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前期,四川井盐生产工艺,特别是钻井技术有了新的突破,进入了四川盐井技术发展史上的第三个时期——小口深井阶段。这时有了“鱼尾锉”、“银锭锉”、“财神锉”等新型钻具,可打深井至三四百丈,这样就能把蕴藏在三迭系嘉陵石灰岩的丰富盐卤及天然气开采出来。此外,处理井下事故的器械也增多,对于井腔内发生的“走岩”、“崩腔”、“流沙、“冒白”等弊病,亦有一套完整的处置方法。这些工具,构造精巧,功用神妙,在当时堪称绝技。

清廷为恢复盐业生产,令民穿凿盐井,永不加课,兼之钻井技术水平的提高,因而“井灶大兴”,出现盐井数量猛增的热潮。据粗略统计,富荣场雍正时有井二百九十八,锅七百五十五,乾隆二十三年有井四百一十三,锅一千零一。南部县雍正时有井三十九,嘉庆时四百三十六。有的盐井产量极为可观,如富荣场“火之极旺者日海顺井,可烧锅七百余口,……德成井……水自井口喷出,高可三四丈,昼夜可积千余担”。盐井的大量开凿,产量上升,盈利扩大,必然给盐业经营方式带来巨大的冲击,以致在富荣、犍乐这样生产水平较高的盐场,开始出现了资本主义的萌芽。

四川井盐业的资本主义萌芽有它的特殊性。首先,井盐不同于一般手工业产品,从原料收购到销售成品,都是由同一资本家完成,而井盐产品食盐是由封建政府控制,由商人以引盐、票盐方式在规定地区出售。此外,形式上也没有收购原料的过程,开凿盐井,取得盐卤及天然气,属于生产的范畴。因此,井盐业资本主义萌芽主要在商品的生产领域:凿井、采卤和煎制,即井户、灶户、枧户的经营活动中,多少不等的表现出来。其次,井盐业中存在的租佃关系特别繁多而且复杂,土地、盐卤、天然气,以及器用设备均行租佃,契约形式多种多样,资本主义萌芽往往从这些租佃中有所表现。

清代四川井盐业的资本主义萌芽,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生产规模的扩大和细密的生产技术分工。严如煜《三省边防备览》卷十载:“四川货殖最巨者为盐。……大盐厂如犍、富等县,灶户、佣作、商贩各项,每厂之人以数十万计,而沿边之大宁、开县等厂,众亦以万计。”这种估计当然是极其粗略的,其中除季节性盐工外,尚包括大量依盐场为生的小商小贩及其他劳动者。在大宁场,也许还把数万供应盐灶烧柴的农民计算在内。就富荣盐场而言,“担水之夫约有万……盐船之夫其数倍于担水之夫。担盐之夫又倍之。……盐匠、山匠、灶头,操此三艺者约有万。……以巨金业盐者数百家”。专业盐工确已超过万人。盐场生产规模的扩大,还表现在为盐业生产服务的其他辅助性的行业的种类和数量上。富荣盐场“为金工、为木工、为石工、为杂工者数百家,贩布帛、豆粟、牲畜、竹木、油、麻者数千家”。业盐人数空前增多,如射洪县“居民强半以井为业”。乐山县,“城人半藉盐为市,风俗全凭井代耕”。如此庞杂的生产体系和规模,很难视为手工作坊的范畴了。

与此同时,盐场内部的生产过程已存在较为细密的、以技术要求为基础的分工。“其人有司井、司牛、司篾、司梆、司漕、司涧、司锅、司火、司饭、司草;又有医工、井工、铁匠、木匠”。富荣场按井、灶、枧大类分工,其中井上工种十五至十九个,用工五十至七十人;灶上工种五至十四个,用工十四至二十三人;枧上工种九至十一个,用工二十八人。盐工中具有代表性的是山匠,系钻井技工;碓工,凿井之工,“凿井之工,岁停除日、元日”,一年仅放假两天;辊工,负责井上提卤机械的维修;灶头,整灶技工;烧盐工,“烧盐之工岁不停日,盖天下之至劳苦者也”。此外,尚有担卤工等。生产活动显然已超越了手工作坊的狭小天地。

