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杀人者,踣诸巿,肆之三日。刑盗于巿。踣,僵尸也。肆犹申也,陈也。凡言刑盗,罪恶莫大焉。踣,皮比反。僵,居良反。

[疏]注“踣僵”至“大焉”

释曰:除上三者,之外皆陈尸於巿,肆之凡三日也。

凡罪之丽於法者,亦如之。唯王之同族与有爵者,杀之于甸师氏。罪二千五百条,上附下附,刑五而已。於刑同科者,其刑杀之一也。

[疏]“凡罪”至“师氏”

释曰:正刑有五科,条二千五百。丽,附也。上附下附,是罪附于法,法即五刑是也。云“亦如之”者,合入死者,亦踣之。合入四刑者,虽不踣,亦刑之在巿,故总言亦如之。云“唯王之同族与有爵者,杀之于甸师氏”者,谓不踣。踣者,陈尸使人见之。既刑於隐处,故不踣之。

注“罪二”至“一也”

释曰:云“罪二千五百条”者,《司刑》文。云“上附下附,刑五而已”者,《礼记》云“丧多而服五,罪多而刑五,上附下附”是也。云“於刑同科者,其杀刑之一也”者,事虽异,各有五百同科,及其同刑同杀一也。

凡军旅田役斩杀刑戮,亦如之。戮谓膊焚辜肆。

[疏]注“戮谓膊焚辜肆”

释曰:此云“军旅田役斩杀刑戮”,皆使掌戮为之。按《士师》“大师,帅其属而禁逆军旅,犯禁者而戮之”,《乡士》云“凡国有大事,则戮其犯命者”,《遂士》亦云“凡郊有大事,刑戮其犯命”。彼并不使掌戮者,此等皆权时之事,军旅之间,或有临时即决,不假掌戮者也。是以《戎右职》云“掌戎车之兵革使”,注云:“使,谓王使,以兵有所诛斩也。”引战于殽,襄公缚秦囚,使莱驹以戈斩之是也。

墨者使守门,黥者无妨於禁御。御,音御。

[疏]“墨者使守门”

释曰:此人即《阍人》“掌守王中门之禁令”者是也。

劓者使守关,截鼻亦无妨,以貌丑远之。远,于万反。

[疏]“劓者使守关”

释曰:此则王畿五百里上,面有三关,十二关门,劓者守之。

宫者使守内,以其人道绝也,今世或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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