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汉经济史的研究是建国以来秦汉史研究的重点。全面论述秦汉经济史的专著有李剑农的《先秦两汉经济史稿》,傅筑夫的《中国封建社会经济史》第二卷。作为专题进行研讨的论文数量很多,比较集中的有两个问题,一是封建土地所有制问题,一是赋役制度问题。

封建土地所有制

封建土地所有制,主要有三种看法:国有制说、地主私有制说、自耕农小土地所有制说。

建国以来,最早对秦汉土地所有制进行探讨的是侯外庐。他在《汉代社会史绪论》一书的“校后补遗”中,专门论述了汉代土地所有权,提出了封建土地国有说。他说:“秦汉土地所有权制度,开创了中国封建制的‘国家 ——最高的土地所有主’的土地制度,‘主权在这里,就是全国范围内集中起来的土地所有权’(《资本论》第三卷)。”他从以下六个方面加以论述:(1)汉代盐铁酒钱与山泽之利,是国家专有或属于皇帝最高地主的,这些所有权虽然有过斗争,基本上仍属于皇帝。(2)史多盛称汉家借贫民田,实际上这正是公田赋民的土地国有制。(3)汉代从移民垦田,到所在赐公田,即土地国有的制度。历帝募罪徙戍边,或由狭乡徙宽乡的移民政策,都是显例。(4)汉代自武帝以来,置田官以六十万人屯田,是秦以来法律化的屯田之始。此后,昭帝、宣帝、元帝置都护尉屯田,后汉光武帝以后列帝因之。屯田制到了三国时代,就成为主要国有地租的形态了。(5)汉人多以田有草者曰“官田”,以“耕而勿有,曰不专地”,故武帝有诏,以“草田”价鄠杜之民,即指汉代的皇族地主所有权,所谓王莽的 “王田”制,不是别的,想尽收豪族地主土地而为最高地主所有。(6)秦汉以来,地租与国税是不分别的。董仲舒和师丹的“限田”,王莽的“王田”,以及光武夺田,只是地主阶级之间的内争表现形式,除了地租外,再没有理想。由于该书印行量有限,读到的人不多,上述看法未引起反响。1954年,他在《历史研究》创刊号上,发表了题为《中国封建社会土地所有制形式问题》的文章,对上述论点加以发挥和引申,明确提出中国封建土地所有制是“皇族所有制”,即土地国有制的论点,认为“秦汉以来这种土地所有制形式是以一条红线贯串着明清以前全部封建权”。这篇文章发表后,在史学界产生很大反响,并引起热烈讨论。持此主张的还有贺昌群。他著有《汉唐间封建土地所有制形式研究》一书,认为秦汉郡县制建立以后至唐代,全国范围的土地集中在专制主义国家手里,是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皇帝是最高地主,但这并不排除私人或公共占有权和使用权。

与上述看法不同,比较多的学者主张秦汉土地所有制主要形式不是国有制,而是私有制。

翦伯赞在《秦汉历史上的若干问题》①一文中认为,从战国以来,中国的土地所有制就从封建领主的世袭所有向着新兴的封建地主阶级的个人所有转化。到秦代统一六国后,地主阶级个人的土地所有制,即土地私有制,已完全确立。秦始皇三十一年(公元前216 年)“使黔首自实田”就是土地私有制在全国范围取得法律保护的证明。到两汉时期,土地私有制已经普遍发展,根本不存在土地国有制的问题。他在谈到两汉的 “公田”时指出,两汉有公田,但不能因此就说两汉的土地是国有制。作为一种土地制度,是国有或是私有必须看其在社会经济中是否占支配地位。两汉的公田比起私人所有的土地来,显然是不重要的。这样的公田在两汉以后的封建社会中还长期存在,它是土地私有制的伴随物,说不上是什么制度。

张传玺在他的《秦汉问题研究》书中,收入研究秦汉时土地制度方面的论文多篇,着重论述秦汉土地私有制形成的过程。他认为,从战国到秦统一,是土地私有制在全国范围内形成确立的时期。两汉时期,随着土地买卖和土地兼并的发展,国有土地不断向私有转化,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已成为主导的所有制形式。他还研究了汉代的土地买卖契约,认为订立土地契约是一种法律行为,是所有权及其法律观念的表现。

