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鸦片战争前1368—1840)

明朝(1368—1644)

一、制度与律令

1、中央机构

六部 在中央机构方面,朱元璋建国之初,仍沿袭元制,设立中书省,综理政务。中书省有左、右丞相(正一品),左、右丞(正二品)等官。中书省下置六部,六部各有尚书(正三品)、侍郎(正四品)。这时六部是中书省的机构,尚书不过是丞相的属员,丞相大权独揽,位处皇帝一人之下,百官之上。到了洪武十三年(1380 年),因丞相胡惟庸专权揽政,且欲谋反,朱元璋杀胡惟庸,废除中书省及丞相,并且规定以后子孙不准设丞相,臣下有奏请者处以极刑。这个规定永为后人遵守。朱元璋废掉中书省和丞相后,即提高六部的地位,升尚书为正二品,侍郎为正三品,委大政于六部,由六部分理天下庶务。由此六部尚书之上更无首长,六部各不相属,六部尚书平列,上面总其成者是皇帝。明政府经过这样的改革,一切大权就都集中到皇帝手中,出现了绝对君主独裁的政治体制。

六部是中央政府中最重要的机构。六部各有尚书、侍郎,皆为堂上官,下设各司,以理事务,都称某某清吏司,每司有郎中(正五品)、员外郎(从五品)、主事(正六品),皆为司官、属官。吏部为六部之首,因掌用人大权,在六部中权最重。吏部主管文官的考核与任免,下设四个清吏司,其中最重要的是文选清吏司和考功清吏司。文官的考核与任免,即由这两个司的司官赞理尚书进行。六部中权重的,吏部以外,便是兵部。兵部主管军队调遣、武官及士官的升迁。有关军事的会议,也由兵部主持。明朝中后期,兵部尚书、侍郎常出外督师,参赞军务,甚至协理京营戎政,兼领禁军。兵部也下设四个清吏司,其中以武选清吏司最为重要。凡武官、士官的选用以及罢黜,皆归武选司。户部主管土地、户口、赋税、俸饷、粮仓、钱库、铸钱等等,其中主要是征收赋税。户部因为事务繁重,按省下设十三个清吏司,各管一省之事。刑部主管天下刑政,审定和执行律例,判案定罪,管理囚犯。因为讼事繁重,也按省分为十三个清吏司,各管一省刑政。刑部在六部中的权力较小,受到很多制约。首先大狱要由三法司审理,称为“三司会审”。所谓三法司即刑部、都察院、大理寺。凡有大狱发生,由刑部负责审理,都察院纠察,大理寺驳正。又有朝审、大审、热审。朝审是每年霜降后,由公、侯、伯和三法司会审重囚,由吏部尚书主笔,有时大学士也参与。大审是由皇帝派宦官一员会同三法司长官,在大理寺审录罪囚,每五年举行一次,宦官居中坐大理寺大堂,刑部尚书等只能在旁列侍。热审是每年盛暑时在京师审录轻罪囚犯,或释放,或减罪等。此外,又有特殊司法机关厂(东厂)、卫(锦衣卫)掌管诏狱,最为残酷,可以胡作非为,不受任何法律限制。礼部主管礼仪、祭祀、学校、朝贡、宴会等,也分四个司,事情也很多。工部主管修建宫殿、衙署、陵墓,以及开采、织造、治河、屯田等,也分为四个司,是容易贪污的部门。

内阁 皇帝日理万机,总得有辅佐的人。因此,朱元璋废丞相后,便设置殿(华盖殿、武英殿等)、阁(文渊阁、东阁)大学士,皆为正五品,使侍左右,备顾问,并不参预机务,不过是皇帝的私人秘书,仅承旨办事而已。明成祖即位以后,则特简解缙、胡广、杨荣等七人入直文渊阁,得以参预机务,称为内阁学士,渐升为大学士。内阁之名及阁臣参预机务自此始。但这时内阁仍是皇帝的秘书处,入阁者官位并不高,仅是六、七品的小官,有的升至大学士,也不过是五品官,而且不设置属官,不得干预诸衙门职掌,诸衙门奏事也不通告他们。阁臣虽说参预机务,仅备顾问而已,凡事不能有所参决,皆由皇帝决定。以后仁宗、宣宗时,阁臣逐渐进官,进至尚书、侍郎等。从这之后,阁臣的官衔一般是六部尚书、侍郎兼殿阁大学士,这样他们的地位就高起来了。另外,内阁的职权也在发生变化。宣宗常到内阁,命阁臣票拟。特别到英宗时,小皇帝九岁即位,不能处理国事,凡章奏皆由阁臣票拟呈进,以后内阁票拟遂成为制度。所谓票拟,即是一切内外章奏送到内阁,由阁臣代替皇帝先看,提出处理意见,墨书在一张小票(纸条)上,附贴在章奏上,呈进皇帝。皇帝看过之后,把小票撕了,亲用红笔写批在章奏上,这叫作批红。内阁票拟经皇帝批红之后,就变成正式谕旨发下。内阁票拟必经皇帝批示才有效,决定权还是在皇帝那里,然而很能左右皇帝的决定,所以票拟极其重要,这是内阁最大的权力所在。自从内阁职在票拟之后,内阁之权日重,大学士虽无宰相之名,却有宰相之实。为避宰相之名,统称为辅臣,有首辅、次辅、群辅之分。票拟即由首辅执笔,其他辅臣不过参论而已。

五府、都察院、大理寺、通政司 中央还设有五府、都察院、大理寺、通政司等机构,以管理军事、监察、刑法等事。

五府是军事机关,即中、左、右、前、后五军都督府。明初原设大都督府,节制天下兵马,大都督成为全国最高的军事长官。后来朱元璋觉得大都督府的权力太大,即将大都督府分为五府,使之分别统领在京及在外的军队。设左、右都督(正一品)为各府的长官,以治理府事。五军都督府与兵部共掌兵权。兵部是任命将领、发布调遣命令的机构(调兵必须奉旨),但不直接统率军队。五军都督府则是主管军籍和军政的机构,虽然分领在京及在各地的军队,但不能自己调遣军队及任命将领。这二者互相钳制,又都不能指挥军队,以使最高统一指挥权操于皇帝手中。但是明成祖永乐以后,有关兵事大权尽归兵部,而五府不过徒拥虚名而已。

