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海关的组织机构

康熙二十三年(1684),清廷宣布解除禁海政策,准许开海通商,康熙二十四年,又在东南沿海地区设立江、浙、闽、粤四个海关,作为管理对外贸易,征收关税的机构。史称“台湾平后,海禁解严,闽粤洎吴越皆设沿海榷司,江南驻松江,浙江驻宁波,福建驻泉州,广东驻广州”。粤海关是四个海关中最为重要的。

历史上广东沿海的对外贸易较为发达,广州是个重要的外贸据点,清代设关通商之后,到粤海关收泊贸易的外国商船年增一年,大量的外国商品源源不断地运进广州,中国的大宗物品茶、丝、瓷器和南京布等,也从国内各产地荟萃广州,远销重洋。事实上,在清廷限制一口通商之前,粤海关已成为外国商船收泊贸易的最重要口岸。乾隆二十二年(1757)上谕中称:“向来洋船俱由广东收口,经粤海关稽查征税,其浙省之宁波不过偶然一至”。乾隆二十年至二十二年间发生了英国东印度公司代理人洪任辉(James Flint)率武装商船北上,要求到浙江宁波等地贸易一案后,清廷于乾隆二十二年规定,当年到宁波的洋船仍准贸易,“而明岁赴浙之船必当严行禁绝。……将来止许在广东收泊交易,不得再赴宁波,如或再来,必令原船返棹至广,不准入浙江海口”。这个禁令原是针对欧美国家的所谓“西洋”船只的,而后来东南亚地区的所谓“东洋”船也逐步集中收泊于粤海关进行贸易。这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一口通商”。这一规定,更大大提高了广州在中外通商中的地位,使它成为中外贸易中的枢纽。而粤海关的地位也日益重要,它垄断了当时最为重要的中国与西方贸易的管理与征税权,是清廷管理对外贸易的最重要的机构。这种局面维持了将近百年,直到道光二十二年(1842),作为第一次鸦片战争的结果,《南京条约》的签订,清政府被迫开放五口通商,才打破了广州一口独占的局面,粤海关在管理中外贸易中的垄断地位也随之丧失,并逐步由一个封建的主权海关变成一个为帝国主义侵略服务的半殖民地海关。特别是咸丰九年(1859)总税务司李泰国(H.N.Lay)在粤海关推行税务司制度后,由清廷派遣的海关监督虽然仍然保留,但实质形同虚设,海关在管理对外贸易、征收关税等方面的重要职权,均归诸由总税务司委派的洋人税务司,粤海关大门的这把钥匙终于落入外国侵略者的口袋。

清代粤海关在行政系统上是户部所属的一个征税机构。它不仅负责广州一口对外贸易的管理,而且负责广东全省沿海水道贸易的管理。不仅征收对外贸易的关税,而且征收国内贸易的商税。粤海关除了设在广州市内的省城大关之外,还在全省沿海各地辖有许多关口。按其职能的不同,这些关口可分为三种类型,即负责报关登记,填写税单和收纳税课的正税口与挂号口,以及负责检验进出口船只与货物,而不收纳税课的稽查口。挂号口和正税口一般归就近的正税口统辖。据《粤海关志》所载:“正税之口三十有一,在琼州者十,在潮州者九,在惠州者四,在广州、雷州者各二,在肇庆、高州者各一;稽查之口二十有二,在雷州者八,在广州、高州者各五,在惠州者三,在廉州者一;挂号之口亦二十有二,在潮州者十,在广州者九,在惠州者三”。以上共为七十五口。这是道光年间的关口数。而在不同时期,关口数并不尽相同。乾隆八年(1743)策楞在上奏中说,“查通关口岸大小共四十三处”。这些关口中有七个总口,即:省城大关,澳门总口,潮州菴埠总口,惠州乌坎总口,高州梅录总口,雷州海安总口和琼州海口总口。其余的关口分别隶属于七个总口之下。无论是总口或隶属总口之下的小口都由粤海关监督会同地方派员管理。整个粤海关的各种管理人员大概如下:监督1人,总口委员7人,总口书吏8人(其中大关2人,各总口1人),大关案书6人,库书2人,库大使1人,大关平柜1人,各总口柜书10人,各口清帮书47人,家人24人,巡役36人,守库武弁2 人,大关库丁18人,各口水手227人,水火夫11人,火夫22人,大关杂役30人,以上共计456人,此外尚有大关各房膳写书,人数不定。

