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国中叶前后,是我国奴隶社会走向封建社会的过渡时期,随着为奴隶制服务的各项制度之被否定,就逐渐出现了走向统一封建国家的政治制度。所以,顾炎武曾经概括战国时期的政治情况说:“春秋时犹尊礼重信,而七国则绝不言礼与信矣;春秋时犹宗周王,而七国则绝不言王矣;春秋时犹严祭祀、重聘享,而七国则无其事矣;春秋时犹论宗姓氏族,而七国则无一言及之矣;春秋时犹宴会赋诗,而七国则不闻矣;春秋时犹有赴告策书,而七国则无有矣。邦无定交、士无定主。……不待始皇之并天下,而文武之道尽矣”(《日知录·周末风俗》)。

君主专制官制的确立

春秋时代,卿大夫的家内盛行着家臣制。到了春秋末年前后,随着社会制度的逐渐变革,在有些诸侯国内出现了一种官吏性质的家臣。这种家臣不再有封地,而以粮食为俸禄。例如,孔子担任鲁国的司寇,“奉(俸)粟六万(石);后来到卫国做官,“亦致粟六万”(《史记·孔子世家》);孔子也曾任命“原思为之宰,与之粟九百”(《论语·雍也》)。到了战国时代,这种官吏性质的家臣制,就逐渐发展成为封建的官吏制度。

相将制度的出现战国时期各国在国君之下建立了以相将为首的一整套官吏机构作为统治工具。《尉缭子·原官》说:“官分文武,惟王之二术也”。这和过去各国卿大夫同时掌握政权和兵权已经不同。

相是“百官之长”(《荀子·王霸》),也称相国、丞相、宰相或相邦①等。本来,相是诸侯朝聘时辅导行礼的官,宰是卿大大的家臣,家宰总管一家的政务,邑宰掌管一邑的政务。但是春秋时代在某些国家里,已有总领百官的冢宰、太宰或相,他们还是一些卿大夫的世袭官职,与后来的相之已成为封建官吏机构首领并不一样。

将原是统帅军队的长官,又称将军、上将军或大将军等,地位仅次于相,将军原是春秋时代晋国的称号,当时的卿大夫不仅有统治权力,而且有宗族和“私属”的军队。到了战国时代,由于统治范围的扩大,官吏机构的宠大复杂,又由于常备军的建立和征兵制度的推行,战争规模的扩大和战争方式的改变,在官吏组织中不得不文武分家,产生了文宫的首长相,武官的首长将。如齐威王时先后以邹忌、田婴为相,而另有田忌、申缚为将;魏惠王用惠施为相,庞涓为将;赵惠文王用蔺相如为相,廉颇为将。

秦国设相较迟。商鞅在实行变法时是大良造,大良造便是当时最高的官职。直到公元前328 年张仪为相,秦才开始设立相位。公元前309年,初置承相,以甘茂为左丞相,樗里疾为右丞相。但是,秦国设相初期,为相的张仪、甘茂、樗里疾还统帅军队作战。在设相后的秦国,大良造变成武职,白起屡建战功,封为列侯,官职还是大良造。秦设将军是在秦昭王时,以魏冉为将军,警卫都城咸阳。

楚国一直没有没相,仍沿续春秋时代的官制,以令尹为最高官职,相当于相,楚悼王变法时以吴起为令尹,楚考烈王时黄歇(春申君)执政,也是令尹。《韩非子·存韩》载,李斯上书韩王时说:“壮仓相秦,起兵发将,以报天下之怨,而先攻荆。荆令尹患之。”此事已在战国末年,可见直到这时,楚的执政官还是令尹。楚国在战国时代也没有设将军,只有柱国、上柱国的官职,相当干将。公元前308年,秦攻韩之宜阳,楚派柱国景翠往救。这个校国就是最高的武官。

在相将之外,还有负责专门事务的尉和御史。尉是次一级的武官,其官职是“选练举贤,任官使能”(《史记·赵世家》,主要负责选择任用官吏。后来,赵国在将军下又设有“国尉”(《史记·廉颇列传》)、“都尉” (《战国策·赵策三》)。秦国在秦昭王时也在大良造下增设国尉一级。秦在统一中国后,以太尉经常掌管全国军事,便是沿袭国尉这一官职而来的。

御史是协助国王处理日常事务的秘书性质的官职,例如别国使臣来献国书时,往往由御史接受。国君在宴会群臣时,往往是“执法在傍,御史在后”(《史记·滑稽列传》);两国国君相会,也往往有御史在旁记录。到秦统一后,三公中的御史大夫还是秘书兼监察性质,当是沿袭战国时代的官制发展而来的。

