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司寇断狱弊讼,则以五刑之法诏刑罚,而以辨罪之轻重。诏刑罚者,处其所应不,如今律家所署法矣。

[疏]注“诏刑”至“法矣”

释曰:司刑主刑书,若於外朝司寇断狱之时,司刑则以五刑之法诏刑罚。刑罚并言者,刑疑则入罚故也。

司剌掌三剌、三宥、三赦之法,以赞司寇听狱讼。剌,杀也。讯而有罪则杀之。宥,宽也。赦,舍也。剌,七赐反,下及注同。

[疏]注“剌杀”至“舍也”

释曰:此经与下为目。云“赞司寇听狱讼”者,专欲难成,恐不获实,众人共证,乃可得真,故谓赞之也。云“讯而有罪则杀之”者,刑有五,一者是杀,馀皆讯之。独言杀者,立官名剌,据重而言故也。

壹剌曰讯群臣,再剌曰讯群吏,三剌曰讯万民。讯,言。

[疏]“壹剌”至“万民”

释曰:此三剌之事所施,谓断狱弊讼之时,先群臣,次群吏,后万民,先尊后卑之义。

壹宥曰不识,再宥曰过失,三宥曰遗忘。郑司农云:“不识,谓愚民无所识则宥之。过失,若今律过失杀人不坐死。”玄谓识,审也。不审,若今仇雠当报甲,见乙,诚以为甲而杀之者。过失,若举刃欲斫伐,而轶中人者。遗忘,若间帷薄,忘有在焉,而以兵矢投射之。忘,音妄,注同。坐,才卧反,下同。轶,待结反。中,丁仲反。间,间厕之间。射,亦食反。

[疏]注“郑司”至“射之”

释曰:先郑以为“不识谓愚民无所识则宥之”,若如此解,则当入三赦憃愚之中,何得入此三宥之内,故后郑不从也。云“过失,若今律过失杀人不坐死”者,於义是,故后郑增成之。云“玄谓识,审也” 者,不识即不审。云甲乙者,兴喻之义耳。假令兄甲是仇人,见弟乙,诚以为是兄甲,错杀之,是不审也。

壹赦曰幼弱,再赦曰老旄,三赦曰憃愚。憃愚,生而痴騃童昏者。郑司农云:“幼弱、老旄,若今律令年未满八岁,八十以上,非手杀人,他皆不坐。”耄,本又作旄,同亡报反。憃,敕江反,又贞巷反,刘痴用反。騃,五骇反,李又五亥反,又吐在反。上,时掌反。

上一页
下一页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