在这些人员中,粤海关监督是最重要的。他是粤海关的把持者,全衔是“钦命督理广东沿海等处贸易税务户部分司”,由皇帝亲自简点派充,每届任期为一年,“管理关务,例应一年届满之前,预行奏请钦点差员更换”。如再被简点,则可连任。而粤海关监督这个肥缺通常由内务府人员所垄断。《澳门纪略》中说:“国朝康熙二十四年设粤海关监督,以内务府员外、郎中出领其事”。从乾隆十五年到道光二十年间出任粤海关监督的三十三人,就全都是内务府人。

粤海关监督的品级一般都在督抚之下,在地方行政上没有任何指挥权,在中外通商中,如有涉及民事、刑事的情况,也交由地方行政处理。“海关监督则专以课税为事”,朝廷还往往命广东的督抚兼管关务,特别是对税收的稽查。但实际上,粤海关监督在税收问题上是大权独揽的。粤海关是户部的一个直属机构,不受地方行政管辖,监督直接向户部负责。由于监督由皇帝从内务府中简点,因而又向皇帝和内务府负责。他直接听命于皇帝,而皇帝给予他极大的权力,规定“监督征收税课及其应行事宜,……不必听督抚节制”。督抚以外的其他官吏更无权干预关务。粤海关监督直接向皇帝和户部奏报每年的贸易和关税收支情况,向户部和内务府报解税饷。监督有权选派亲信及家人到各关口负责征税。外国船只的进出口及开舱贸易,均须监督许可,外国大班从澳门来广州处理商务,及贸易事竣后从广州回澳门过冬,皆向监督请牌,行商的充当及退行都须监督的批准,甚至连买办、通事的充任也得监督的肯首。可见其权限之广大。

监督作为粤海关的总负责人,其下辖有七个总口委员,作为七个总口的主要负责人。在广州的省城大关及澳门总口的委员,一直由广州将军衙门选派的旗员担任。而惠、潮、高、雷、琼五总口的委员,在乾隆五十一年(1786)以前,是“每年由藩司于现任及试用佐杂人员内详请督臣委派,前往稽查约束”。但由于所委的佐杂人员品级较低,又不是本地官员,对在各口稽查征税的书役、家人毫无约束之力,致使家人、书役在各关口胡作非为。因而,乾隆五十一年两广总督孙士毅和粤海关监督穆腾额奏请停委佐杂,而就近交由地方管理。其后,惠州府同知,潮州府海防同知,雷州府同知、琼州府同知、高州府通判便分别成了惠、潮、雷、琼、高五个总口的委员。

实际上,在各关口把持税收大权的,不是各总口委员,而是粤海关监督的家人及各口的书吏、巡役。清代外任官员允许携带家人亲信赴任,各官吏上任后自然尽力安插其亲信、家人于要害部门。粤海关“于大关、澳门两总口,又分附省十小口,向由监督及奉旨兼管关务之督抚分派家人带同书役管理。此外惠州、潮州、高州、琼州及雷州五总口,并分隶五总口之各小口四十余处,监督亦分派家丁带同书役分路查察”。经粤海关监督穆腾额的奏请,自乾隆五十一年(1786)后,惠、潮、高、雷、琼五总口,及所属各小口停遣家人,但地位最为重要的省城大关、澳门总口,及所属各小口,仍由监督派家人前往管理。这些家人“向由监督自行签派”,并随监督而去留。而书吏、巡役则是从地方招募的,虽然也“由监督将各税口掣签轮派”,但并不完全依附监督,他们往往长期盘踞关口,“世代相承,视同置产”。这些把持着各关口的家人、书吏及巡役,经常利用手中的权利,进行钻营肥私,勒索商旅,这是清代关政极端腐败的一个重要原因。

