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革中央经过详细的调研认为,目前我国孤残儿童的经费保障方面还存在着若干问题。

问题一:部分孤残儿童未得到政府救助。

现状:我国孤残儿童约60万人,在各类福利机构等集中供养的近6万人,约占10%。分散在社会中的孤残儿童,一般纳入农村五保、城市低保予以救助。据调查,西部地区享有农村五保和城市低保的孤残儿童仅50%左右,沿海发达地区约占75%,还有不少孤残儿童尚未享受到政府的救助。

问题二:孤残儿童的救助标准太低。

现状:据调查,各地方财政根据其经济状况拨付孤残儿童基本生活费用,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孤残儿童每人月均280~500余元,散居孤残儿童纳入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后每人月均约120~250元。 2009年民政部出台了《关于制定孤儿最低养育标准的通知》和《关于制定福利机构儿童最低养育标准的指导意见》,规定社会散居孤残儿童的月生活标准不低于 600元,福利机构孤残儿童的月养育标准建议不低于1000元。然而,由于该文为民政部独立行文,没有明确资金来源,缺乏刚性约束,该养育新标准在不少省市无法落实。

问题三:孤残儿童教育经费没有保障。

现状:孤残儿童接受义务教育享有法律保障,但其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后的教育经费只能挪用供养经费解决,侵占其他孤残儿童的生存权利。对孤儿尤其是残疾儿的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阶段后的高中、中职和大学教育经费没有经费保障。

问题四:残疾孤儿的医疗康复经费没有保障。

现状:我国各地基本上已将孤残儿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畴,但现行医改方案未将残疾纳入医疗保险目录,孤残儿童天生残疾所需要的医疗费用无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由于康复经费短缺,大多数0~7岁孤残儿童无法实施抢救性治疗和康复,致使许多可以通过康复治疗后能基本康复或减轻残障程度的残疾儿童丧失康复良机。

问题五:残疾预防机制的建立运行没有经费保障。

现状:由于缺乏财政经费保障,我国尚未建立起有效的残疾预防机制。由于取消强制性婚前检查,孕期干预机制欠缺,导致出生缺陷居高不下,出生缺陷约占残疾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