都察院为明代所创设,把历代相沿的御史台改为都察院,但不完全承袭历代的御史台制。都察院是监察机关,长官为左、右都御史(正二品)。其下设有十三道(按省分为十三道)监察御史(正七品),共计一百一十人。都御史与六部尚书平行,合称七卿。都御史操弹劾及建言之权,关于官吏的考察升降,则会同吏部进行,关于重大刑狱,则会同刑部、大理寺审理。监察御史官品虽低,但权势很大,对王公大臣都有权加以纠劾。尤其监察御史在外稽察州县,则称为巡按,代表天子出巡,权力极大,大事奏裁,小事立断。另外,在监察方面,朱元璋又按六部的建制,设立吏、户、礼、兵、刑、工六科,各置都给事中(正七品)、左右给事中(从七品)、给事中(从七品)等官,共五十余人。这六科是独立的,其职在分别稽察六部事务,六部有违失,可以驳正。给事中与监察御史合称为科道官。给事中权力很大,一是有封驳权,诏令有不当者,可以封还;一是有劾奏权,如官员有违法事实,可以劾奏;一是有论事权,朝政有失,可以上疏匡正。

大理寺是司法机关,主管复审大案,平反冤狱,长官为大理寺卿(正三品)。凡刑部、都察院问过案件,皆移送大理寺复审,听候指驳。

通政司是明代创设的,掌收内外一切章奏、封驳和臣民密封申诉之件。长官为通政使(正三品)。朱元璋认为政务如水,应当使之常通,即下情上达之意,所以这个机关以通政为名。

2、地方制度

省、道、府、县 地方行政制度为省、府、县三级制。明初仍沿元制,在各地设行中书省,在各行省设平章政事、左右丞、参知政事等官。洪武九年(1376年),朱元璋改行中书省为承宣布政使司(习惯上仍称为省),简称为布政司。这不仅是名称的改变,而意义实有不同。元朝的行中书省职权太大,几乎无所不统,而布政司的职权则仅限于掌管民政、财政。到宣德三年(1428年),全国除南北两京外,共有十三个布政司,即山东、山西、河南、陕西、四川、江西、湖广、浙江、福建、广东、广西、云南、贵州,终明之世不变。布政司设左、右布政使各一人(从二品),又设左、右参政(从三品),左、右参议(从四品),均无定员。布政使俗称为藩司或藩台,掌管民政与财政,实为一省最高行政长官,权重位尊。参政、参议掌管各道事务,详见于下。各省除布政司外,又有提刑按察使司,简称按察司;都指挥使司,简称都司,合称为三司。按察司掌管司法和监察,设按察使一人(正三品),又设副使(正四品)、佥事(正五品),均无定员。按察使不仅主管一省刑狱,也兼有纠劾官吏之责,俗称为按台或臬台。副使、佥事的职务是分道管事,详见于下。都司掌管军政,设都指挥使一人(正二品),都指挥同知二人(从二品),都指挥佥事四人(正三品)。都指挥使的官品高于布、按二司,号称为二品大帅,凡有联名公文,序衔皆在二司官之上。三司在省里是平行的,彼此不相统属,各同中央有关部门发生联系。如布政司与六部发生联系,也与都察院有联系。按察司听命于刑部、都察院,都司听命于兵部及五府。这样,三司分权鼎立,可以防止地方权力过大,形成独立局面。但事无总统,又有运转不灵之弊。所以明中期以后,朝廷纷纷派部院大臣出任总督、巡抚各差,以驾于三司之上。这些总督、巡抚并非官名,只是一种差遣。但日久之后,也变成定制,到清代便把总督、巡抚作为一省的最高长官。

省以下有道的设置,但道是监察区,不是行政区。道的情况比较复杂,主要有分守道与分巡道两种。凡由布政司的佐官左右参政、参议分理各道钱粮的,称为分守道。各省分道数目不等,全国共有六十道。凡由按察司的佐官副使、佥事分理各道刑名的,称为分巡道。各省分道数目不等,全国共有六十九道。

省以下的行政单位为府,直隶于布政司。全国共有府一百五十九个。府有知府一人(正四品),同知(俗称司马,正五品)、通判(俗称别驾,正六品)无定员,推官一人(俗称司理或司李,正七品)。知府掌一府之政,在明初很受重视,知府到任,多由皇帝赐给敕书,以加强威权。同知、通判分掌清军、巡捕、管粮、治农、水利、屯田、牧马等事。推官掌理刑名。但两京府的组织不同,在府之上,没有布政使。北京称为顺天府,设府尹一人(正三品),府丞一人(正四品),治中一人(正五品),通判六人(后减为三人,正六品),推官一人(从六品),等等。南京称为应天府,设官同于顺天府。

府以下为县,全国共有县一千一百七十一个。县有知县一人(正七品),县丞一人(正八品),主簿一人(正九品)。知县掌一县之政。县丞、主簿分掌粮马、巡捕之事。

州 另外,还有州的设置,全国共有二百三十四州。州分为直隶州(隶于布政司)和散州(隶于府),直隶州地位同府,散州地位同县,但州官品秩皆相同。州有知州一人(从五品),同知(从六品)、判官(从七品)无定员。知州掌一州之政,同知掌清军或兼巡捕,判官督粮、管马、捕盗、治农、管河等事。

3、卫所制度

明朝的军队的基层组织分为卫、所两级,叫做“卫所制度”。大致五千六百人为一卫,称为卫指挥使司,卫的长官是指挥使(正三品)。一卫辖有五个千户所,每千户所一千一百二十人,设千户一人(正五品)。千户所辖有十个百户所,每百户所一百一十二人,设百户一人(正六品)。百户所辖有总旗二,小旗十。约五十人为一总旗,一个总旗领五个小旗,约十人为一小旗。卫、所遍布全国各地,自京师至府、县皆有卫、所。卫隶属于都指挥使司,都指挥使司又分隶于五军都督府,并听命于兵部。洪武二十五年(1392年)统计,全国卫、所兵数有一百二十余万。永乐以后,卫、所兵数达到二百七十余万。

为保证军队的兵源及供给,明初又实行军户和屯田制度。凡军士都是世袭的,单独编户籍,叫作军户。全国军户约有二百万家,占全国户数很大的比例。凡各地卫、所皆实行屯田,以保证军饷的供应。军士分为屯田与守城两部分,屯田者专事耕垦,供应军粮;守城者专务防守操练。军士守城与屯种的比例,大致是边地三分守城、七分屯种,内地二分守城、八分屯种。明初一个时期之内,几乎无军不屯,军队大体能够屯田自养,屯田收入成为军饷的主要来源,这就使国家免去养兵之费,大大减轻了人民的负担。遇有战事发生,则由兵部奉旨调卫、所兵,临时命将充总兵官,发给印信,统兵出征。战事结束,总兵官交还印信,兵士回到卫、所。这样将不专军,军无私将,而军权集于中央。