从康熙二十四年粤海关设关,到道光二十二年《南京条约》的签订止,广东行商是把持中外贸易的垄断商人,又是在中国官方与外国商人之间起着沟通作用的中介人,并在很大程度上是清政府的外交代理人,中外贸易中的事情经常由行商处理,外国商人的要求要通过行商转达中国官方,而中国官方对外商的政策及态度等也通过行商转告外商,行商还要对在广州的外国商人的行为负责。当然,行商最重要的责任是向粤海关负责征收对外贸易的关税。粤海关“每年征收税项,多藉外洋夷船,其进出输纳各项税数,并非该夷商亲身自行完缴,向来俱于进口之 日,先投省行住歇,并将货物起贮行内,由行商报验,核明税额,填单登簿,俟货物逐渐销售,照例陆续交库”。总之,行商虽然不是粤海关行政体系内的员役,但却起着行政上的某些作用。

粤海关的关税

作为一个封建海关,其首要的职责是征收关税。鸦片战争前,粤海关的税收名目繁多,但按监督在奏报关税时的奏折,则可分为正税和杂税两大类。

粤海关的正税包括“货税”和“船料”两项。《雍正大清会典》上说:“国家设关榷税,则例不一,有征商税者,有征船料者,有商税船料并征者。”粤海关是商税、船料并征的。

商税即货税,是对进出口的货物所征的从量税。“凡商船出洋进口各货,按斤科税者为多,有按丈、匹、个、件者,各因其物,分别贵贱征收。”粤海关的税则中,将进出口货物分为“衣物”、“食物”、“用物”和“杂货”四大类。前三类中的各种物品,税则中都有具体税额的规定,如“番布衣每百斤税五钱”(衣物),“芝麻每百斤税二钱”(食物),“天鹅绒每匹税四两”(用物)等等。至于“杂货”类的物品,除了某些特作规定税额的以外,一般是“每百斤税二钱”。

粤海关对货物的征税率,并没有进口与出口的严格区分,也不区别国外贸易或国内贸易,这是一种封建的财政关税,并没有保护或促进本国生产的含义。并且“许多课物照件数课税,不管它的长短、宽窄、单幅或双幅,所课相同”,可见其不合理性。

船料又叫船钞或梁头税。是根据船只的等级与大小而对每只商船所课征的税项,原税则中对东南亚一带来华的“东洋船”的课税标准如下:

康熙二十四年经题准,减二成征收,实征八成。初时,欧美来华的“西洋船”,其船钞额比“东洋船”的要高得多。一等船为3500 两,二等3000两,三等2500两。康熙三十七年(1698)以后,“西洋船”的船钞均照“东洋船”例征收。 据马士(H.B.Mor)的记叙,西洋船只分为三等,其一、二等船的大小与东洋船的一、二等者略同,其余的均作三等船。纳税的办法和标准是:先将各船的长阔尺数相乘,除以十,得出“单位”数,然后按一等船每“单位”课7.777两,二等船课7.142两,三等船课5两,求得标准钞额,再扣除20%的特免,即为实缴船钞之额。例如

1120两。

以上是对外国船只的征钞标准。

粤海关对本国出洋贸易及沿海贸易的船只也征收船钞,出洋船只的征钞标准如下:

本国出洋船只的船钞额仅占同等外国船只的大约20%,至于其他沿海贸易的船只,其钞额更低。

上述货税及船钞两项,便是粤海关的正税。

与正税相对而言的便是杂税。杂税主要是由原为各口管关人员私索的各种陋规报出归公而来的。雍正以前,关税的奏销中只有正税,没有杂税,雍正年间,清政府整顿财政,将原来各级官吏在征税中的种种私索报出归公,使之合法化。并在此基础上实行养廉银制度,使官吏于正俸之外又获得一笔为数更大的合法收入。粤海关是在雍正四年至七年间(1726—1729)广东巡抚杨文乾管关时,将各种私索报出归公,作为关税收入中的“杂税”向朝廷报解的。杂税的条目繁多,而分头、担头、规礼、耗羡等项是其中最主要的条目,现将这几个条目的情形略述于下:

分头银两又叫“估值”银,是对出口货物加征的税项。“其粤海关估值一项,系将该商出口货物,估计价值,按货本一两征收银四分九厘,名为分头”。对货物的估值一般比较稳定,不是随市价波动的,只有在估价与市价十分悬殊的情况下,才稍事调整,并且要报经皇帝批准。如乾隆二十五年(1760),由于当时对出口茶叶的估价远低于市价,粤海关监督尤拔世奏请,“将武夷茶每百斤原估价八两,酌改每百斤十三两,松萝茶每百斤原估价七两,酌改每百斤估价十二两”,经皇帝钦准后才施行。分头银是只对西洋船只的出口货物征收的,“至吕宋系近处洋船,与本港船一例,向来不征分头”。

担头银简称担银,是各关口对往来贸易物品所课征的税项,不论是国内贸易或是国外贸易,不论是进口或出口,一律按担抽税。至于税率则各口不一。“查各口征收担规银色,高低不同”,即使是同一关口,对不同的货物,或往来不同地方的船只的物品,其征收的税率也是不同的。通常是每担征银三分上下,但有的不足一分,有的则超过四分。

规礼银是对进出口商船所征的银两。自设关开征以来,收泊粤海关贸易的外国商船就遭到各种管关人员的多方勒索,一艘洋船进出口时要给书役、家人等缴送的陋规名目多达六十八条。杨文乾将之报出归公,作为关税收入中的一项,称归公规礼银,每艘船不分大小,一律缴送1,950两,唯法国船加100两,苏禄船减100两。本国贸易船只也要缴纳规礼银,但数额不多,“进口归公银十七两五钱九分,出口归公银七十三两九钱九分二厘。内江南沙船加收二两”。

耗羡银两。赋税加征耗银是宋朝以后中国封建税收中的通例,粤海关也不例外。粤海关的对外贸易税,从征收到熔成银锭,到上缴关库均由行商负责。而国内贸易的商税则由监督派人收取,海关要将收缴的零碎银两熔成银锭,在熔销中会有一定的损耗。而实际加征的耗银远多于损耗之银,这个差额叫耗羡。雍正初年以前,粤海关的火耗是加二征收的,雍正后期即按加一征收了。粤海关的火耗主要是按货税额加征的,而“粤海关船料向不加耗”。这是对洋船而言,对本国船只,船料是仍要加一征税的。

上述几项是粤海关杂税中的主要项目,此外尚有各口书役、家人在稽查往来船只时向各船索取的“饭食舟车银”,“挂号银”等名目。杂税在整个税收中所占的比例很大,几乎与正税相当。

粤海关自设关开征以来,其关税额几乎是直线上升的,这和对外贸易的发展密切相关。省城大关征收的对外贸易税通常占粤海关税总额的70—80%,特别是乾隆中叶以后,随着对外贸易的迅速增长,这种比例便大为提高。乾隆中叶,“粤海关每年收税五十余万两”,而大关以外各关所征,仅共得“十二、三万”,“惟大关税银四十余万……全藉洋般出入,按则征收”。因而管关人员经常向朝廷奏报:“粤(海)关每年征收税数,向视洋船多寡以定盈绌”。乾隆末年以后,粤海关的年度税收总额经常超过一百万两,而大关以外各口的税收仍仅十余万两。以道光十一年(1831)和道光十二年为例,即可窥知其大体。道光十一年,粤海关各口共征税银1461806两,其中省城大关以外各口所征为135000 余两,占总数的9+%,而大关一口所征税银达1325000余两,占总数的91+%;道光十二年,各关共征税银1532933 两,其中大关以外各关共征税银仅为134000两,占总数的9+%,而大关所征对外贸易税达1398000余两,占总数的91+%。这表明了对外贸易税的征收在粤海关税收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而粤海关税额的不断增长,反过来又说明了清代前期对外贸易的发展。从《粤海关志》和一史馆关税奏折,可以看出洋船进口数与关税征收额的密切关系。

