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的终止有两个原因:一是配偶一方死亡或宣告死亡;二是因双方的离婚行为。第一种原因是婚姻终止的自然原因。离婚,是生存的配偶运用法律手段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这是由双方主观意志所决定的。离婚,不仅在双方婚姻当事人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相互间、权利和义务等方面,引起一系列的法律后果,而且还直接涉及子女的抚养教育等问题,从而对家庭和社会都产生重大影响。因此,离婚制度是婚姻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古今中外的婚姻立法,对离婚问题都作了专门规定。

离婚作为一种制度,有它发生、发展的历史。离婚制度是婚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和婚姻制度同时产生,并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而发展变化。结婚,认为是合二姓之好,而离婚,则认为是绝二姓之好,所以叫绝婚。夫妻离异而中断婚姻关系,最早就叫做“绝婚”,而唐以后就称为“离婚”了。离婚一词最早见于《晋书·刑法志》,普遍用于唐朝。

但是在民间或文人学士的口语中,都不经常使用“绝婚”或“离婚”的字眼。因为在父权家长制的中国古代社会,男女婚姻完全以家族为中心,男女结婚的主婚权操纵在家长手中,离婚基本上也由家长决定,婚姻当事人没有婚姻自由可谈。妻子是属于夫家所有的,夫家根据自己的意愿可以将妻子弃去,婚姻中断实质是男子把妻子赶出家门,没有夫妻进一步协商的余地,更没有女子提出要与丈夫离异的可能,所以离婚在宋以前叫“出妻”、“去妻”或“弃妻”,在宋以后叫做“休妻”。在婚姻当事人没有婚姻自由,妇女没有离婚权利的社会里,所谓离婚制度只能说是弃妻制度,决不能和现代的离婚制度同日而语。

在周代,离婚现象是较为随意的。周代丈夫离弃妻子的现象十分普遍,方式也很随意,谈不上什么手续,只是由媒氏记录下来罢了,叫做“书之于版”,不管他们为什么离异。

普通百姓的离异,只需要男方请个人到女方家去,告诉女方的家长说:“男方说她不好,实在不能和您的女儿一起吃饭,他请我来跟您谈谈。”女方的家长就会回答说:“都是小女不对,由我负责。就照男方的意思办吧。”客人走出来,主人送到门外,离异的事就算成立。

贵族的离异大体也是这样,由男家派一个使臣到女家对女方家长说:“我们的主人不会处理家事,不能和您的小姐长远地一起侍奉祖庙,他派我来转达给您老爷。”女家的主人就会说:“不要这样说,这都是我以前没有把女儿教好,现在我一定从命。”使臣把女子出嫁时的嫁退给女家,这事也就算完了。

周代离异手续较之后代还很不完善,也很不严格。由于传统习俗的遗留,夫妻离异还被看作是很平常的事。但是男子这种较为随意的、自由的出妻,还是给女子带来莫大的苦难。难怪《诗经·卫风·氓》中的那个女子,指责男子“士也罔极,二三其德”并且通过自身的教训告诫天下女子:“于嗟女兮,无与士耽。士之耽兮,犹可说也;女之耽兮,不可说也。”

下一页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