4、明律与《大诰》

《大明律》 朱元璋自称吴王时起,即命人议定律例。在洪武六年(1373年),又命刑部尚书刘惟谦详定《大明律》,于次年初成书。此后《大明律》几经修定,于洪武三十年(1397年)颁行天下。

《大明律》是明朝的主要法律,是依据唐律及明初实际情况写成的。全书凡三十卷,四百六十条,改变唐律的篇目,分为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等七律。《大明律》的刑名有五,即笞、杖、徒、流、死。但五刑之外,又有凌迟、刺字、充军等刑。《大明律》的主要内容是从各方面来维护封建社会秩序和封建统治制度。如为了镇压反抗、冒犯皇权及触犯纲常名教的行为,《大明律》把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定为十恶,凡犯十恶之条者皆从重治罪,并且遇赦不赦。又如为了巩固君主专制制度,《大明律》专设“奸党”一条,用以禁治大臣结党弄权。又如为了保障封建国家的赋役剥削,《大明律》对于隐匿户口及田产以逃避赋役者,莫不加以处罚。此外,《大明律》还规定了各阶级和各等级在法律上的不平等地位。如有所谓“八议”之条,即议亲、议故、议功、议贤、议能、议勤、议贵、议兵,用以优待皇亲国戚及勋贵显宦之家。凡在“八议”者犯法,官吏不得擅自勾问,只能奏闻请旨。若奉旨推问,则开列应得之罪,由皇帝裁决。又如规定主人犯罪,奴婢不得首告。凡奴婢殴家长者皆斩,杀家长者皆凌迟处死,过失杀家长者则绞,骂家长者亦绞。若家长不告官府而殴死有罪奴婢者,仅杖一百,如果杀死无罪奴婢者,也只杖六十、徒一年。凡雇工人殴家长者杖一百,徒三年,折伤家长者绞,殴死家长者斩,故意杀家长者凌迟处死。若家长殴雇工人未折伤者勿论,折伤雇工人者较凡人减罪三等,殴死雇工人者杖一百、徒三年,故意杀雇工人者绞,过失杀雇工人者勿论。

《大诰》 明初的法律除《大明律》外,还有朱元璋所亲撰的《大诰》三编。朱元璋于洪武十八年(1385年)作《大诰》七十四条,又于次年作《大诰续编》八十七条及《大诰三编》四十三条,皆颁示于天下学宫,作为师生必读的教本。并且规定一切军民也必须熟观,要户户有此一本,若犯笞、杖、徒、流等罪,可以减罪一等;如果没有此本,则加罪一等。此令一出,于是天下有讲读《大诰》师生来朝者十九万余人,朱元璋皆赐钱遣归。《大诰》三编的主要内容是列举明政府用严刑峻法所处理的种种案件。凡所列凌迟、枭首、族诛等案件不只千百,而斩首以下等案件则至万余,这些案件大都出自朱元璋的亲裁。朱元璋决断这些案件,多是法外用刑,用刑要较《大明律》重得多。《大诰》三编中有种种酷刑,如有族诛、凌迟、枭首、挑筋、去指、断手、砍脚等,不下三十余种。朱元璋颁行《大诰》三编的目的,即在于公布一系列酷刑案件,用以威慑及警戒臣民,使之安分守己,不敢轻易犯法。《大诰》三编是朱元璋用严刑峻法治理臣民的记录,也是朱元璋推行专制主义的一种手段。

二、“分封”与“靖难”

明初的分封 朱元璋为巩固朱家王朝的统治,既大力推行中央集权制度,又实行与中央集权制相矛盾的政策,即分封诸皇子为王,用他们“屏藩王室”。朱元璋实行分封制度的目的,一是在于加强对北方蒙古马队的防御,一是为了防止朝廷中奸臣篡夺皇位。朱元璋共有二十六子,除一子为皇太子、另一子出生不久即死外,先后分封二十四子为王,又分封一个从孙为王,共有二十五王,使之出镇全国各地。一部分镇守北方以防蒙古贵族的侵扰。如燕王朱棣镇守北平(今北京),宁王朱权镇守大宁(今内蒙古宁城县西大名城),谷王朱橞镇守宣府(今河北宣化),辽王朱植镇守广宁(今辽宁北镇),代王朱桂镇守大同,晋王朱�镇守太原,庆王朱(zhān占)镇守宁夏(今银川市),秦王朱樉镇守西安,肃王朱楧镇守甘州(今甘肃张掖),称为“守边”九王。其他诸王分驻内地。为了使诸王发挥作用,朱元璋规定各王府均设亲王护卫指挥使司,共三护卫,甲士少者三千人,多者至一万九千人。在诸王中,以北方诸王的势力最大。如宁王有甲士八万,战车六千。燕王和晋王权力尤高,如中央派来的宋国公冯胜、颍国公傅友德等均受其节制,甚至朱元璋允许此二王扩展其军事势力,军中事大者方才奏闻。

为防朝廷中奸臣篡位,朱元璋规定诸王可以移文中央索取奸臣,必要时得以“奉天子密诏”领兵“靖难”。为防止诸王跋扈难制,朱元璋又允许以后皇帝在必要时可以下令“削藩”。朱元璋以为事可万全了,但分封制度却造成分裂和割据,引起骨肉相残。朱元璋一死,分封之祸就降临了。

靖难之变 洪武三十一年(1398年),朱元璋死,因太子朱标早死,皇太孙朱允炆继位,年号建文,是为建文帝。建文帝即位后,即与亲信大臣齐泰,黄子澄等密谋削藩,决定先削那些力量较小的藩王,于是首先袭执周王朱炆(燕王朱棣的同母弟),把他废为庶人,又拘代王朱桂于大同,囚齐王朱炆于京师,湘王朱柏自焚死。与此同时,也在北平周围及城内部署兵力,又以防边为名,把燕王的护卫精兵调出塞外戍守,准备削除燕王。建文帝以为准备停当了,便秘密下令擒拿燕王,但是没有成功,燕王朱棣即起兵南下。这时建文帝已无大将可用,因为元功宿将早已被朱元璋除掉,只好起用幸存的老将耿炳文统兵北伐,又派纨袴子弟李景隆继续讨伐,均被朱棣打得大败。战争历时四年(1399—1402年),结果朱棣得胜,占领南京,即皇帝位,年号永乐,是为明成祖。建文帝下落不明,或说于宫中自焚死,或说由地道逃去,隐藏于云、贵一带为僧。

