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森林警察在我国最早见于清末宣统3年。

1948年,随着东北、内蒙古地区的解放,国家就在当时的林业局成立了林业公安机构。

1953年3月,东北人民政府发出在辽宁、吉林、黑龙江、内蒙古东部林业森工局建立林业公安的通知。

60年代初华北、西北、华东、华南、西南林区也相继建立了林业公安分局和派出所。

“文革”期间,林业公安机关和地方政法一样,被撤销、削弱。

70年代初期,大面积国有林区相继恢复了林业公安机关。

1979年1月15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保护森林、制止滥砍滥伐的布告》。“建立林区派出所,保护森林,维护林区社会治安。”

1979年2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省、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在重点林区设立公安局、派出所,配备森林警察,加强治安,保护森林。”

1980年12月1日,林业部、公安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出了《关于在重点林区建立与健全林业公安、检察、法院组织机构的通知》。“建国以来,国家虽然根据林区的特点,先后在重点林区建立了公安保卫机构,”“未建立林业公安局的,要把林业公安、检察、法院三机关同时建立起来。林业公安局、林区检察院和森林法院行使县级公检法机关职权。”“在自然保护区和上述林区重点国营林场、水运处、森铁处,可根据实际需要,建立林业公安派出所。在自然保护区,已建有林业公安局、处的仍保留。”“在上述地区的重点国营林场,可根据实际需要,建立林业公安派出所。”“建立与健全林业公检法组织机构所需的人员,根据中组部(79)组通字第44号文件精神,均列入林业编制。”

1981年3月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 。“林区要加强建立健全林业公、检、法机构。”

1984年5月3日,经国务院同意,劳动人事部下发了《关于林业公安体制问题的通知》(劳人编[1984]70号)。“林业公安机关列入国家公安机关序列;林业部设立林业公安局,列入公安部序列,各级地方林业公安机关列入地方公安机关序列,实行林业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双重领导。”林业部公安局列为公安部第十六局。

1984年11月林业部公安局正式成立。

2005年7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解决森林公安及林业法检编制和经费问题的通知》。

2007年3月20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发布《关于为森林公安和林业法检机构核定政法专项编制等事项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