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害人作案手段隐蔽、查处难度大。加害人作案中往往采用对儿童进行哄骗、恫吓、威胁等手段,利用未成年人无知、羞愧等各种心态,对被害人进行精神控制。朝阳区法官们在调查中发现,即使有的未成年人处于家庭、学校的监护之下,但面对侵害的时候,出于年幼无知或者其他复杂的心态不知告诉、不敢告诉,使得此类案件往往在加害人作案后相当长的时间才案发,这对案件的侦破带来一定难度。

为预防和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的法官提出了相关的应对之策。除了学校和家长对未成年人子女保护要有足够的重视,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进京务工人员聚集区的安全管理,他们还建议,要充分保护隐私、加强对受侵害未成年人的心理救助。例如在进行调查取证时,应避免开警车前往被害人居所、学校,对证人取证时应尽可能控制影响范围等。对那些受到侵害的孩子,要及时进行心理救助,指导家长及社会工作者及时介入,通过交流谈心、心理辅导等方式安抚和解除孩子的紧张和不安情绪,促使其减轻痛苦,摆脱心理阴影。

此外,建议建立相应的法律援助制度。我国刑诉法规定,对未成年被告人规定了指定辩护制度,但对未成年被害人的法律援助却没有强制性规定,实践中所操作的法律援助的范围、阶段和程序,与一般的成年被害人无实质性区别,主要表现为“因经济困难可申请”。显然,现行制度未能充分考虑未成年被害人案件的特点,建立完善相应的制度确有必要。一方面,法律援助的启动应当参照现行的指定辩护制度,被害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即应指定;另一方面,对这类案件未成年被害人的法律援助在侦查阶段就应当介入,以便于从刑事、民事各个方面为他们提供帮助。

针对猥亵犯罪在一些学校发生的现象,朝阳法院的法官们提醒有关部门应高度重视此类现象,对《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等相关法律条文进行修改和完善,加大打击犯罪力度。尤其在教师管理方面,要改变只抓业务不抓队伍、忽视管教的状况,学校要加强对学校工作和校园安全的日常管理和检查,建立校园犯罪案件报告制度、家长和社区监督制度,设立家长委员会,从根本上消除放纵庇护、上遮下掩、“内部消化”现象。一旦出现问题,既要追究犯罪分子的法律责任,又要坚决追究相关领导和管理人员的责任。此外,对未成年人学生教育时,学校应改变视性知识为“雷区”的现状,堵漏补缺,通过在中小学开设性教育课等方式,正确引导、教育学生,增强其防范性侵犯的意识和能力。

“关键是父母和学校能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培养儿童识别这种不良侵害的能力,在遭遇猥亵发生时懂得抵制,即便是简单的说"不"、离开和哭叫等都是有效的自我保护手段。”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刘丽文律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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