近年来,研究秦汉土地制度的专著,还有朱绍侯的《秦汉土地制度与阶级关系》,高敏的《秦汉魏晋南北朝土地制度研究》等。最近,林甘泉主编的《中国封建土地制度史》第一卷出版,书中以大量的篇幅论述了秦汉时期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各种形式及其历史特点,论证充实,是同类著作中富有成就之作。

赋役制度

关于赋役制度的研究,五十年代,韩连琪在《汉代的田租口赋和徭役》①一文中,对汉代的赋役制度做了较全面的论述。他认为,汉代封建政权剥削的主要对象是农民,而对农民的剥削主要是田租、口赋和徭役。其主要论点如下:(1)田租。事实上是指田税。秦代田租数目不可确知,但不会低于汉初。汉初基本上行“什伍税一”的制度。景帝前元二年(公元前155年)减为“三十税一”,成为定制。汉代的田租,是按亩由政府规定统一赋额来征收的,田租的形态,虽曾以货币、布帛为租,但主要是谷物。每亩的征收量,则约为三升。征收田租的土地标准,秦代采用“民自实田”的办法,汉代沿袭了下来。田租以外,还有稿税,亦称刍稿,汉初征收现物,后改为征收货币。(2)口赋。汉代的口赋沿袭秦制,按人口征收。口赋有算赋、口钱之别。算赋为成丁的人口税,年龄为十五岁以上至五十六岁。高帝时,有算赋,始定人六十三钱,文帝时改为四十钱,自武帝后,人百二十为一算已成为定额,未再变更。口钱为未成丁的儿童税,从七岁开始缴纳,每年二十三钱。算赋、口钱的用途不同,算赋为军赋,归大司农。口钱“以食天子”,属于少府。汉代算赋、口钱是按“口数”征收的人头税,另外尚有算訾,是一种资产税,资产一万纳百二十钱。(3)徭役。关于秦代的徭役,作者把《汉书·食货志》董仲舒所说的话断句为:“月为更卒,已复为正,一岁屯戍,一岁力役,三十倍于古,……汉兴循而未改。”汉代的徭役,大体上沿袭秦的制度。所谓“月为更卒”,即不论男女,到了“始傅”年龄以后,都要在郡县服役一月。此外,还有“正卒”,包括两项:“一岁屯戍”,包括京师的卫士和边境的戍卒,服役期限一般是一年;“一岁力役”,即《汉归仪》所说的“骑士材官”,在郡国服役一年,主要是受军事训练。上述看法,虽属一家之言,但在史学界有一定影响。

七十年代末,王毓铨的《“民数”与汉代封建政权》①从 “民数”与汉代封建政权的关系,对汉代赋役制度的特点作了探讨,指出:汉代封建政权对“民数”十分重视,其所以如此,与其封建政权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或称物质基础)有关。文章对汉代封建政权征敛项目——田租、刍稿、算赋、口赋、献、贡、力役等七项,逐一考释,认为前两项出自田土,后五项出自人户,两者相较,“人户具有更大的重要性”。封建政权之所以重视户口管理,其主要目的在于控制最大数量的民数,使其负担起供应国家的封建义务。这篇文章的独到见解,受到秦汉史研究者的重视。

近年来,对秦汉赋役制度的研究,又有新的进展,出版了一些有分量的论著。钱剑夫的《秦汉赋役制度考略》,对秦汉赋役制度作了系统的考释。黄今言的《秦汉赋役制度研究》所论范围广泛,包括税收财政机构、土地税、末业税、赀算、按丁口征赋制、徭役制度、少数民族地区的赋役和贡输,以及赋役征调与名算、上计制度等,其中有些问题较以前的研究深入了一步。高敏的《秦汉赋役制度考释》①一文认为,汉代赋税不外赋、算、租、税四大类别。其中仅“租”一项征收实物,其余三类都是征收钱币,货币税比重在汉代的赋役中是主要的。还认为,汉代田租征收的办法,不是以往所说的按田亩或按产量,而是按田亩与产量相结合来征收。

① 《历史学》1979年1期。

① 《文史哲》1956年七期。

① 《中国史研究》1979年3期。

① 见高敏《秦汉史论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