郡县制度的产生 战国时代已在郡下划分若干县,产生了郡县两级的地方组织。

到了战国时代,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边境地区也逐渐繁荣,郡由于面积较大,其下逐渐分置了若干县。这种县统于郡的制度,最初行于三晋。例如,魏的上郡有十五县,公元前328 年“魏纳上郡十五县”于秦(《史记·秦本纪》);赵的上党郡有二十四县(《战国策·齐策二》),赵的代郡有三十六县(《战国策·秦策一》);韩的上党郡有十七县(《战国策·秦策一》)。秦、楚、燕三国的郡县制度是效法三晋的。例如,燕在昭王时所设的上谷郡有三十六县(《战国策·秦策五》);公元前248 年,秦攻取赵的榆次、新城、狼盂等三十七城,设置太原郡(《史记·秦本纪》);公元前242年,秦攻取魏的酸枣、燕、虚、山阳等城又兼并了原来卫的濮阳,设置东郡(《史记·秦始皇本纪》)。

战国时代,只有齐始终没有设郡,却有类似郡的都的制度。齐国共设五都,五都均驻有考选和训练的常备兵,即所谓“技击”,也称作“持戟之士”(《孟子·公孙丑下》),因而有所谓“五都之兵”(《战国策·燕策一》)。在对外作战时,“五都之兵”常用作主力。都的长官称都大夫,既是都的行政长官,又是“五都之兵”的主将。临淄平陆、高唐就是齐国这种略同于其他各国郡的都②。即墨、莒也当是五都之一。齐攻燕时,发“五都之兵”,就是说的这种行政建制。

郡因担负防卫边境的责任,所以一郡的首长叫做守,也尊称为“太守”(《战国策·赵策一》),都以武官充任,所以《韩非子·亡征》曾把“出军命将”和“边地任守”相提并论。郡守有征发一郡壮丁出兵的权力。例如,公元前250 年,秦曾派司马错征发陇西郡的兵卒,带同蜀郡的兵卒进攻楚的黔中郡(《史记·秦本纪》)。又如公元前229年,秦大举攻赵,由“王翦将上地,下井陉,端和将河内……围邯郸城”(《史记·秦始皇本纪》)。所谓“将上地”就是统率上党郡的兵卒,所谓“将河内”就是统率河间郡的兵卒。

战国时代的县已很普遍,大凡有城市的都邑都已建立为县,所以史书上的“县”、“城”,往往互称。只有秦国在战国初期尚未普遍设县,因而普遍设县成了商鞅变法的主要内容之一。县的官吏组织,县令是一县之长,下设丞、尉,丞管民政,尉管军事。魏国等在县令之下设有御史,也是秘书兼监察的性质。韩还设有司寇,主管刑法。秦更设有县啬夫、县司空、县司马及治狱、令史等。秦同时设有与县并立的“道”,道设有啬夫等官①。在县以下已有乡、里、聚(村落)等基层组织。乡的官吏有三老、廷椽等。里有“里正”。在县城和乡里中都有伍、什的编制,五家为一伍,十家为一什。伍长也称“伍老”(均见《韩非子·外储说右下》)。

战国时代各诸侯国的统治机构,从国到郡,从郡到县,从县到乡,有系统地分布在每一个角落,控制着整个国家。

封君制度的创设 在战国时代,郡县制度普遍建立后,封君制度并未完全废除,与郡县制度相辅而行。不过,它与春秋以前的采邑制在性质上已不相同。

春秋时期采邑制下的卿大夫不仅其封土是世袭的,而且在其封土内几乎与国君一样有相对的经济、政治和征兵的权力,并设有家宰和邑宰掌握其封土,实际上已经成为一个独立小国。而战国时的封君在其食邑内除衣食租税之权外,仅有收取工商业税的权力。所以,韩非从加强君权以集中于中央出发说:“是故大臣之禄虽大,不得藉威城市;党与虽众,不得臣士卒”(《韩非子·爱臣》)。所谓“藉(籍)威城市”,就是在城市征收市税的意思。韩非的话反映了战国时期大臣封君在其封内的城市可以征收市租的事实。

