队员思想情况,有针对性地指导组织、开展少先队活动,讲求实效;开展评比、竞赛,树立先进,表扬好人好事,不断总结经验,及时推广,促进辅导员提高少先队工作水平。

第五条 组织、主持每周一的升国旗仪式,培养升旗手,安排国旗下的讲话;办好红领巾广播站和纪律、卫生监督岗,组建鼓号队、腰鼓队;举办中队、大队主题活动和观摩活动。

第六条 协助校长做好“优秀辅导员”、“优秀中队”、“优秀队员”的评优评先表彰工作。

第七条 调动校外有利因素,共建文明校、共育“四有”接班人;密切配合班主任抓好校外教育和家庭教育,安排好少先队的假期活动。

第十二章 年段长职责

第一条 组织和领导本年段教师学习、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贯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文件精神,落实学校的工作计划和各项规章制度,制定、落实年段工作计划,期末进行工作总结;年段长对校长负责,协助各处室开展工作。

第二条 抓好年段教师的思想建设,加强师德教育,调动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使年段组成为团结、和谐、奋发向上的教师集体;定期召开教务会、教师会、工作会,布置、检查本年段教育教学工作,研究、分析学生现状。

第三条 及时检查各项计划的落实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做到上传下达,有效监控,使工作落到实处。

第四条 负责年段教师考勤,维持日常教学秩序,做好有关记载工作;安排年段办公室值日,保持办公室整洁;协调好班、科任教师间、师生间的关系,协调各科教学,促进学生全面、和谐、主动发展;帮助教师排除工作中的障碍;配合学校做好教师的学期、年度考核和评优评先工作。

第五条 负责组织和安排本年段学生的统一活动(如集会、校外集体活动、社会实践活动等),督促检查完成学校组织的大型活动情况(如大扫除、文艺汇演、体育比赛等)。

第六条 指导正、副班主任抓好班级的各项常规工作,搞好班级管理;对新担任班主任的教师要言传身教,让他们尽快做好本职工作;指导各班学生干部的工作,注意培养学生骨干,使之成为老师的好助手和学生的表率;了解掌握学生执行《中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情况,检查各班的班队会课、课外活动情况等。

第七条 面向全体学生,关心、激励学生的身心成长;根据需要召开学生代表座谈会,掌握学生的思想动向,注意进行心理品质教育,特别关心有问题家庭和单亲子女的学生,对严重违纪学生在教育后应及时向校长室或有关部门反映、汇报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条 负责处理本年段的偶发事件,并及时向校长室等有关部门汇报;了解学生对学校各方面工作的意见,及时解决和缓和矛盾,以保证学生能安心学习、生活;对于自己不能解决的矛盾,应及时汇报、请示。

第九条 密切配合体育组、卫生保健室,抓好学生的卫生体育工作,保证学生健康成长。

第十条 协助学校办好家长学校,密切与家长联系;主持年段学生家长会,了解学生在校外的表现,共同做好教育工作。

二 教职工考勤请假制度(试行)

为加强学校教师队伍建设,规范学校人事管理,建立健全考勤制度,加强劳动纪律,保障教学、行政、后勤等各项工作的正常运作,根据国发[1981]52号文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考勤及请假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考勤请假制度以便试行。

第一条 学校教职工应自觉遵守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早退、不在工作时间办私事;工作时间实行签到制度,不得请人代签或提前签到,值日老师应提前20分钟上班、推迟20分钟下班;正常的工作时间一般不请假,不论公事、私事外出均应向年段长通报并登记;出勤情况每月与教职工核对一次并公布。

第二条 学校教职工可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享受探亲假,婚丧假,分娩假待遇,期间工资待遇不变,但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方能离岗(探亲假一般应尽量安排在寒暑假期间);因事因病不能出勤的允许请事假或病假。

第三条 教职工请事、病假,必须经办公室登记领取请假条,如实填报,由校长批准,按请假类别由教导处或其他处室确定代课教师或代职,准假后方能离岗;当天内因事课节先后的调整须报教导处审批,绝不允许私自调课。

第四条 教师在办理请假手续时要同时交代自己所承担的各项工作,含任课进度、值日岗位、行政及后勤各项岗位工作、值班等,并将相关教学资料等移交给代课教师。

第五条 请假1-3天的,请假条经年段长签意见后,送教导处审核,校长审批;请假超过三天的,由校长提出意见,报局有关科室审批(病、产假必须附病历证明或住院证明),以批准生效。