明成祖削藩 明成祖即位以后,继续执行朱元璋的巩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政策。他接受“靖难”的教训,首先积极进行削藩。在北方操兵柄的诸王,有的被迁至南方,如宁王被徙于南昌;有的被削去护卫,如代王、辽王;有的被废为庶人,如齐王、谷王,从此诸王的势力大为削弱了,军政大权更集中于皇帝。他又于永乐十九年(1421 年),把都城从南京迁到北京。迁都北京有利于巩固北部边防,又能进一步控制东北地区。

三、明初对边疆地区的经营

经营蒙古地区 明朝初年,蒙古分裂为鞑靼、瓦剌和兀良哈三大部。鞑靼部居住在今鄂嫩河、克鲁伦河以及贝加尔湖一带。瓦剌部居住在今科布多河、额尔齐斯河和准噶尔盆地一带。兀良哈部居住在今兴安岭以东,松花江以西,呼伦湖以南,西剌木伦河以北。永乐时,鞑靼和瓦剌不断兴兵南侵,因而明成祖曾先后五次率兵亲征,给予了沉重打击。

元朝被推翻以后,元朝皇族退回蒙古草原,起初仍保持元朝国号,继帝位者仍称皇帝,历史上叫作北元。到建文四年(1402年),始废除元朝国号,改称鞑靼,皇帝改称可汗。永乐七年(1409 年),明朝遣使与鞑靼通好,被鞑靼杀死。明即派兵讨伐鞑靼,被鞑靼击败。次年,明成祖亲率五十万大军第一次北征,在今鄂嫩河沿岸击败鞑靼主力军,鞑靼归降明朝。明封鞑靼首领阿鲁台为和宁王。

瓦剌与鞑靼矛盾严重,曾攻杀鞑靼可汗。后又准备进攻明朝。明成祖于永乐十二年(1414年)第二次北征,大败瓦剌军于忽兰忽失温(今乌兰巴托东。瓦剌请降,明封其首领脱欢为顺宁王。

鞑靼后来又兴兵南下侵犯明的边区,明成祖连续北征,鞑靼也都北撤,未发生战斗。明成祖第五次亲征,是在永乐二十二年(1424年),他病死于归途中。

明成祖五次北征,打败了鞑靼和瓦剌,巩固了明朝的北部边防。

兀良哈部在洪武时归附明朝,明太祖朱元璋在其居地设置朵颜、福余、泰宁三卫指挥使司,任用其首领为指挥使。又封儿子朱权为宁王,镇守大宁,以控制兀良哈三卫。明成祖发动靖难之变时,恐宁王在后扼制,即胁迫宁王入关,又借用兀良哈三卫兵从征南京。明成祖即位以后,迁宁王于南昌,因为兀良哈兵从征有功,便把大宁割给兀良哈,仍为三卫。把大宁地方割让,是明成祖的一大失策。明成祖以后,兀良哈三卫不断南迁,迁徙到今辽河以西地区,一方面和明朝互市贸易,一方面对明朝叛服无常,不时入边抄掠,成为明朝北部边境的不安定因素。

奴儿干都司 在东北地区,主要居住着女真族。明朝初年。女真族分为建州女真、海西女真、野人女真三大部。为加强对东北地区的管理,先是明太祖设立辽东都指挥使司,用以控制女真各部。以后明成祖于永乐二年(1404年)在黑龙江口特林地方,设置奴儿干卫。永乐七年(1409年),又在特林设置奴儿干都指挥使司(简称奴儿干都司),下设许多卫、所,统辖黑龙江、松花江、乌苏里江流域及库页岛的广大地区。明成祖以后,奴儿干都司所辖卫、所增加到一百八十四卫、二十所,以后又增加到三百八十四卫、二十四所。从永乐九年(1411年)至宣德八年(1433年),明成祖及宣德皇帝先后派遣太监亦失哈等多次巡视奴儿干地区,并在特林修建永宁寺,先后立有《敕修永宁寺记》和《重建永宁寺记》两块石碑,记述了奴儿干都司创建的经过及亦失哈等来此巡视的情形。

对西藏的管理 西藏在明代称为乌斯藏,是藏族居住的地区。洪武时,明朝在西藏设立两个都指挥使司,即乌斯藏都指挥使司及朵甘卫都指挥使司,又设有指挥使司、宣慰使司、招讨使司、万户府、千户所等机构,综理军民事务。永乐时,明朝还修了从雅州(今四川雅安)到乌斯藏的驿道,设置了驿站,大为便利了西藏与内地的交通。西藏盛行喇嘛教,喇嘛教分为许多派别,其中主要是红教和黄教。红教最先兴起,在元代势力很盛,成为西藏最大的教派。明朝永乐年间,青海藏族僧侣宗喀巴在西藏另创黄教。黄教兴起以后,红教就逐渐衰落下去。永乐时,宗喀巴的弟子释迦也失来京朝见,被封为“大国师”。宣德时,释迦也失再度来京,又被封为“大慈法王”。西藏与中原王朝的关系更加密切。

西南地区的土司制度 明朝在西南苗、瑶、壮、彝、傣等族聚居地区,仍沿袭元朝的土司制度,设立土官统治,任用当地少数民族的头人做土官。如湖广(今湖南、湖北)、四川、云南、贵州、广西等省皆有若干土官。土官的机构有宣慰使司、宣抚使司、安抚使司、招讨使司、长官司、蛮夷长官司等,设置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招讨使、长官等官。此外,又有土府、土州、土县等,设官同于一般府州县。凡土官机构或隶于布政司,或隶于都司,或隶于行都司。土官一般是世袭的,流官较少,容易形成割据势力。有些土官图谋割据称雄,时常叛乱。明朝在平定叛乱后,往往把乱区的土司废掉,改设流官,这叫作“改土归流”。