战国时期的封君,已很少是世袭的,他们大都失官或身死后也就失去其封国食邑。例如,商鞅为秦变法,国富兵强,封于商,及孝公死,车裂于秦,封土亦失。穰侯在秦,威震人主,封于陶,遭范睢之谗,身以忧死,秦即复收陶为郡。不仅将相大臣,就是国君和太后的宠弟爱子,也很少有世袭的。例如《战国策·赵策四》载,触龙规谏赵太后时,就曾明确指出:“今三世以前,至于赵之为赵,赵主之子孙侯者,其继有在者乎?……微独赵,诸侯有在者乎?”即明确反映了在战国时代的封君已很少是世袭的。其中如魏之信陵君,赵之平原君等少数人,虽有较大封土,但他们在其封土内同所有封君一样,也仅有衣食租税之权,而没有或很少有政治、军事权力。据《史记·秦始皇本纪》载:“事无小大皆决于募”的嫪毐,在发动叛乱时,还必须得“矫王御玺及太后玺”,才能征发其封邑内的“县卒及卫卒、官骑、戎翟君公、舍人”。如果没有国君的玺、符为凭,是不能征发其封邑内的兵力的。同时,封君在其封邑内也须奉行国家统一的法令。例如,《战国策·魏策四》载成侯被封时“安陵君曰:吾先君成侯,受诏襄王,以守此地也,手受大府之宪。宪之上篇曰:‘子弑父,臣弑君,有常不赦。国虽大赦,降城亡子,不得与焉’”,便是其证。由于封君大都是有功的将相和国君予弟、外戚、幸臣,而在其封邑内没有治民之权。所以他们平时大都住在京师,只有失官以后,才就食于封邑。例如,秦之穰侯,在失官后,便“出关,就封邑”(《史记·穰侯列传》)于陶。

战国时的这种封邑制度,一直为秦汉所继承。秦朝建立后,虽然是“无尺土之封,不立子弟为王”(《史记·李斯列传》),“子弟为匹夫”(《史记·秦始皇本纪》),但其侯国的分封,并没有废除。《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载二十八年《琅玡台刻石》,文末列有随从官员名单,在丞相之上,有一批封君:“列侯武城侯王翦(原作王离)、列侯通武侯王贲、伦侯建成侯赵亥、伦侯昌武侯成、伦侯武信侯冯毋择”等,便是其证。

俸禄制度的推行 战国时代各国对于官吏的任用,一般都以俸禄制度代替了过去的食邑制度。当时各国计算俸禄的单位并不相同,高低悬殊也不一样。卫国用“盆”来计算,有“千盆”、“五百盆”(《墨子·贵义》)的记载。齐、魏等国以“钟”计,例如田骄在齐国有“訾养千钟”(《战国策·齐策四》),又如魏文侯时魏成子官为相国: “食禄千钟”(《史记·魏世家》)。秦、燕等国用石、斗来计算,秦国有五十石、一百石、五百石,以至六百石以上俸禄的官,大体以五十石为一级(《韩非子· 定法》、《史记·秦始皇本纪》),最小的也还有“斗食”(《战国策·秦策三》之官,“斗食”就是“岁俸不满百石,计日而食一斗二升”(《汉书·百官公卿表上》颜师古注)。燕国有“三百石以上”俸禄的官(《韩非子·外储说右下》)。楚国用“担”来计算,《吕氏春秋·异宝》所载“禄万担”,便是其证。

俸禄制度的推行与当时社会经济的发展有关,特别是与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而出现了雇佣劳动有着密切联系。当时社会上既然出现了雇农、雇工,庸客、庸夫、市佣和佣保,因而各国任用官吏也采取了雇佣办法,实行了俸禄制度。荀子曾称这种办法为“佣徒鬻卖之道”(《议兵》),韩非认为当时的君臣关系是买卖关系即“臣尽死力以与君市,君垂爵禄以与臣市”(《韩非子·难一》),更明白他说就是“主卖官爵,臣卖智力”(《韩非子·外储说右下》)。从此以后,国君对于各级官吏便可随时任免,随时选拔,所以《韩非子·显学》中说:“明主之吏,宰相必起于州部、猛将必发于卒伍”。

“玺”“符”和“上计”制度的建立 战国时代的大小官吏都靠“玺”(即官印)来行使其权力。春秋后期已有用玺来封的文书,称作“玺书”(《左传》襄公二十九年)。到了战国时代,无论下达命令或来往公文,已经必须用玺来封泥,作为凭信。《吕氏春秋·适威》说:“若玺之于涂也,抑之以方则方,抑之以圜则圜”。这里所说的涂就是封泥。公元前238 年,秦国长信侯嫪毐作乱,想征发县卒或卫卒,就是假造了秦王的御玺和太后的玺来行文征发的。玺,实际上是权力的象征,诸凡丞相、郡守、县令等官,都自国君任命时发给,去职时要上交,对不称职的官吏要收玺、夺玺。一般的玺是铜制的,丞相的玺往往是金制的,即所谓“黄金之印”(《史记·范睢蔡泽列传》)。