第六条 教职工请假期满必须按时返岗,并及时向学校销假,学校要在一周内向县局人事科销假。

第七条 工龄不满十年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发给本人工资的90%,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发给本人工资的70%;工龄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发给本人工资的80%;一学年病假累计超过三个月的,不发给奖金,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停止发教龄津贴,当年的工龄、教龄亦不予累办。

第八条 教职工请假每学期累计超过一个月的,当学年不能评先,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病、事假累计天数记入教师个人业务档案存档。

第九条 教职工学习、会议、值日、值班、升旗仪式、集体活动跟班缺席、迟到或早退均计入量化考评,根据具体情节(严重后果除外)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并扣发津贴。

第十条 因特殊情况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的,可由家属用电话或委托他人代为请假,但事后应尽快按规定程序补办请假手续,否则视为旷职。

第十一条 教职工未经批准擅离职所的、虽有正当理由但无办理手续或自行请他人代为顶岗而没经领导批准的、经查实属该请事假而请病假的、请假批准期限已满未办理续假手续而超假的,均以旷职论处。

第十二条 对教职工旷职、擅离工作岗位的,除对其责令书面检查外,视情节轻重,由学校上级有关行政部门给予相应处分,并自离岗之日起停发起工资(包括职务标准工资、津贴部分、省市岗位津贴等);学校应敦促旷职离岗人员及时返回工作岗位,如其本人坚持不返校,离岗连续超过一个月或一年内累计超过三个月者,即按自动离职报请有关部门处理。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实施,在实践中不断听取意见、加以完善。

三 教代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党的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的指导思想和《工会法》、《教师法》、《教育法》赋予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利的落实,加强学校的民主建设,充分发挥教职工的主人翁作用,依法维护教职工权益,促进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根据《福建省教育系统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试行)》(下面简称《规程》)的有关规定,学校在实行校长负责的同时,建立健全党支部领导下的教职工大会制度,特制定本试行细则。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学校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民主民主管理学校的权力机构。教代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照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促进学校民主建设,加强教代会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

第三条 成立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依据有关规定决定教代会的换届和召开,批准教代会会议方案、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等。工作纳入学校年度工作计划,教代会会议经费、教职工代表培训经费等列入学校财务预算,由学校行政开支。

第四条 教代会支持校长行使管理学校的职权,校长保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力。

第五条 教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

第六条 教代会每届五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章 职权

第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1、定期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审议学校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重大科研项目规划、财务预决算、校务管理制度、经济管理制度、教学设备添置、基建等,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作出相应的决议。

2、通过学校的改革方案、教师培训进修计划、教职工奖惩办法和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3、通过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等重大事项的决策。

4、评议、监督学校行政领导干部并提出奖励和任免建议:对工作卓有成效的干部,教代会可以建议予以奖励,包括晋级、提职;对不负责任造成损失的干部,建议上级给予处分,直至加以撤换。

5、建议主管部门任免学校行政领导时,应考虑教代会意见。教代会根据主管部门的部署,推荐学校和行政处室领导人的人选。

第八条 校长要负责处理教代会的有关提案,并接受教代会的检查和监督。

第九条 校长对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提请教代会复议或协商解决;双方意见不能统一时应报告主管部门和上级工会。

教代会对校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建议校长加以修改;双方意见不能统一时,仍按校长的决定执行,同时可以报告主管部门和上级工会。

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十条 凡是本单位享有政治权利的正式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根据总名额按教职工人数比例由教师、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应有党、政、工、团主要领导、教师、职工各种成员参加,临时工可选出代表参加。代表要体现代表性、群众性,其中教师代表不得少于代表数的60%,中层领导干部不得超过25%,青年和妇女应占适当比例。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实行责任制,每五年改选一次,可连选连任;教职工代表对选举教师、职工负责,学校教师、职工有权按程序监督或撤换职工代表;教职工代表调离本单位后,其代表资格自行消失,应予补选代表。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1、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权参加教代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以行政执行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有权审议学校工作和评议行政人员,有权对学校行政人员进行咨询。

3、因参加教代会活动而占用业务和工作时间,有权按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1、努力学习党的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不断提高政治觉悟、业务水平和参加管理的能力。

2、密切联系群众,代表教职工正确反映教职工的意见的要求,认真执行教代会的决议,做好教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3、模范遵守并带动教职工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六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1、制定召开教代会的方案,提出教代会的议题、议程的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会务工作和组织工作。

2、向教职工进行民主管理宣传教育,组织教职工选举教代会代表,培训代表。

3、组织专门工作小组进行调查、研究,检查监督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教育动员教职工贯彻落实教代会决议。

