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租形态

元代的地租,与前代一样,有劳役地租、实物地租和货币地租三种形态,而以实物地租为主。元代地租较为突出的是实物地租中定额租制进一步发展,相对分成租制而言,它已取得了支配地位。

劳役地租是一种原始的地租形态,在租佃关系充分发展的条件下,它已经十分落后。元代劳役地租虽仍然存在,但属于一种相当次要的地租形态,主要存在于少数落后地区和官员的职田之中。劳役地租一般与实物地租并存,即佃客按契约缴纳实物地租外,还要为地主服各种劳役。元代的山南江北道所辖区域(今湖北西部),在宋代佃客的人身依附关系便十分强烈,入元后这种情况没有改变,因而佃客承担的劳役地租极为沉重,“主户将佃户看同奴隶役使、典卖,一切差役皆出佃户之家”,甚至出现了地主因为佃客“不伏使唤”而将佃客殴打致死的事例。其他地区也有一些地主役及佃客人身的现象,如江西一些地主令佃客代为进行法律诉讼即是。官员职田的佃户一般都要为之提供劳役。至大三年(1310),监察御史申某在呈文中说:“诸职官三品,职田佃户有至五、七百户,下至九品,亦不下三、五十户,出给执照,不令当杂泛差役,却令供给一家所用之费,谓如倩借人畜,寄养猪羊,马草柴薪,不胜烦扰。”职田佃户不仅自己要供官员驱使,还要为官员之家养猪、养羊,供应马草柴薪,这些无疑都是实物地租以外的无偿劳役。

实物地租是元代最主要的地租形态,国有土地和私有土地均主要征收实物地租。封建实物地租有分成租制和定额租制两种形式。分成租制是实物地租的原始形态,在我国古代早已出现。唐中期以后,随着封建租佃关系的发展,定额租制也逐渐发展了起来,到南宋时期,定额租制在租佃关系最为发达的两浙路、江南东路等地区已颇为流行。元代的实物地租仍为分成租制和定额租制两种形式,而定额租制获得了进一步的发展,占有支配地位。

在元代各类官田上,定额租制占有绝对支配地位,分成租制十分少见。宋末贾似道所买浙西六郡公田三百五十余万亩为元代所承袭,其地租形式也一仍宋旧,全部采用定额租制。承宋而来的其他官田以及通过籍没而得的大量官田,也基本上采用定额租制,如江浙财赋都总管府所辖朱清、张瑄籍没田土,税粮皆有定额;江西贵溪县“旧有没官田租七百余石,……田则荒而租自若”。至于大规模包佃出去的官田,自然都是定额租。官员职田,分布最广,数量亦大,也普遍采用定额租制。江南行台的一位监察御史在呈文中说:“切照各处廉访司、有司官员职田虽有定例,地土肥瘠有无不同,主佃分收多寡不等……人有贫乏,时有旱涝,官税、私租俱有减免之则例,独有职田子粒,不论丰歉,多是全征”。显然,各地职田主要征收定额租,只有定额租才可能“不论丰歉,多是全征”。元代官田普遍采用定额租制的事实在元代有关减免租税的诏令中有着全面的反映。大德九年(1305)诏:“江淮以南租税及佃种官田者,均免十分之二。”(《元史·成宗纪四》)将民田赋税与官田地租相提并论,说明江淮以南租税合一的官田租与民田赋税一样是按定额征收的,否则便无法按同一比率递减。元代学田,也基本采用定额租制,这在有关资料中可以得到充分的证实。

元代民田和寺观田中,定额租制亦普遍流行,占有支配地位。这可以从下面几个方面得到说明。第一,元人所拟的租佃契式和典卖田地契式反映了私有土地上定额租制的支配地位。《新编事文类要启札金钱》卷十一所载 “当何田地约式”和“典卖田地约式”中关于地租的文句都是以定额租为模式草拟的。这些契式乃供人们在实际生活中参照采用,其文句自然是根据当时一般情况而拟,这就说明,当时私有土地上主要流行的必然是定额租制。第二,元代资料中记载了很多私有土地征收定额租的具体事例,江南各地均有,而征收分成租的具体事例却很少见于记载。第三,元人讲到田土往往以租计田,不言亩数。如休宁(今属安徽)汪士龙抚妻侄至于成立,“畀之田以租计百有五十”;泰和(今属江西)萧如愚“尝捐田三百石助里人役费”。类似的说法在载籍中时有所见,甚至元代一些地主所立的田租碑,也只刻租额而不刻亩步。这种现象正是定额租制充分发展的反映。分成租制在元代民田中仍占有一定的地位,分租比例一般为对分。属婺州路(治今浙江金华)的浦江、东阳都有征收分成租的事例,浦江“窭人无田,艺富民之田而中分其粟”;“东阳多宋贵臣,族民艺其田者,既入粟半,复亩征其丝”。婺州路一带是封建租佃关系相当发展的地区,这一地区的民田中分成租制仍占有一定比重,其他地区的情况可以推知。徽州黟县(今属安徽),元末兵乱后“里无居人,田皆荒秽不治”,县尹周某“乃下令远近之民有能耕吾废田者,比秋成十分其入,耕者取其六,田主收其四”。这说明黟县一带在此之前必有分成租制,而且分租比例高于六四分,六四分租是特殊情况下降低了的一种比例。元代学田中也存在少量的分成租,如:昌国州翁洲书院“涂田租谷,每岁与佃户两平抽分”;福州路儒学“兔壕庄田若干亩,时升里田一百亩奇,岁皆分其收之半”。分租比例也都是对分。货币地租是由实物定额租转化而来的一种地租形态,在宋代逐渐发展起来,入元后仍然保持着发展的趋势。元代官田中,货币地租颇为流行。江淮财赋都总府所辖田土,“岁集楮泉三百余万缗,米百余万石”,货币地租的数量和比重都极为可观。昌国州(今浙江定海)“系官田、地、山、荡计二顷六十七亩”,全部征收中统钞;惠安县(今属福建)“公田之入,每斛收钱百缗”,也都是官田征收货币地租之例。有些官员职田的地租也以货币折纳,如福建廉访司职田地租,“以地左不能致者,以秋成米价输其值”。学田中征收货币地租的情况尤为普遍。庆元、镇江、建康诸路境内绝大部分儒学、书院的租入中,都有一定数量的货币地租。此外,余姚州儒学、江阴州儒学、福州路儒学、邵武路儒学、太平路天门书院、戈阳县蓝山书院等学校,也都征收数量不等的货币地租。一般说来,在各种类型的国有土地中,地、山、荡、砂岸、芦场等土地多征收货币地租,水田则主要征收实物地租。元代民田中也有征收货币地租的情况。浦江(今属浙江)大地主郑氏有家规云:“佃人用钱货折租者,新管当逐项收贮,别附于簿,每日纳家长。”(郑涛《旌义编》卷一)地主在家规中对“佃人用钱货折租”一事的管理特别作出规定,可知佃户用货币折纳地租在当时决非罕见之事。货币折租虽然还是一种由实物地租到货币地租的转化形态,但已属于货币地租的范畴。除货币折租外,元代地主土地上还有典型的货币地租,奉化(今属浙江)小方门戴氏墓山“有山租若干缗”,即为一例。虽然是山租,但已不是实物的折价,而是以货币定租额的、稳定的货币地租。