战国时代对武官领兵要发虎符。虎符作伏虎形,上有铭文,分为两半,底有合榫,右半存国王处,左半发给将领,右半和左半合符才是调动指挥军队的凭证。地下出土的秦国《新郪虎符》铭云:“甲兵之符,右才(在)王,左才新郪。凡兴士被甲,用兵五十人目(以)上,必会王符,乃敢行之。燔燧事,虽毋会符,行殹(也)。”这里明确规定:“甲兵之符”,右半归王掌握,左半归将领掌握。凡用兵五十人以上者,必须会合王符。如果外敌有侵入,边塞有烽火,虽然没有王符会合,也可以机动行事。魏国信陵君“窃符救赵”的故事,也具体他说明了这种情况。与“符”相同性质的,还有“节”。“节”原用竹节制成,此时多以青铜铸成,上有铭文,常常几枚合成圆形竹节状,作为通行的证件。由于这种严密制度的推行,大权也就能够集中于国君手中。

《荀子·王霸》说:“岁终奉其成功,以效于君。当则可,不当则废”,这是一种考核官吏的制度。其中最主要的考核办法,叫做“上计”。“计”就是“计书”(《商君书·禁使》),指统计的籍册。上计的范围比较广泛,《商君书·去强》说:“强国知十三数:竟(境)内仓口(仓库)之数。壮男壮女之数,老弱之数,官(官吏)士(学士)之数,以言说取食者之数,利民(靠谋利为生者)之数,马、牛、刍、槁之数”。这十三数中包括仓库存粮数字、垦田和赋税数字以及户口统计和治安情况等等,各级官吏每年都必须把一年的赋税收入的预算数字写在木“券”上,送交国君,国君把“券”剖分为两,由国君执右券,君下执左券,到了年终,臣下必须去国君那里报核。上计时,由国君亲自考核,或由丞相协助考核,如果没有达到“券”上的规定,国君便可当场收玺免职。高级官吏对于下级官吏的考核也采取同样的办法。魏文侯时“解扁为东封,上计而入三倍”(《淮南子·人间》),“田婴令官具押券斗石参升之计”(《韩非子·外储说右下》),皆是其例。

当然,既然要官吏上计,采用合券计数的方法,为了明确标准和防止舞弊起见,就必须统一度量衡,所以商鞅变法时也把统一斗、桶(斛)、权衡、丈尺作为重要内容之一。度量衡器与符节契券,同样是当时的政府考核官吏和防止舞弊的工具,所以《荀子·君道》中说:“合符节,别契券者,所以为信也”;“衡石称县(同“悬”,称锤)者,所以为平也。”

上述各种制度的确立,使一整套官吏机构能够层层控制,集中权力于国君,形成了君主专制的国家机构。

封建经济制度的确立

为了巩固地主阶级的地位,还从经济上建立了加强专制统治的有关制度。

户籍管理制度 户籍制度是当时加强封建统治的一种手段。战国时代各国封建政权已把全国人口编入国家户籍,这种办法早在三晋已经实行,秦国推行较晚。秦在商鞅变法以后,对于户籍管理很严,《商君书·境内》说:“国境之内,丈夫女子,皆有名于上,[生] 者著,死者削”;《去强》也说:“举民众口数,生者著,死者削”。根据云梦秦简《编年纪》所载作者喜的生平,秦昭王四十五年(公元前202年),“喜产”,即出生;秦始皇元年(公元前246年),“喜傅”,“傅”就是“附”,谓附著姓名于户籍上,即向官府登记服劳役。此时他虚岁十七,由此可知,秦的 “傅籍”年龄为十七岁。旧说秦的傅籍年龄和汉代一样是“民年二十三”(《文献通考·兵考》,不确。当时的农民一经傅籍,就要服兵役和担负名目繁多的徭役。秦国对于劳役的有关规定,极为严苛。户籍由所在乡、里的官吏掌握,如果隐匿壮年不报,或报不实,乡官都要受罚;如果百姓作伪欺诈,乡官知情不告,也要受罚(《封诊式·复律》)。农民被迫当兵打仗,还要自备衣服和费用。被征发修筑某项工程,要担保一年不坏,如果未满一年坏了,就要原来修筑的人重新修,其所用工时不算服役时间(《徭律》)。农民若是逃避劳役,更要受到严厉处罚;应征服徭役者如果不到,要“笞五十”;在一年内抓到了还要加笞(《法律笞问》)。