4、主持召开教代会联席会议,协商处理临时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

5、听取、处理代表和教职工意见、建议、申诉,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6总结交流民主管理经验,探索民主管理新途径,开展民主管理理论研究,提高民主管理水平。

7、做好教代会资料档案的整理和管理工作。

8、完成教代会主席团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条 教代会召开之前应召开预备会议,由筹备领导小组或工会主持,产生秘书组、代表资格审查小组、提案审查小组、会务组等工作组,同时由工会提出候选人,在预备会表决产生大会主席团;主席团成员应包括党、政、工、团主职,其主要职责为:主持会议,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听取和综合各代表组对各项方案审议的意见;对议案进行修改;研究需提交教代会讨论、通过和决定的事项;起草在大会决议和决定;主持大会期间选举、表决等事项;处理与大会有关的其他问题。

第十八条 教代会要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服务质量和社会效益为重,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确定议题。

第十九条 教代会每年召开1-2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遇到重大事项,经校长、校工会委员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教代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时,必须有出席会议的代表过半数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教代会召开的议程:大会执行主席核实出席人数并宣布大会议程;党支部书记致开幕词;校长作工作报告;行政人员作专题报告;提案征集报告;代表分组讨论审议校长工作报告,提案提交校长及有关部门;民主评议学校行政干部;召开主席团会议,讨论会议期间有关事项;通过决议,工会主席致闭幕词。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非经教代会同意,任何人无权修改。

四 各项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上级指示,部署学校工作,建立健全学校各项会议制度:

1、教代会:审议校长工作报告和有关提案及重大决策,工会、主席团筹备并主持,教职工代表参加,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2、校务委员会:研究决定学校工作计划、奖惩、基建维修、大宗采购、教学、行政、后勤等工作,校长主持,校务委员参加,每学期至少召开两次。

3、行政会:研究、决定、布置、讨论、检查学校各项工作,校长主持,全体行政人员参加,每周召开一次。

4、全体教职工会议:传达贯彻上级会议、文件精神,校长部署重要工作,处室责任工作反馈,由办公室主持,每周举行一次(特殊情况除外)。

5、创安会:对全校安全工作提出建议或对安全检查结果进行反馈、整改,由分管副校长主持,保卫科等有关成员参加,每月至少召开一次。

6、家长会:家校沟通联系的桥梁,通报学校、班级情况,交流学生品德、生活和学习等问题,由校长决定,分管德育的副校长负责实施,每学期至少一次。

7、段务会:组织教师学习,反馈检查年段教学工作情况,由年段长主持,全年段教师参加,每周进行一次。

8、教研会(课题研究会):教师进行专题研究及教研探讨,教研组长(或课题组长)主持,科任(或课题研究成员、下段行政)教师参加,每学期至少两次(特殊情况除外)。

9、专题办公会:校务公开,行风、效能建设,教职工考勤考职等专题会议,分管领导负责主持,办公室召集有关人员参加,每学期至少两次。

各种会议必须坚持精简原则,会前做好准备,会上发扬民主,畅所欲言,求同存异,做好记录,做到议而有决、决而必行、行而必果。遵守会议制度,开会不迟到、不早退,不交头接耳、不做与会议内容无关的事,并专心、认真地做笔记。根据会议类型严格要求与会者遵守保密制度,凡涉及不宜外传的内容,严禁泄密,泄密者一经发现,定严肃处理,追究其责任。

五 校务公开制度(试行)

一、指导思想

为贯彻上级有关校务公开制度的要求,加强学校廉政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强化监督机制,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发挥教职工在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中的作用,提高学校民主管理水平,形成科学合理的良性运转的工作机制,保证学校各项工作健康、稳定、协调发展,制定如下规定试行。

二、组织机构、职责

1、校务公开领导小组:由学校党、政、工、团领导成员和教师代表组成,其职责为:

⑴学习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教育法律、法规和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以及校务公开工作的具体规定,提高依法治校、以德治校、民主治校意识水平。

⑵全面负责学校校务公开工作,制定实施方案,组织指导有关部门落实校务公开制度,定期检查、总结校务公开的机制、监督情况。

⑶在广泛征求师生和社会家长意见的基础上,认真组织和讨论通过每期校务公开的内容,经校务公开监督小组审定后由校长签字公开。

⑷负责制定、落实校务公开后群众对公开内容提出的意见、建议的整改措施,并重新公开。

⑸负责对校务公开工作问题的分析、研究。制定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拓展公开的内容,执行公开的各项规定,定期向上级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校务公开工作的情况。

2、校务公开工作小组:由校长以及各处室主任等成员组成,其职责为:

⑴学校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全面领会实行校务公开的重要意义,增强做好校务公开工作的自觉性和责任感。密切联系教职工,主动协调各职能部门,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严格遵守公开程序和内容规范要求,避免形式主义,讲求工作实效。

⑵在充分征求群众意见、校务公开领导小组讨论拟定、教代会审议通过的基础上,承担校务公开年度工作计划、学期总结、年度总结报告单填报等工作。

⑶根据校务公开的有关规定,按时收集整理好每次公开的内容,提交领导小组确定和监督小组审核后予以公开,并按要求及时上报上级校务公开办。

⑷及时收集公开后群众对校务公开内容的意见和建议,并认真反馈给校务公开领导小组。经整改后,负责将整改结果再次公开,并进一步收集群众反映。

⑸负责做好校务公开档案管理、信息反馈和其他日常工作。

3、校务公开监督小组:由党支部书记、工会主席、工会委员、教师代表、家长代表等成员组成,其职责为:

⑴学习掌握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促进学校民主法制建设,客观公正地对待校务公开工作。

⑵对校务公开的内容要认真审核,确保校务公开内容的全面性、经常性、真实性、时效性。

⑶及时收集公开后群众对校务公开内容的意见和建议,随时向校务公开领导小组反馈情况,提出改进意见,监督公开的具体实施情况及整改落实情况。

⑷负责检查、监督、评估、反馈实行校务公开制度的情况,向上一级教育主管部门反映本校校务公开的违纪问题。

⑸按时完成工作月报、季报年报,认真做好信息及反馈工作。

三、校务公开的基本原则

1、坚持党的统一领导,行政负责实施,工会协助运作,纪检加强监督,群众解决参与的原则。

2、依法推行校务公开,维护师生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利,维护学校领导依法治校的权利。

3坚持客观真实,公开透明,规范运作。

4、注重实效,分层次,多形式地实行校务公开。

5、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四、校务公开的内容

凡是事关教职工和学生切身利益的事项及学校重大决策,能够公开而且可以公开的校务活动,都要实行公开办事制度,接受群众监督。校务公开应把学校工作的重点、难点、教职工群众和社会最关心的热点问题作为重要内容,努力做到政策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除按规定必须保密的事项外,学校的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职工聘任办法,教师职称评审,教职工奖惩办法,学校收费,财务管理(包括财务预决算、财务收入、社会捐赠、资金财产管理、财务支出、勤工俭学收入、福利分配方案等),工程建设和校舍维修项目,计划生育管理,招生、巩生事务,各级各类评比、竞赛,教师、学生各种评优评先工作,住房公积金、养老金、医疗保险事务等关系到学校发展重大决策和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都要通过校务会、行政会、教职工大会、教代会、学生代表大会、座谈会等多种形式以及通过文件、公告、通报、通知、媒体等多种渠道向全体教职工公开。该向社会公开的要向社会公开。要保证公开的真实性,防止随意性,要注重实效,不搞形式主义。

五、校务公开的要求

1、加强领导。校党支部要充分发挥党的监督作用,工会组织要积极参与学校民主管理,认真贯彻《福建省教育系统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闽委综[1998]005号)、《福建省校务公开工作暂行规定》(闽教校[2003]4号)和《2005年惠安县校务公开工作实施意见》(惠教字[2005]50号)等文件精神和省、市、县校务公开工作实施意见的要求,充分发挥教职工的主人翁作用,加强校务公开的民主监督。充分发挥教职工的主人翁作用,加强校务公开的民主监督。

2、严格时限。要根据公开项目和内容的具体情况及时按周、月、季度、学期、学年向师生、家长、社会公布。

3、健全议事规则。校务公开的项目和内容,由党、政、工、团领导集体认真研究,形成统一意见后进行公布。

4、公开形式。设立校务公开栏、举报栏、监督栏、监督电话。公开栏内未设立的项目或临时必须公开的项目,也可采用公告、通知、墙报张榜、广播,建立校长接待日、召开教代会、师生大会、家长代表会等形式进行公布。

5、讲究实效。对群众反映、反馈的意见要有专人负责收集。校领导对群众的意见要认真研究,有错必纠,有疑必释,合理化的建议要及时采纳,并将结果公开。

六、监督和检查

1、学校要建立执行档案,即把每次公开的内容、时间形式记录在册,以便接受监督和检查。

2、校务公开领导组、监督组要加强对校务公开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的指导,定期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存在的问题。邀请家长委员会代表参与学校重大决策和与之相关问题的讨论、监督。

3、自觉接受上级纪检部门的监督检查,重大事情及时汇报、通气,接受指示、建议,不断改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