四、明初社会经济的恢复与发展

1、恢复与发展农业的措施

在恢复与发展农业生产上,明初统治者采取了若干措施。

奖励垦荒与实行屯田 元末战乱之后,明初荒田很多,人民流亡未归。朱元璋即位后,首先下令各地流亡人民还乡生产,还乡者皆免税三年,量力开垦土地,如果现在农户丁少原来田多,不得依前占田。如果现在丁多原来田少,地方官验丁拨给荒田。凡各处荒田均听民开垦作为己业;若原业主归来,地方官于附近荒田内拨补给土地。朱元璋晚年又下令,凡山东、河南、河北、陕西各处新垦荒地,都“永不起科”。

此外,又大兴屯田。屯田有民屯、军屯、商屯三种,其中以军屯规模最大。民屯是由政府组织人民屯田,如移民屯种、募民屯种等等。洪武年间,明政府曾不断地把狭乡(人多地少的地方)人民大量地向宽乡(人少地多的地方)迁移,这是移民屯种。又明政府曾在北方府县近城荒地上,招募农民开垦,每人给田十五亩,又给地二亩种菜,这是募民屯种。民屯与一般的垦荒不同。一般垦荒是人民自行开垦,所垦田为人民自有。而民屯是有一定的组织,由官督民耕种,土地属于官田,人民是官府的佃户。军屯是令军队屯田,积谷自给,以减少政府的军费开支。明初各地卫、所兵士皆分为屯田与守城两部分,大致边地三分守城、七分屯种,内地二分守城、八分屯种。当时全国军队基本上可以实现屯田自给,屯田总额达到六十余万顷,所生产的粮食十分可观。商屯是由盐商所举办的屯田。明初为了解决边地军粮问题,即利用食盐国家专卖制度,规定盐商运粮到边地以充军粮,可以换取政府的盐引(贩盐执照),然后持盐引到指定的盐场领盐,再到指定的地区贩卖,这叫作“开中”。以后商人为免去运粮的麻烦及费用,便在边地雇人屯田,就地缴粮,换取盐引,此即所谓商屯。商屯在明初对于供应军粮及开垦边地,都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鼓励种植桑棉 明初朱元璋规定全国农民有田五亩至十亩者,栽种桑、麻、棉各半亩,十亩以上者加倍。凡不种桑者,要交纳绢一匹;不种麻者,交纳麻布一匹;不种棉者,交纳棉布一匹。到洪武末年,又下令各地农民能再多种棉花,则蠲免赋税。又下令山东、河南农民,此后凡种植桑枣果树,都永不起科。从此棉花的种植与使用普遍起来,不仅发展了农业生产,也促进了纺织业的发展。

兴修水利 朱元璋即位后,即命所在官吏陈奏有关水利事宜,并派官员分赴各地,乘农民农隙之时,督修水利。据洪武二十八年(1395年)统计,全国各处所开塘堰凡四万九百八十七处,浚河四千一百六十二处,修建陂渠堤岸五千四十八处。明成祖时继续兴修水利,如户部尚书夏原吉疏浚吴淞江,使苏、松农田大得其利。又工部尚书宋礼督开山东境内的会通河,并且建闸调节水量,不仅沟通了南北大运河,而且使许多农田获得灌溉之利。

在上述措施之下,明初的荒地无不得到开垦。据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统计,天下土田共八百五十余万顷,比元末增长了四倍有余。粮食的产量也大为增加,这从明政府税粮的增长上反映出来,如洪武十八年(1385年)天下税粮二千八十余万石,而到洪武二十六年,税粮则增加到三千二百余万石,和元代岁粮总数一千二百余万石相较,约多出一倍半。

2、改革工匠制度

在手工业生产方面,工匠制度也有所变革。明初对工匠的管理,仍然沿用元朝的匠户制度,即把工匠编入专门的匠籍,不准随便脱离匠籍改业。但元朝的匠户完全没有自由,终年被勒令从事于官手工业品的制造,而明代的匠户则得到了相对的自由,应役时间大为缩短。明代工匠分为轮班工匠和住坐工匠两种。轮班工匠隶属于工部,是各地轮流赴京上工的工匠。工匠轮班制开始于洪武十九年(1386年),规定各地工匠轮班到京师服役,每三年一班,期限为三个月,服役完毕即回家。除班期外,其余时间均归自己支配。至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各地工匠轮班办法又有改变,有的五年一班,有的四年一班,有的三年一班,有的二年一班,有的一年一班。在这种新办法下,五年、四年、三年一班者,可得数年休息;二年一班者也可得一年休息。唯独苦了一年一班者,往返奔走于道路,没有休息之日。到景泰五年(1454年),全国轮班工匠又一律改为四年一班,此后终明之世不变。轮班工匠完全是无偿服役,不仅上工之日没有代价,连往返京师的盘费也要自负。轮班工匠占据工匠的绝大部分,据1393年统计,共有二十三万二千八十九人。

住坐工匠是固定在京师工作的工匠,主要为皇家从事生产,隶属于内府内官监(宦官二十四衙门之一),但其匠籍管理及征调仍归工部。住坐工匠的名称始于永乐年间。住坐工匠每月上工十日,其余二十日自由支配,并且享有一定待遇,一般每月支米三斗。明代的工匠制度仍是一种劳役制,但却给了工匠一定的自由,这对手工业的发展是有利的。

五、明中期社会矛盾的发展与张居正改革

1、政治腐败

宦官专权 明中期以后,政治日趋腐败,导致宦官专权的局面。而宦官专权的结果,更加重了政治的腐败。

明太祖朱元璋鉴于汉、唐宦官专权之祸,曾严厉禁止宦官干政。明成祖朱棣即位以后,开始信任宦官,不仅给以出使、专征、监军之权,而且设立“东厂”特务机构,由亲信宦官掌管,由此开了宦官干政之端。

明代宦官专权,自英宗时王振始。英宗即位时九岁,还不懂事,对宦官王振言无不从,呼为“先生”而不称名。当时王振掌司礼监,依仗皇帝宠信,权在内阁之上,群臣争相阿附,政治日渐败坏,内外官吏莫不贪残,贿赂公行。凡朝觐官来见王振,必献百金为礼。王振先后擅权七年,家产计有金银六十余库,皆由内外官吏所奉献,其时政以贿成可以想见。

明英宗死后,儿子宪宗即位。宪宗信任宦官,在东厂之外另设西厂,命宦官汪直掌管,所领官校倍于东厂,掌东厂太监尚铭听其指挥,锦衣卫千户吴缓为其爪牙,权势远在东厂及锦衣卫之上。汪直利用职权,屡兴大狱,任意捕杀臣民,冤死者不计其数。