这时的户籍编制,不仅是为了征发徭役,更是为了把农民强制束缚在土地上,“使民无得擅徙”(《商君书·垦令》),以征收赋税。按照《秦律》规定,居民迁居,要申请办理更籍,否则就成为“阑亡”(无通行凭证而逃亡)。“捕阑亡者”,政府有赏。如果逃亡“六月而得”,要判处耐刑,男子逃亡同背夫逃亡的女子结为夫妻,要处黥刑,罚作城旦、舂(《法律答问》)。

《礼记·月令》规定,季冬之月,“令宰历卿大夫至于庶民土田之数”。这里的“历”字:陈澔注云:“序次其多寡之数”,就是统计登记的意思。可见,当时在编制户口的同时,要进行占有土地的登记。例《管子·禁藏》所说:“户籍,田结者,所以知贫富之不訾也,故善(为国)者,必先知其田,乃知其人,田备然后民可知也。”

“大内”和“少内”两大财政机构的创立 封建国家的财政机构向来分为两个大系统。秦的中央财政机构,据《秦律》载,有“大内”和“少内”之分②。“大内”归内史主管,主要征收田地租税,用于政府机构的经常开支,包括官吏的俸禄等;“少内”当即“少府”,主要征收人口税、工商税以及开发山川的税,供给皇帝及其宗室享用。

《秦律·仓律》规定:“入禾稼、刍槀,辄为?籍,上内史”。这是说,征收田租所得的谷物、饲草和禾秆入仓时,要记录入仓的簿籍,上报内史,因为内史总管全国的田租收入。《史记·赵世家》又载:赵烈侯由于徐越主张“节财俭用,察度功德”,任命他为“内史”,这也是因为内史总管国家财政的缘故。内史主要掌管“粟米之征”(《孟子·尽心下》),所以后来又称“治粟内史”。

“少内”的“少者,小也,故称少府”(《汉书·百官公卿表上》颜注引应劭说)。秦国自商鞅变法以后,就开始按户征收人口税,也称户赋或口赋。董仲舒曾说秦用商鞅之法,“田租、口赋,盐铁之利,二十倍千古” (《汉书·食货志上》)。如前所述,田租由内史主管。而口赋和盐铁之利则由少府主管。《淮南子·汜论训》说:“头会箕赋,输于少府”,高诱注曰:“头会,随民口数,人责其税;箕赋,似箕然敛民财,多取意也。”少府所征收的手工业税,主要是“山泽之税”、“盐铁之利”。商鞅主张“一山泽”(《商君书·垦令》),由国家统一管理山泽之利。《盐铁论·非鞅》里指出:商鞅“外设百倍之利,收山泽之税,国富民强,器械完饰,畜积有余”。接着又说:“盐铁之利,所以佐百姓之急,足军旅之费,务蓄积以备乏绝,所给甚众”。少府所征收的商业税,主要是市税,也称市租,不仅是国君的私人收入,而且又是封君和将相等的个人收入。

在魏国也和秦国差不多,也有按户征收的人口税。魏文侯时邺县“常岁赋敛百姓,收取其钱,得数百万,用其二三十万为河伯娶妇”(《史记·滑稽列传》褚少孙补),便是其证。

战国时代的各国赋税制度虽然基本相同,但也各有自己的规定。《鄂君启节》舟节铭文说“女(如)载马牛羊目(以)出内(入)(关),则政(征)于大(府),母(毋)政(征)于(关)。”这是说:如果运载马、牛、羊进出关口,就要到大府纳税,不要在关口纳税。一般关口的税收,应该属于政府的财政收入;而大府所得的税收,则属于国君私人。鄂君启是个相当大的贵族,贵族经商既然可以免税,可见楚国贵族特权之多,其与秦、晋、齐、鲁的情况不大一样。