第二,雇佣关系。富荣盐场盐工原则上是脱离土地羁绊、具有自由身份的劳动者。《三省边防备览》卷九载:“川中沃饶,为各省流徙之所聚。其它陆路来者无论已,即大江拉把手,每年逗留川中者不下十余万人。岁增一岁,人众不可纪计,岂山中垦荒、平畴佣工所能存活?幸井灶亦岁盛一岁,所用匠作转运人夫,实繁有徒,转徙逗留之众得食其力”。这些人浪迹四方,有的为生计所迫,“流而为匪”。有的在盐场取得糊口之机后,生活也就相对安定下来,故有人称“川中近年边腹之安静,得力于盐井之盛为多也”。他们是说不上有什么人身依附关系的。就是在边远的大宁县,“工匠外来者多,平日无事,不足以养多人……至盐场筒、灶工丁逾千人,论工受值,足羁縻之”。“境内盐场日聚数千人,待哺者众”。这种外来工匠、待雇之人,其身份显然是自由的。

尤为重要的是,这些工匠是“得食其力”、“论工受值”的雇佣劳动者。这些人,只要有活干即获报酬。据档案材料载:“富荣厂原有烧盐匠一项人等,按月工资向有成例,自前清嘉道迄于光绪开办官运,均系一人煎烧五口,每口每月定价八百文计算。”盐工地位与雇主平等。乾隆年间,犍乐盐场所雇帮工,“每日四十五文工钱,按月支给,同桌吃饭,平等称呼”。“论工受值”还意味着按有无技术及不同工种付给工资。富荣盐场担卤工,“其力最强,担可三百斤,往返运送,日值可得千钱”。而山匠、灶头因有技术,“其值益昂”。工价除按日、按月计算外,尚有“持签运水”,即一担卤便得一签的计件形式。工资类型已经多样化。另外,技术不仅保证工资高,而且也决定了与井主的关系。灶头、山匠颇受井主重视,关系密切,地位突出,井主甚至把部分招工之权交给他们,表现了出于经营考虑而对技术工人的优待。这一切大致说明了富荣盐场盐工和井主间的金钱雇佣关系,盐工丧失劳力便丧失生计。故有歌谣曰:“跑丁不收手,老来要讨口!”“不要两头(老、少)要中间,害病老死喊黄天!”这些盐业“无产者”的存在,标志着盐业资本主义的产生。

第三,关于盐业资本家。四川盐井钻凿,耗资特巨。“井上工费或数万金,少亦万余金”。有的甚至“费至三四万而不见成功者”。花的时间也长,“常程可四五年,或十余年,有数十年更数姓而见功者”。故经营盐井颇有风险,困难甚多。但是,“购卤股者,胜于买田,以债息速且厚也”,却又是捞取丰厚利润的途径,不少商人、高利贷者将商业资本、高利贷资本转化为盐业资本。其投资方式主要有四种。其一,直接投资。清代富荣地区开凿盐井,投资者称“客伙”,拥有井基、厂址者称地主,双方签定凿井契约,称为“出山约”。客伙出办井费用,地主则出“一井三基”(井眼、车基、灶基、柜房基),再按比例分成。如乾隆四十四年契约称:“开出之日,地主每月煎烧七天半昼夜,蔡姓(即客伙)等每月煎烧二十二天半昼夜”。有的契约则是按“锅口”计算。所谓 “天”或“口”,乃是因投资多少而享有的盐、气收益单位。富荣东场以每月天数划分收益,即将每月三十个昼夜分为三十班,又称三十天,三十日分,三十水分。富荣西场则将每月总产量分为二十四锅,称为锅口、锅分。

直接投资中,独资经营者极少,多系合资。嘉庆元年契约中,客伙竟达二十人,所占锅分三口者一人,二口者一人,一口者八人,半口者八人,四分之一口者二人。投资按“半口”为单位,数额当然要小得多,而且还不是一次投资,“所有佃价、淘费、修造、照口分陆续派逗”,多为按月缴纳,并规章严格:“每月清算,如有一月使费不清……另邀开户,不得言及已前用过工本,亦不得私顶外人”。常有被取消股份资格的可能,这些人日后多成为大投资者兼并的对象。

其二,“做下节”。由于钻井耗资费时,有人办井多年,资金告尽,处于进退两难之中。在此关键时刻,一些投资者乘机顶井锉办,待成功后,分享、甚至独占成果,此曰“做下节”。出让者称上节,有的上节系“绝顶”,即收回全部工本,他日钻井成功,则不得分息。或者只收回部分工本,或者不收回工本,则井成功后,按成取得日分或锅分。如嘉庆初契约载蒋姓继王姓后做下节,顶日分六天二分半,余二十三天七分半由原上节继续按所占日分投资。