明宪宗死后,儿子孝宗即位。孝宗注意勤政,政治比较清明。但孝宗死后,儿子武宗即位,年十五岁,信用宦官。得宠的宦官有刘瑾、马永成、邱聚、谷大用等八人,谓之八党,又号称八虎,而刘瑾最为跋扈。时刘瑾掌司礼监,邱聚掌东厂,谷大用掌西厂,互为声援,势倾中外。刘瑾又矫诏设立内厂,由自己管领,比东、西厂更残酷。刘瑾先后专权五年,完全侵夺了内阁权力,朝廷大政不由内阁,而在刘瑾私寓办理。当时内外所进章奏有红、白二本(按纸色区分),先送刘瑾者,号红本;然后上通政司者,号白本。刘瑾又矫诏令吏、兵二部,凡遇进退文武官员,必先于刘瑾处详议。因而,吏、兵二部用人之权,也由刘瑾所操纵。刘瑾专权时期,整个明朝官僚集团贪污成风,吏治败坏到了极点。刘瑾的家财有金一千二百余万两,银二亿五千余万两,只此银子一项即相当于明朝六十年的国税收入。

土木之变与北京保卫战 英宗正统初年,蒙古瓦剌部强盛起来,其首领脱欢统一了瓦剌和鞑靼两大部,拥立原来元朝皇室后裔脱脱不花为可汗,自称丞相。正统四年(1439年),脱欢死,其子也先继位,自称太师淮王。当时脱脱不花仅是名义上的可汗,实际上瓦剌和鞑靼两大部的统治权完全操在也先手里。也先不仅征服了北方蒙古诸部,又西攻哈密,控制西域要道,东破兀良哈三卫,侵扰辽东,威胁朝鲜,日渐跋扈,成为明朝北方严重的边患。

正统十四年(1449年)七月,也先率军大举南下,攻掠大同。边报传至京师,王振不作充分准备,即挟英宗领兵五十万亲征。大军离京之后,北出居庸关,向大同进发。大军未至大同,兵士已乏粮,饥寒交迫,死者满路。八月初,大军抵达大同,王振得报前线各军屡败,因而惧不敢战,又立即折回,回师至土木堡(河北怀来境),被瓦剌军追上,兵士死伤过半,英宗被俘,王振被护卫将军樊忠用锤打死,此即所谓“土木之变”。

土木堡的败讯传来,举朝大震,群臣聚哭,莫知所措。有人主张迁都南京,以避瓦剌的兵锋。兵部侍郎于谦怒斥南迁之论,主张固守京师。他急调军队赴京师守卫,又转运通州仓粮入京以备守城。于谦升为兵部尚书,他与大臣拥立英宗弟郕王朱祁钰为帝(景泰帝),以稳定人心,全力抗敌。果然,不久瓦剌也先挟持英宗直逼北京城下,以英宗在手要挟明朝。于谦调二十二万大军分布于京师九门之外,他亲自率兵在德胜门外,然后关闭各城门,以示背城决以死战。瓦剌军主力进攻德胜门,被打得大败,也先之弟战死。攻其他城门亦失败,也先只有挟英宗退走。英宗在也先手中已无多大用处,于景泰元年(1450年)八月,被放回。这次北京保卫战的胜利和英宗的放回,于谦有巨大的功劳。

英宗归来之后,朝廷出现了策划英宗复辟的阴谋活动。景泰八年(1457年)正月,景泰帝病危,将军石亨、官僚徐有贞等勾结宦官曹吉祥发动“夺门之变”,拥英宗复位。强加于谦以“谋逆罪”而诛杀。宦官掌大权,正直官吏多被杀害、贬逐,政治更加腐败。

世宗修道与严嵩当国 明朝中期,世宗的年号是嘉靖,他在位四十五年,虽不重用宦官,但崇奉道教所给政治造成的危害十分严重。他信用方士,妄求长生,欲成神仙,登位不久,即于宫中,日事祷祀。先是召道士邵元节入京,封为真人,拜为礼部尚书,宠信十五、六年。邵元节死后,又大宠方士陶仲文,也封为真人,授为礼部尚书,并加三孤(少师、少傅、少保)衔,给予伯爵,恩遇二十年。自嘉靖十三年(1534年)后,世宗即不视朝。嘉靖二十一年(1542年),乾清宫里发生宫婢之变,杨金英等宫女十余人,趁世宗熟睡之际,企图把他勒死,但未成功,均被处死。自此之后,世宗遂移居西苑,不入宫内,益求长生,日夜祷祀。

世宗专意修道,喜好青词。青词是道士写在青藤纸上的祷词,用来焚化祭天。凡进青词中意者,便能入阁,称为青词宰相。凡辅臣必须力赞修道,并且善写青词,才能得到信任,否则便失帝意而去。世宗又独断自是,拒谏护短,因而直言敢谏者无所容身,只有阿意顺旨者能专宠固位。所以世宗一朝,正直的大臣日少,奸佞之徒日多,以致内阁中倾轧,首辅之争激烈,终至造成奸相柄国。

严嵩在嘉靖年间为首辅最久,影响政治也最大。他做了很多坏事,害了不少好人,成为有名的奸相。严嵩无他才略,惟一意媚帝,用心供奉青词,并尽力至西苑,勤谨伺候。尤善揣帝意,利用世宗护短的毛病,因事挑动帝怒,以倾陷他人。凡攻严嵩者,均被严嵩报复,不是得罪而去,便是被置死地。严嵩窃权谋私,卖官受贿,引用私人遍居要地,四方官员争进贿赂,先后专政十四年始败,弄得政治极端黑暗,边防松弛不堪。

庚戌之变 严嵩当权之际,边患严重。

嘉靖二十九年(1550年)六月,蒙古俺答率军犯大同。大同总兵仇鸾重赂俺答,请求勿攻大同,移攻他处。八月,俺答遂引兵东去,自古北口入犯,长驱至通州,直抵北京城下。时勤王兵四集,仇鸾也领兵来。明世宗即拜仇鸾为大将军,节制诸路兵马。兵部尚书丁汝夔请问严嵩如何战守。严篙说塞上打仗,败了可以掩饰,京郊打仗,败了不可掩饰,俺答不过是掠食贼,饱了自然便去。因而丁汝夔会意,戒诸将勿轻举。诸将皆坚壁不战,不发一矢。于是俺答兵在城外自由焚掠,凡骚扰八日,于饱掠之后,仍由古北口退去。事后,严嵩又杀执行他的命令的丁汝夔以塞责。因这年是庚戌年,史称“庚戌之变”。