齐国的情况,与其他各国也不尽同。齐国征收田地租税的办法是“相壤定籍”①,就是按土壤质量好坏规定租税的等级,这是过去管仲“相地而衰征”的进一步发展。当时的齐国本是沿袭着过去的“乘马”②制而征发军赋的,但是随着奴隶制的崩溃,军队以农民为主要成分,改用步兵和骑兵为主力,这样以“乘马”为单位的征发军赋的制度发生了变化。与此同时,齐国也实行了按户征收的户籍税,即所谓“邦布之籍,终岁,十钱”(《管子·山至数》)。齐国也还曾征收人口税,《管子·海王》云:“万乘之国,正(征)九百万也,月人三十钱之籍,为钱三千万”,这当然是个夸大了的数字。《管子》说:如果按房屋收税,就是毁坏建筑;如果按家畜收税,就是禁止牲畜的饲养和繁殖;如果按田亩收税,就是禁止耕种田地;如果按人口收税,就是要人们断绝情欲;如果按户收税,就对富家大户有利。因此“五者不可毕用,故王者偏行而不尽(有选择而侧重)也”(《管子·国蓄》)。《管子》的作者所以发出这样的议论,说明当时各国征收赋税的办法是各式各样而不统一的。

度量衡制的颁布战国时期的各个封建国家对于农民的“訾(量)粟而税”(《商君书·垦令》)与布帛之征的剥削,商业的关市之征以及发放官吏的俸禄和地方官向中央政府的“上计”等,都需要统一的度量衡制来计算。实行统一的度量衡制,对于促进各国经济的发展,巩固封建统治有一定的作用。

当时各国度量衡制的总趋势虽在走向统一,但是各国的情况并不相同。春秋时期,齐国有公量和田氏的私量,田氏代齐后,就把田氏家量作为标准量器。咸丰七年(公元1857 年)出土于山东胶西灵山卫的《子禾子釜》、《陈纯釜》和《左关之鋘》三器,就是田氏制作的铜量。《子禾子釜》的子禾子当即田和即田太公,古时“禾”、 “和”声同通用。《子禾子釜》铭曰:“左关釜节于廪釜,关鋘节于禀”。就是说,左关用的釜以仓廪用的釜为标准,关鋘以廪粉为标准。“”字,与《说文》 “料”字同例。半斗为料,半升为。《子禾子釜》铭中又规定,如果关人不执行命令,要根据情况处以徒刑,缴纳赎金半钧;如果触犯法律,不但处以徒刑,还要缴纳犀胁之类的赎罪物资:如果公然违抗命令,就要根据不同情况予以诛戮屠杀。

秦在商鞅变法时,统一了度量衡。传世的《商鞅量》是秦孝公十八年十二月造,量前端有“重泉”(地名)二字,当是商鞅时所刻。量底有始皇二十六年刻辞,与别种权量始皇刻辞同,足见商鞅之法,始皇时犹多沿用。此量右侧有一“临”字,下蚀一字,当为地名,大概始皇刻诏后,重新颁发此地作为标准量器。《商鞅量》铭云:“积十六尊(寸)五分尊壹为升”,说明容积是十六又五分之一立方寸。1964年,西安阿房宫遗址出土铜质的高奴禾石权,是秦昭王十三年或二十三年铸发给高奴(陕西延安东北)的。始皇统一度量时,曾把它调回检定,刻上诏书,发还高奴;秦二世即位后,再次调回,禾及发还,秦朝灭亡。

楚国的度量衡制,与秦国接近。传长沙和寿县出土有楚国铜尺;寿县朱家集出土有楚铜量。1954年,长沙左家公山出上楚国木质天平杆和铜盘及铜砖码九个,重量依次减半。1959年,安徽凤岩台出土铸造法码的铜范,说明楚国的砖码是成套用范制造的。

三晋的度量衡制,不十分清楚。传1931年洛阳金村韩墓出土有铜尺;传世的司马成公禾石权上,有“下库工师孟”等字,“工师”二字合文,当为三晋制作。铭文说明是“禾石”,一石一百二十斤。

由此可见,战国时代随着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各国的度量衡制逐渐趋向统一,这对于各地经济联系的加强是有积极作用的。

政治制度的制定

为了巩固地主阶级专政,加强对农民的控制和剥削,战国时代还曾制定了一些政治方面的制度:

封建法律的制定战国初期,李悝在魏国变法时所制定的《法经》是我国第一部系统化的封建法典。这部法典的重点,主要在于镇压“盗贼”。其后,商鞅在秦国变法也是依据这部《法经》制定法律,只是把“法”改称为“律”,同样把镇压“盗贼”作为法治的主要任务。《商君书·定分》认为,颁布法令和设置官吏是为了“定名分”。定了名分,就能“大诈贞信,臣盗愿意,而各自治也。”封建法律的制定,主要在于镇压农民阶级的反抗,保护地主阶级的利益,巩固地主阶级专政。

