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士掌国中,郑司农云:“谓国中至百里郊也。”玄谓其地则距王城百里内也。言掌国中,此主国中狱也,六乡之狱在国中。

[疏]“乡士掌国中”

释曰:乡士主六乡之狱。言“掌国中”者,狱居近,六乡之狱皆在国中。“郑司”至“国中”

释曰:先郑云“谓国中至百里郊”,后郑不从者,六乡地虽在百里郊内,要言国中者,指狱而言,非通百里在国中,故不从也。是以“谓其地则距王城百里内,言掌国中,此主国中狱也”。云“六乡之狱在国中”,对六遂之狱在四郊者也。

各掌其乡之民数而纠戒之,乡士八人,言各者,四人而分主三乡。

[疏]注“乡士”至“三乡”

释曰:郑以四人分主三乡者,若以八人共主三乡,不得言“各”。既言各,则有部分,故以四人分主三乡解之也。

听其狱讼,察其辞,察,审也。

[疏]注“察审也”

释曰:乡士主治狱讼之事,故云“听其狱讼,察其辞”。言“审”者,恐人枉监也。

辩其狱讼,异其死刑之罪而要之,旬而职听于朝。辩、异,谓殊其文书也。要之,为其罪法之要辞,如今劾矣。十日,乃以职事治之於外朝,容其自反覆。劾,户代反。覆,芳服反,《方士职》注同。

[疏]“辩其”至“于朝”

释曰:云“辨其狱讼”者,辩,别也。狱谓争罪。讼谓争财。事既不同,文书亦异。云“异其死刑之罪”者,死与四刑轻重不同,文书亦异。云“而要之”者,文书既得,乃后取其要辞。虽得要实之辞,罪定,仍至十日,乃后以断刑之职,听断于外朝。

注“辩异”至“反覆”

释曰:云“要之,为其罪法之要辞,如今劾矣”者,劾,实也。正谓弃虚从实,收取要辞为定,容其自反覆,恐囚虚承其罪,十日不翻,即是其实,然后向外朝对众更询,乃与之罪。

司寇听之,断其狱、弊其讼于朝。群士司刑皆在,各丽其法以议狱讼。丽,附也。各附致其法以成议也。

[疏]“司寇”至“狱讼”

释曰:此即朝众听之事。狱言“断”,讼言“弊”,弊亦断,异言耳。云“群士司刑皆在”者,所谓《吕刑》云“师听五辞”,一也。恐专有滥,故众狱官共听之。云“各丽其法”者,罪状不同,附法有异,当如其罪状,各依其罪,不得滥出滥入,如此以议狱讼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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