2、土地兼并与赋税加重

土地兼并 明中期以来,土地兼并日趋剧烈,皇室、功臣、贵戚、官僚以及地主富户,无不大肆掠夺土地,造成土地占有日益集中的现象。

皇室占地,称为皇庄。明成祖朱棣为燕王时,曾在北平宛平县建立王庄,即帝位后改称皇庄。仁宗洪熙时,立有仁寿宫庄,又有清宁宫庄和未央宫庄。宪宗即位以后,没收太监曹吉祥在顺义县的土地,作为宫中庄田。后来皇庄越来越多。孝宗弘治时,京畿已有皇庄五处,共占地一万二千八百余顷。武宗正德时,先是京畿皇庄有数十处,共占地三万七千五百余顷,以后皇庄又增加到三百多处,占地当然更多。

至于诸王及勋戚所占有的庄田,又远超过皇庄之数。诸王及勋戚通过种种方式获得土地,其中一种是皇帝赐田。明初赐田之制,亲王不过千顷,勋戚大臣不过百顷。宣宗宣德以后,亲王及勋戚即逐渐通过“奏乞”和“投献”的方式,得到逾额的土地。所谓“奏乞”,即是向皇帝要土地,每指某处为“空地”、“荒地”,某处为“闲地”,“退滩地”,取得皇帝允许,便可占为己有,实则以这些名义,强占官民田地。所谓“投献”,本是指民人将己业自动献给贵族,或因不胜赋役负担,或者为求得庇护,而这样做。但是实际上,投献者多为豪**滑之徒,所献并非己业,而将官民田地随意捏作“空闲”交给贵族。明中叶以来,所谓“奏乞”、“投献”不绝于书,诸王及勋戚的庄田不断增广。同时,诸王及勋戚并不以“奏乞”、“投献”土地为满足,又对官民田地直接加以侵占,这类情形更是多见。诸王及勋戚的庄田散布在好多省份,占田总面积极大,如嘉靖年间统计,仅北京附近一带的各类庄田,即达二十万九百余顷。

皇室勋戚之外,一般官僚地主也在大量吞并土地。如嘉靖时首辅严嵩有许多良田,遍布江西数郡,又广置良田美宅于南京、扬州,凡数十处。

随着土地兼并的发展,军屯制度也逐渐破坏了,屯田不是被占于卫所将校,便是被占于豪强地主。如宣宗宣德时,镇守宁夏的宁阳侯陈懋私役军士种田三千余顷。宪宗成化时,大同、宣府等处土地数十万顷,全为豪强所占。由于失掉屯田,兵士无以为生,便纷纷逃亡。据正统三年(1438年)统计,逃军积数已达一百二十余万。至弘治、正德年间,天下军屯已是名存实亡了。

土地兼并发展的结果,明政府所掌握的土地数字大大减少。明初全国土地总数为八百五十余万顷,而到弘治十五年(1502年),则只有四百二十余万顷,减少了一半,这些土地均被官僚地主兼并隐占而去,因而土地问题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

赋税繁重 明代中期,赋税日益加重。明初“永不起科”的田地,这时也全部征收赋税。明初赋税主要是征米麦,称为本色。其他折征之物,称为折色。从正统元年(1436 年)开始,明政府把江南的赋税一概折银征收,规定米麦一石折银二钱五分,四石折银一两,共四百余万石折成百余万两,称之为金花银。但到了成化二十三年(1487年),银米准折率大变,每粮一石征银一两,这样人民的负担无形中增加了三倍。嘉靖三十年(1551年),明政府又开始实行“加派”,在南直隶、浙江等地加派赋银一百二十万两。此后不久,又在江南地区加派役银四十万两,称为“提编”。

在赋税加重中,江浙官田的赋税尤重。自明朝初年,这一地区的官田赋税即重,完全按照私人地租的数额征收税粮。特别是明成祖迁都北京以后,又有许多要转输到北京交纳运输的消耗和费用均由人民承担。所以,这一地区除正额税粮外,尚有耗米之征,加耗米往往“以一征三”。如永乐时苏州官田粮总额二百七十余万石,而加耗之后达到八百余万石。在重额税粮的压榨下,农民不断破产失业。

3、农民起义

明中期以来,流民已达数百万,散布至十余省。后来相继爆发了农民起义。起义军主要有如下几支。

叶宗留、邓茂七起义 叶宗留,浙江庆元人,早在正统七年(1442年),便结聚千余人,进入浙、闽、赣交界山区采银矿。这里是封禁山区,叶宗留等被官军追捕,后出没于浙江、福建、江西边境地区,劫杀豪富,势力日盛。邓茂七,福建沙县佃农,正统十三年(1448年),率众杀掉知县起义,自称“铲平王”,连下二十余县,并进围延平府(今福建南平市),队伍很快发展到十余万人。但后来这两支起义军都为官军击败,叶宗留、邓茂七相继战死。

刘通、李原起义 这次起义发生在川、陕、豫、鄂四省交界的荆襄山区。这里自明初以来属于禁山,人民被严禁流入。但四方破产的农民仍然冒禁不断流来垦荒开矿。到成化时,这里已汇集流民达一百五十万人以上。

成化元年(1465年),荆襄流民在刘通(又名赵千斤)、石龙(又名石和尚)等领导下发动了起义,聚众数万。官军前来镇压,刘通被擒杀。石龙率残部退入四川,后亦被杀,起义失败。

成化六年(1470年),荆襄流民又在刘通的部下李原(绰号李胡子)等人的领导下,再度揭起义旗,众至百万。明政府调动大军二十五万,分兵八路围攻起义军。次年,李原等兵败被俘,解送北京处死。至此,荆襄流民起义完全被镇压下去了。

刘六、杨虎起义 刘六(刘宠)、刘七(刘宸),河北文安人。杨虎,河北交河人。他们最初是劫富济贫,被称为“响马盗”,后于正德五年(1510年)十月,在霸州(今霸县)举行起义,有众数千人。文安县生员赵鐩也加入农民军中。次年,农民军扩大到数万人,分为两支活动。刘六、刘七、齐彦名等为一支,主要在山东、河北一带活动;杨虎、刘惠(又称刘三)、赵鐩(绰号赵风子)等为一支,主要在河南一带活动。杨虎一支先是在渡小黄河(黄河故道)时,受到明军袭击,杨虎不幸翻船溺死,众推刘惠为首,赵鐩为副。刘六一支曾三次威胁京师,有五、六万人,正德七年,明政府大举镇压农民军,刘惠与赵鐩相继死去,河南农民军失败。刘六等势力孤单,遂走湖北,在黄州(湖北黄冈)兵败,投水而死。刘七与齐彦名夺舟入江,顺流东下,直至南通州(江苏南通市)。后,齐彦名战死,刘七也中箭溺死。刘六、杨虎所领导的农民起义,至此失败。