投资下节者,多认为该井所处地势优越,卤源丰富,前途乐观。虽然一次支付现金数多,实乃获取钻井成功捷径。如顺龙井深已达二百五十余丈,只因“天年欠丰,无力承办”,为福全灶所接办,竟然取得水、火净日分十五天。自然也有例外,有的下节资金耗尽,而井未成功,又得转顶他人。如果不立即寻找后继而造成停工住锉,则原之上节可将井收回,且不偿付工本。这样,前之下节作为中节,新顶之人又称下节了。如同盛井转顶蔡、万、寇、喻四姓,已达四节,前后历经七十五年之久。

其三,“佃煎”。富荣盐场拥有日分或锅分的地主,有的不愿直接经营井灶,遂予出租。有人便租赁现成井灶的盐卤及全套生产设备,加工食盐出售。这种佃煎有租期限制,五年、六年不等。在这有限的时间内,不仅要追回租金,而且要获取额外利润,当然需要在经营管理方面有所改进。从契约内容中可以看到,起初规定“水火消涨,不得异说”,而后佃煎者提出种种要求,出佃者不断让步。“自佃之后,如年限内有卤水不敷,凿掘下脉,刁下大小竹木,耽延日期,主人照数补足,使费银钱,主人认还”。租期满后,多“外敷六个月”,甚至 “外敷一年零两个月为准”。表现的非常被动。由于出租者仍要对盐井的正常生产负责,必须继续投资,因此,这并非是一般性质的租佃关系。同时,佃煎者擅长经营筹划,利润日增,而出租者又多不善此道,到时也不一定收回井灶,以致租期延长,佃煎者态度愈加咄咄逼人,有的更乘势将井灶变相占有。如乾隆年间,“秦人某佃煎从弟井业,获资巨万,据势阻佃”。使用权的地位更加突出。佃煎者的成功,应是盐业资本取得胜利的一种表现。

其四,“杜卖”。这是兼并小资井灶的一种契约形式。盐场中,有的小井灶户因“盐质甚劣”、“利亦微薄”,很难撑持下去,多为大灶户所并吞。文献称“大灶多系独资”,“购得卤权多,设灶亦多”。他们乘机“买卖移并,随时为价”,“一灶归并数灶”,以致“为场雄伯”,成为特大井灶户。

杜卖者在文契中多写明“情因负债难偿”、“力难自办”,被迫将自己仅有的生产资料,甚至连同自己的劳动力在内,一起出售给了大盐业资本。

由于大量商业资本向盐业资本转化,不少商人逐渐成为新兴的盐业资本家。道光初,陕商高某以银三千两与“李四友堂”合办联珠井,获利丰厚。道光十八年陕商某与“王三畏堂”订约,规定每凿一井,陕商出银四百两,收益客得十八天,主得十二天,十八年为率。在彭水,“清乾隆间,陕商支千裔来郁开凿新井”。在云阳,“胡德荣……移家盐场……购卤买田,日益完富”。犍乐场吴景让堂,其先“改营商业……家益日裕,先后置牛华溪、五通桥诸井灶”。陕西商人凭藉雄厚资本,在井盐业生产领域中取得了绝对优势,“川省各厂井灶,秦人十居七八,蜀人十居二三”。成为盐业资本家,也即井盐业资本主义萌芽舞台上最活跃的角色。

四川井盐业在清代前期虽已出现资本主义萌芽,但它异常幼弱,除在富荣、犍乐等场存在有较大规模的手工工场外,其他地方小井小灶为代表的小生产方式仍很普遍。如盐源场“井户多兼灶户……皆极贫苦,利亦微薄”。忠县场“灶户灶房均系自业,形势甚陋,破房一间,灶一座或两座而已”。万县场“灶户皆贫苦之民……作辍不常,夏日水淡,大半停业”。就是富荣场的盐业资本主义萌芽面临的道路也是极其狭窄,前途很不乐观。除清皇朝的统治政策的压抑与销售市场的限制外,还有以下三个问题。

第一,关于盐场土地性质及地主地位。开凿盐井要涉及土地,并与地主发生关系。富荣场的土地开始在向盐业资本转化。地主因提供一井三基,便具有了分享盐业经营利润的资格,即取得了“地脉水分”。当井出微水、微火后,地主必须继续投资,才能够“分班”(分享盐卤)。契约称“倘开出腰脉水一二口,以帮掘井人用费;如出二口外地主愿分班同出工本以掘下脉”。“起推之后,遇有淘井并官前使费、注册承课一切等用,俱照二十四口均出”。因此,富荣场的地主,系以土地作为投资而获得收益的。地主投入的地产乃是井场固定的生产资料,盐业资本的组成部分。这样,他们在一定程度上是作为资本的代表,而不是地租的代表参加增殖剩余价值的活动。可以说,富荣盐场的地主也在朝土地经营者的方向演变。