战国中期以后,各国政府为了加强统治,其所制定的法律条文越来越繁多。1975年12月在湖北云梦睡虎地出上的《秦简》,就是秦国晚期执行的法律。《秦简》中记载的秦律,虽非秦律的全部,但其内容对秦的刑罚却反映得比较具体。

《秦律十八种》的内容相当广泛,这类律文实质上是官府统治所需要的各种规章制度。《田律》、《厩苑律》是关于农田水利、山林保护、牛马饲养方面的法律。它规定要及时报告降雨后农田受益面积和农作物遭受风、虫、水、旱等自然灾害的情况,不许任意砍伐山林,“居田舍者毋敢酞酒”(《田律》),按田之数缴纳刍稿,对牛马饲养好的奖励,坏的惩罚。《仓律》、《金布律》对国家粮食的贮存保管和发放、货币流通、市场交易作出了规定。《徭律》、《司空律》是关于徭役征发、工程兴建、刑徒监管的法律。其他的《置吏律》、《军爵律》、《效》和《内史杂》等是关于官吏任免、军爵赏赐和官吏职务方面的法律。总之,从农业到手工业,从徭役到交换,从经济到政治等多方面的制度,在《秦律十八种》中均有反映。这些内容说明,秦国地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政治统治和经济剥削,在极其广泛的领域具体地利用刑罚手段对劳动人民实行镇压。

《法律答问》多采取问答形式,对秦律中的一些条文、术语和律文意图所做的解释。从内容范围看,其所解释的是秦律中的主体部分,即刑法。《法律答问》中很多地方以“廷行事”即判案成例,作为依据,反映出执法者根据以往判处的成例审理案件,已成为当时的一种制度。这种制度表明,当法律中没有明文规定、或虽有规定,但有时执法者也可以不依规定,而以判例办案,这就大大有利于封建统治者对劳动人民的镇压。《法律答问》中还有一部分是关于诉讼程序的说明,如“辞者辞廷”、“州告”、“公室告”、“非公室告”等,是研究秦的诉讼制度的重要材料。《法律答问》不是一种私人对法律的任意解释,在当时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其对于了解秦的法律制度以及社会政治经济状况,具有极其重要的史料价值。

《封诊式》主要是处理民间民事和刑事的案例。在有关刑事案例中,大部分是关于盗牛、盗马、盗钱或盗衣物、逃亡、逃徭役以及杀伤等方面的内容。多数被告和送请处分的对象,是法律上称为“士伍”的无爵庶民。只有 “告臣”、“告妾”的被告是属于奴隶性质的。“告臣”的主人可以因其“骄悍、不田作,不听甲令”,请求卖给官府充作刑徒。“黔妾”的主人爵为五大夫,因女奴“悍”,派有公士爵位的家吏向官府请求处以黔之刑。这些都说明《秦律》是保护有臣妾的地主阶级利益的。

从史籍和秦律的记载看,秦的刑罚大体可以分为十二类:一、死刑;二、肉刑;三、徒刑;四、笞刑;五、耐刑;六、迁刑;七、资;八、赎刑;九、废:十、谇;十一、连坐;十二、收。这十二种刑罚不仅轻重不同,而且在同一种刑罚内,又按处死的方式、对肢体残害的部位、鞭笞多少、刑期长短、迁徙远近和资罚金钱数目等,分为不同的等级。《秦律》还规定,各种刑罚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两种、甚至三种并用。这种不同刑罚的排列组合,在秦的司法实战中,使本来种类已相当多的刑罚更加名目繁多,使本来已经残酷的刑罚更加残酷。

当时法令的颁布有一套例行的制度。据《管子·立政》载:每年正月初一,百官在朝,国君“乃出令布宪于国”,地方官要“受宪于太史”;等到大朝之日,地方官都得“习宪于君前”,太史要“入籍于太府,宪籍分于君前”。就是要把法令的底册送到太府保管,把法令的典册当国君的面前分发给地方官。然后,由地方官带回地方,向下级传达完毕,“然后可以布宪”,即按法执行。因为这时的太史等于国君的秘书性质,所有法律都由他亲手颁发,而太府是国家保存重要文件和典册的府库,所以法律的底册要送太府保藏。因此战国时代有把法令称为“太府之宪”(《战国策·魏策四》)的。

