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何谓公民?

诚如舒克所说,当代学术研究领域和教育实践领域对“公民”一词的使用非常宽泛,“差不多将它当作了一个空的容器,使用者们可以随意往里灌注他们自己的社会和政治理念”。[1]但仔细琢磨,无论里面装了什么理念,都脱不了政治权利人、国民资格、社会之公共人等三种模型。也就是说,我们起码可以区分出在三种不同意义上的公民概念。

1.民主公民

公民思想与实践的源头在古希腊。如果一个人只能臣服于他人或外在的机构,那他就是一个被统治的臣民;反之,一个人只是使别人臣服,那他就是统治者。这两种人其实都不是公民。只有在人“既是统治者又是被统治者”(亚里士多德语)时,他才是公民。因此,公民最古老的意义,其实就是政治上的自我治理。虽然经过历史的风尘,公民概念不可避免地沾染了不同时代的“颜色”,但这一核心意义仍然存在。正如史密斯所说,无论公民概念附丽再多其他因素,其核心意义依然是指在一个某种形式的民主政体下有权以某种方式参与政治的人。[2]只不过,“政治上的自我治理”已经转化为现代意义上的民主体制及对这一体制的影响与参与。

因此,理解这一意义上的公民概念有两个维度,一个是统治(政治)的体制(公民产生、生存的政治条件),一个是参与这种体制的权利。克罗斯利认为,“公民身份仅存在于具有分化的、合理的政治体制的社会中”,[3]而这样的政治体制,在很多人那里,不言而喻就是指资本主义的三权分立、多党竞争、司法独立、言论自由等制度。公民(参与)政治权利包括主动的影响政治运行的权利和免受政治压迫的权利。前者包括诸如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组织参与政党、集会等,后者包括人身自由、言论自由、信仰自由、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以及批评、反对政治决策等权利。马歇尔将这两项权利区别开来,将主动参与政治的权利视为“政治的要素”,将免受政治压迫的权利视为“公民的要素”(civil element),[4]影响甚广,实际上,这些要素反映的都是公民的政治权利。斯金纳认为,个人作为一个国家的公民,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有能力(power)采取行动,一是不存在依附、不存在干涉、能够自我实现,[5]说法不同,其实表达的是同一个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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