可是,这种演变的阻力是巨大的。由于是租佃土地的关系,因而要收取“押金”,时称“押山银钱”。租期有定,一般为十二年。租佃之后,中途不得停锉,否则地主有权收回。井成功后,修建廊厂,往往也受制于地主。由于他们“恐耗费过多而于己之分利有障”,多加阻挠,故均简陋,不便扩大生产。盐井出入道路,如经过其他地主之区,仍得租佃,必然受额外勒索。至于架设枧管更是“縻费不赀”,“非有势力之绅商不能轻易经营设枧,否则必受地主之掯制也”。后虽有退还押金之例,但总的说来,地主为控制盐卤财富,相与勾结,组成排他性的地方封建势力集团,阻碍外人投资,自由经营的道路愈来愈走不通了。

第二,盐业资本的出路。“四川货殖最巨者为盐”。盐业资本每年增殖巨额利润,但多未用于扩大再生产,而是流向了其他地方。首先是回到土地之上。盐场商人的信条是“耕凿并治”。据统计,“李四友堂”在极盛时期拥有良田千顷,乡庄数十,年收租五千余石。“王三畏堂”亦有良田万顷,遍及富顺、荣县、威远、宜宾等地,年收租一万七千余石。就是以盐场附属的篾索业而言,据近代调查,其经营扩大的过程,恰恰也是其老板由小中地主变为大地主的过程。不仅如此,盐业资本与高利贷、商业资本之间混通,前者丰盈则流入后者,前者亏损亦仰给于后者,它并不居于独立的地位。

其次是投向封建官场,盐商均“捐官”成风。“李四友堂”的兄弟子侄人人捐官,同知数千两,道台数万两。甚至其雇佣的仁怀盐号“协兴隆”掌柜,也将号银十万两在贵州捐了道台。这不仅耗费大量资金,而且迫使盐业资本向畸形的道路发展。

再次是寄生的封建家族经济的消耗。富荣大场商多系各大家族,封建宗法家法体制与盐业资本间的矛盾尖锐。如在经营上、用人上往往发生冲突。特别是盐业资本积累与家族的生活消费相混淆,前者屡受后者冲击。场商幕幕家庭闹剧的发生,多是两者矛盾的反映。盐业资本在封建家族的影响下,其积累和扩大都是困难的。

到后来,盐业资本与土地、高利贷、商业之间的渗透日益强烈,盐场主的地主、高利贷、商人,尤其是封建地方绅士的色彩愈来愈浓厚。于是其经营业务的地方性、排他性愈来愈大,而在其势力范畴之内,彼此之间又力求相对稳定,避免竞争,资本的兼并和集中过程也就更不明显了。

第三,关于盐工帮会性质问题。清中叶后,富荣盐场烧盐工和整灶工有“炎帝会”,挑卤工有“华祝会”,钻井工有“泗圣会”。发起之因是“常以一人而为一事则发之也难,以众人而为一事则易也”,乃是维系、团给盐工的机构。会首由会众公举,并有规章、纪律,如不得偷窃、赌博、吸洋烟等,否则开除,永不得入会。会众间的纷争,亦请会首解决。这些组织曾发动过盐工早期罢工斗争。但是其局限性也是很大的。它的排外性强。烧盐工必须入会,未入会者不得烧盐。它的封建宗法的师徒关系色彩较浓,如不够资格入会者称“下手”,入会要多交一倍的“香钱”。工作量也有不同规定,如烧花盐,“上手”(正式会众)二人共烧十口,“下手”一人烧三、四口,合称为一排。上手烧一天耍一天,一月工作十五天,称十五班。下手天天工作,称三十班。联系到灶头、山匠尚有招工等权,他们地位优越,其间还有某些剥削的关系。因此,盐工雇佣劳动所夹杂的封建因素也就不能不更多一些。这表明,离开了土地的劳动者,虽然基于土地而形成的封建人身隶属关系原则上不存在了,但在中国特殊的社会环境中,这些小农出身的劳动者,又自发地结成带有宗教、秘密社团色彩的、互相维系的组织,他们的“自由”程度总是受到了相当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