爵秩等级的规定 战国时代的地主阶级,为了维护和巩固本阶级的地位,在国君之下规定了不同于过去的“人有十等”的爵秩等级。

当时魏、赵、韩、齐、燕等国的爵秩,大致为卿和大夫两级。在卿中有上卿、亚卿之分。例如魏国,翟璜“欲官则相位,欲禄则上卿”(《吕氏春秋·下贤》);在赵国,蔺相如曾“拜为上卿”(《史记·蔺相如列传》);在齐国,孟子做过“卿”,是当时的三卿之一(《孟子·公孙丑上》);在燕国,乐毅曾为“亚卿”(《史记·乐毅列传》),荆何曾彼尊为“上卿” (《战国策·燕策三》)。在大夫中有长大夫、上大夫、中大夫等。例如魏国,吴起为西河守时,曾赏人为“长大夫”(《吕氏春秋·慎小》),后来须贾曾为魏之 “中大夫”(《史记·范睢列传》);在赵国,蔺相如做过“上大夫”(《史记·蔺相如列传》);在齐国,淳于、田骈、接子、慎到、环渊等都曾列为“列大夫”(《史记·孟子荀卿列传》)。《史记·赵世家》载,赵派赵胜前往接受韩国所献上党郡十七邑时,赵胜告诉上党郡守冯亭说:“敝国君使胜致命,以万户都三封太守、千户都三封县令,皆世世为侯;吏民皆益爵三级,吏民能相安,皆赐之六金。”这样以“益爵三级”来赏赐吏民,说明当时的赵国还有一整套的爵秩等级。

战国时代楚、秦两国的爵秩等级比较特殊。楚国的最高爵位叫“执”(《吕氏春秋·异宝》),此外还设有“五大夫”(《战国策·楚策一》)、“三闾大夫”(《楚辞·渔父》)等官爵。秦的爵位,商鞅变法时曾分为二十级。第一级公士;第二级上造;第三级衰;第四级不更,是相当于士的;第五级大夫;第六级官大夫;第七级公大夫;第八级公乘;第九级五大夫,是相当于大夫的;第十级左庶长;第十一级右庶长;第十二级左更;第十三级中更;第十四级右更;第十五级少上造;第十六级大上造;第十七级驷车庶长;第十八级大庶长,是属于庶长一等,相当于卿的;第十九级关内侯;第二十级列侯,是相当于诸侯的(《后汉书·百官志五》刘昭注引刘劭《爵制》)。

列侯也称彻侯,列侯之下还有伦侯。列侯和伦侯有“食其租税”的食邑,《琅琊台刻石》附记随从大臣有列侯武城侯王离(即王翦)、列侯通武侯王贲、伦侯建成侯赵亥、伦侯昌武侯成和伦侯武信侯冯毋择。武城、通武等都是食邑名。关内侯,居于秦的本土“关内”,虽无食邑,但有指定户数的租税收入。据《商君书·境内》载:爵位第八级公乘以下,只有赏赐的田亩,没有“税邑”:到第九级五大夫就有“税邑三百家”;各级庶长、左、中、右更和大良造,都“有赐邑三百家,有赐税三百家”。有了六百家的赐邑和赐税的,就可以“养客”。“客卿”做到相国,就可以升为正卿。秦国所封爵位,也有以户数作为等级的。《战国策·秦策五》说:姚贾由于破坏四国合纵有功,秦王封他“千户,以为上卿”,便是其例。

秦爵原是军队中官兵的等级身份。不论官或兵,如立了军功就可以逐级递升爵位。凡是斩得敌国甲上首级一者,国家就赏赐爵位一级、土地百亩、宅地九亩和替服役的“庶子”一人;要做官的,“为五十石之官”(《韩非子·定法》)。《荀子·议兵》所说的“功赏相长也,五甲首隶五家”,就是说斩得五个甲士首级的可以给予“五家”作为隶属的人。接着《秦律》规定:在一定范围内,爵位可以用来赎免自身或家人的奴隶身份;犯罪时,还可以按照爵位高低在一定范围内减轻刑罚。所以,《秦律杂抄》云:“有为故秦人出,削籍,上造以上为鬼薪,公士以下刑为城旦。”即有帮助秦人出境,或除去名籍的,上造以上罚为鬼薪,公士以下刑为城旦。这就是说,同犯一罚,因爵位高低不一,而判刑也就不同。

战国时期的法律是公开维护当时的爵秩等级的。秦在商鞅变法时颁布的变法令,就有“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史记·商君列传》)的规定。李悝在《法经》中对尊卑爵秩等级其及占有田宅、奴隶也有规定,超出这个规定的叫做“逾制”,这在《法经·杂律》中就有严禁“逾制”的法律条文。这时的爵位一般不是世袭的,是对过去的世卿世禄制的一种否定,是有一定进步意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