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调研所得出的现状,民革中央认为,各级政府承担着孤残儿童救助与权利保护的主要责任,所需资金应当由财政拨款解决。就目前我国的经济状况而言,完全有能力改善孤残儿童的生活状况。民革中央建议加大财政资金投入,确保孤残儿童救助与权利保护所必需的基本经费,并提出具体实施的做法。

首先是出台保障孤残儿童救助经费的具体规定。作为公共福利事业的一部分,政府应当承担对孤残儿童的救助责任,中央财政部门应出台相关规定,明确孤残儿童救助对象、救助标准、保障经费的来源等。

其次各级财政部门将孤残儿童救助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孤残儿童作为一个特殊群体,其生活、医疗、康复、教育等各个环节须有特殊的救助措施。国家财政应当根据我国孤残儿童的数量及实际需求,预算其所需救助经费,并将其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此外,应落实残疾缺陷干预,保障其财政经费投入,有效预防我国残疾儿童的出生缺陷。

落实合理的救助和补助标准。建议根据2009年民政部制定的孤残儿童养育标准,落实孤残儿童养育费用来源,并将散居孤残儿童全部纳入政府救助范围,保证他们平等受助权利。特别建议在四万亿投资计划中,充分考虑增加孤残儿童的养育标准及扩大救助范围。

此外,民革中央还建议救助标准应当随居民消费指数增长而提高。政府应根据孤残儿童增减情况及随着消费指数上涨,及时调整养育的经费标准,实行财政投入的动态增长制度,使其供养标准与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保持同步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