地租额与附加剥削

元代实物定额租的征收在各种类型的土地上都显得相当复杂,租额纷繁不一固不必说,征收的主要物品又有收谷与收米之分,各地使用的量衡器具也有一些差别,因此很难作出全面的叙述,只能勾勒其概貌。元代官田的地租剥削虽轻重悬殊,但从总体上来说是相当重的。一部分采取包佃制经营的官田,元政府规定的租额很低。例如,淀山湖围田五百顷,先以租粮七千七百余石包佃于人,每亩租额仅一斗四升五合,后燕铁木儿包佃时增至租粮万石,每亩也不过二斗。但是,这种低额地租主要是优惠包佃的官僚、地主,而由贫苦农民承佃的江南大部分官田则是“租额颇重”。官田起征多以私租为额,“以民间之私征输于州之公庾”。官田的具体租额虽因土地肥瘠不同而有差别,但其租率一般都高达百分之五十以上。吴澄指出:“惟豪民私占田取其十五以上,甚矣其不仁也,而近世公田因之,亦十五以上”,概括地说明了元代官田的剥削程度。官田地租剥削的沉重,在资料中有不少反映,延祐年间(1314—1320)从民间购买而来的官田,“岁纳亩粮须石半”每亩收米三斗三升五合,慈湖书院田每亩收谷一石三斗三升,租额也不算太高;贸山书院田和甬东书院田每亩收谷均达两石六斗以上,即使按庆元路谷米相折大致三比一的不正常比例,也相当于收米九斗,租额就相当高了。庆元路学田的租额如此参差,其他地区学田租额的复杂可以概见。值得特别提出的是,在某些地区的学田中出现了与米租(秋租)并行的麦租(夏租),而且纳入了地租正额。除正租外,学田中也有附加剥削,如元末徽州路(治今安徽歙县)的学院田,“每亩正米四斗五升,每正米一石,带耗七升,正耗一石,带脚一斗”,有“耗”有“脚”,且份量不轻。

地主阶级对于农民的剥削从来就是残酷的,元代的世俗地主和寺观地主自然也不例外。大德八年(1304),元廷颁布诏书说:“江南佃户承种诸人田土,私租太重,以致小民穷困,自大德八年以十分率,普减二分。”类似的诏书元廷曾颁布过多次,究竟有多大的实际意义不难想象,但由此可以说明,江南地主对佃户的剥削是相当沉重的,而且带有普遍性,以致元政府不得不作出干预。元代私田的租额一般都不低。泰定二年(1325),绍兴(今属浙江)南镇庙买田一百余亩,立碑刻租,列有田亩等级和每亩租额,其大致情况是:一等田,每亩纳米七、八斗;二等田,每亩纳米六、七斗;三等田,每亩纳米五、六斗。这样的租额,即每亩纳米五至八斗,大致说来也是元代江南私田中通行的一般性租额。试看下表(见上页)。表中所列各项田土,分布地区很广,每亩租额都在五到八斗之间。当然,每亩收米五到八斗只是通行租额,有些地主土地上的租额远远超出了这一水准。例如:庆元路医学购买民田六点七五亩,岁收米六石五斗,每亩租米约一石;余姚(今属浙江)善济寺的一块田土,面积一点二五亩,竟收租四石,每亩租额为三石二斗。某些地主不仅向佃户征收重额秋租,还要榨取麦租,如江阴(今属江苏)陈旺捐给佛会的四亩民田,其地租就是“元各白米三石二斗,夏麦四斗”。除正租外,地主还给佃户加以各种额外的盘剥,如浦江地主向佃户勒取“佃鸡、佃麦”;宁海(今属浙江)地主“田之租税俾佃者小民代输”,都是额外盘剥的典型例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