4、张居正改革

明朝镇压了农民起义后,各种社会矛盾依然存在,并且在继续发展。在这种情况之下,出现了张居正的改革,以求缓和社会矛盾,挽救明朝的统治。

张居正(1525—1582年),字叔大,号太岳,湖北江陵人。隆庆元年(1567年)入内阁,隆庆六年(1572年)为内阁首辅。为内阁首辅时,隆庆皇帝已死,新即位的万历皇帝年仅十岁。张居正是中国历史上著名的政治家,自出任内阁首辅,先后执政十年,尽力辅佐小皇帝,以天下为己任,实行种种改革,比较重要的有下列几项:

整顿吏治 在整顿吏治方面,张居正提出有名的“考成法”,规定六部、都察院各衙门,凡属应办的公事,都要根据事情缓急,立定期限办理,设置文簿登记存照,依限办完注销。又另造文册二本,一本送六科(六部的监察机关)备注,实行一件,注销一件;一本送内阁查考。若地方抚(巡抚)、按(巡按)行事迟延,则部院纠举;部院注销文册有弊,则六科纠举;六科奏报不实,则内阁纠举。明朝本有考核成宪,但年久因循,虚应故事,已成空文。张居正的为政方针是:“尊主权,课吏职,行赏罚,一号令”。和“强公室,杜私门”。考成法实施以后,法必遵行,言必有效,一时大小官员皆不敢玩忽职守,一切政令“虽万里外,朝下而夕奉行”,往昔因循苟且之风为之一变,行政效率大为提高。

整饬边防 在整饬边防方面,张居正支持王崇古的建议,改善同蒙古的关系,封蒙古俺答汗为顺义王,命名其城为归化城(今呼和浩特),并在大同等地设立茶马互市,与蒙古进行贸易。

又调抗倭名将戚继光镇守蓟门,用李成梁镇守辽东。俺答受封以后,约束各部不来犯边,于是西北边塞安宁,二十余年没有战争。

戚继光在蓟门十六年,因受张居正倚重,得以展布才能,经营规划,守备强国,边境无事。李成梁在辽东屡战却敌,多所立功,至封伯爵。

兴修水利 在兴修水利方面,张居正用治河专家潘季驯治理黄河、淮河,使河永不再入淮,大大减少了水灾,保障了农业生产,多年弃地得以变为良田。

清丈田地 清丈田地是整顿赋役的一项措施。明中叶以来,官僚贵族及豪强地主大量占有田地,又以种种手段,隐瞒田地与人口,逃避赋税和徭役。相反,小民不但不能逃避赋役,而且官僚地主所逃的赋役,官府还要洒派小民负担。因而,“小民税存而产去,大户有田而无粮”,赋役不均是个严重问题。针对这个问题,张居正提出在全国清丈田地,凡各府、州、县的勋戚庄田、民田、屯田、职田等等,一律重新丈量。此项工作由户部尚书张学颜主持进行,开始于万历六年(1578年),告竣于万历九年(1581年)。田地清丈的结果,总计全国田地为七百零一万三千九百七十六顷,比弘治时增加了三百多万顷。这个数字有浮夸之处,因为有些官吏改用小弓丈量田地,以求增加田额。但这个数字中确有增加的部分,即清查出了一部分豪强地主隐瞒的田地,有利于抑制地主逃税现象,改变赋税不均状况。

一条鞭法 一条鞭法是整顿赋役的最重要的措施,主要是解决“役”的征收问题。

明初的赋役制度是赋和役分别征收。赋是以土地为对象征收的,按田亩计算;役是以人为对象征收的,又分为按户和按丁征收两种。按户所征的役,叫作里甲,按丁所征的役,叫作均徭。在征收的内容上,主要是征收实物和劳役,实物和劳役折银的只是小量的。这种赋役制度是和商品经济的不发展相联系的。在封建的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之下,商品经济极不发达,封建政府所需要的各种物资和劳役,不能通过市场交换来满足,只有直接向人民征取。但是明中叶以后的社会经济情况有所变化,一是土地兼并在猛烈地发展,一是商品经济在迅速地发展。在这种情况下,旧的赋役制度不能不改变,一条鞭法便应运而生。在嘉靖十年(1531年)时就出现了一条鞭法,当时只在局部地区推行。到了万历九年(1581年),张居正把一条鞭法作为全国通行的制度,大力推广。不久,一条鞭法就在全国普遍实行了。

一条鞭法的主要内容是:“总括一县之赋役,量地计丁,一概征银,官为分解,雇役应付。”可以概括为如下几点:第一,一概征银,田赋和力役都折银征收。这样就取消了力役,由政府雇人充役。第二,把一部分力役摊入田赋征收。把过去按户按丁征收的力役改为折银征收,称为户丁银。有的地方将户丁银全部摊入田赋征收;有的地方将户丁银的大部分摊入田赋征收,小部分仍然按丁征收;有的地方将户丁银的大部分仍然按丁征收,而小部分摊入田赋征收;有的地方则将户丁银按田赋和按丁平均分配。总之,一条鞭法还没有把力役全部摊入田赋,只是部分地摊入田赋。第三,归并和简化征收项目,统一编派。把过去对各州县征收的夏税、秋粮、里甲、均徭、杂役以及加派的贡纳等项统统折成银两,合并为一个总数,一部分按丁摊派,一部分按田赋摊派。第四,赋役的征收解运,由过去的民收民解(即由里甲办理),改为官收官解(即由地方政府办理)。

一条鞭法主要有三点进步意义:第一,将力役部分地摊入田赋,有利于减轻农民的负担。因为在封建社会里,土地的多数总是在地主一方,而户丁的多数总是在农民一方,现在把户丁银的一部分摊入田赋征收,自然就相对地减轻了农民的负担。第二,把力役改为折银,这就使农民摆脱了一部分封建国家的劳役束缚,对封建国家的人身依附关系有所松弛。第三,赋役一概征银,这就反映了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又反转来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