粤海关为清廷提供了巨额的财政收入。以嘉庆十六、十七年(1811 —1812)为例,即可见粤海关税收在全国关税中所占的比例。清代户部所属共二十四关,嘉庆十六年,粤海关的税收额是1165263.1两,是其余二十三关税收总额3111300.7两的37.45%;嘉庆十七年,粤海关的税收总额为1347936.8两,是其余二十三关税收总额的3131271.2 两的 43.05%。再与广东省的地丁、盐课银比较,嘉庆十七年,广东全省实征地丁银为1054724.2两, 较同年粤海关税银少293212.6两,而该年广东的盐课银为703641.1两,仅及粤海关税银的 52.2%。足见粤海关税收在清代财政收入中的重要地位。

粤海关税的去向主要有三个方面:海关管理费用;供给内务府银两;由户部支配的税银。

粤海关的管理费用,在关税奏销中常称为“通关经费”,是粤海关一年中为自身的运转而消耗的银两。所包含的开支项目颇多,如官员的养廉银,书吏、巡役等人的火足及工食银两,税馆及巡船的修理费,办公用的纸张,各关口的神诞、戏供等费用。每年约需经费4万两,在杂税项下开支。管理费用仅占粤海关税收的极小一部分,乾隆中叶以前约占税收总额的10%,其后则仅占3%上下。

粤海关每年都要将部分关税送给内务府,以供皇室之用。关税中支付内务府的银两主要有备贡银和公用银。清代地方官向皇帝进贡物品是常见的,但一般是私人的呈供。而粤海关除了监督的私人进贡之外,关税收入中也用一部分来为皇室采办贡品之用。按常例,粤海关每年要进贡四次,即于新年呈进年贡,元宵节呈进灯贡,端午节呈进端贡,皇帝生日呈进万寿贡。此外还不时有“传办方物”的任务。粤海关在杂税收入中开销备贡银两,始于乾隆三年(1738),初时并无固定数额,而是根据贡品的实际费用开支。乾隆七年(1742),监督伊拉齐等才奏请定制,每年的备贡银定为五万五千两,其中以二万五千两按年解京,交内务府造办处,留三万两于粤海关,以备办贡品之用,年终结算时,三万两中如仍有余存,则亦需将余存部分银两解交内务府造办处,如三万两不足办贡品,则另从杂税中补支。乾隆五十年,朝廷命停办贡品,而每年将五万五千两备贡银全数解京,交内务府造办处。道光十年,粤海关又奉旨,从该年始,每年于杂税收入中,“拨内(务)府广储司公用银三十万两”。解交内务府的税银在粤海关税收中,仍只占很小一部分,在道光十年开始拨解公用银三十万两之前,仅占总数的5%左右,其后则约占20%。这些解交内务府的银两,对于供养清皇室起着重要的作用,这些银两,是“供应内廷差务要款。即如坤宁宫、奉先殿、御茶膳房供用,自鸣钟讨领诸大端,较之外省军需尤为紧要,此外复有紫禁城内值班八旗,内务府三旗官兵,每日口分,万难一日延缓”。

粤海关税收的绝大部分是由户部支配的。除了“通关经费”和解交内务府的银两外,其余税饷全归户部支配。据历年的关税奏销统计,乾隆中叶以前,属户部支配的部分约占关税总额的70—80%,乾隆后期则波动于80—90%之间,乾隆末至道光十年以前,则在90%以上,道光十年后,由于拨解内务府公用银三十万两,户部所占的比例才降到75%左右。属户部支配的税饷,一般是要运送北京,“解交部库,以供京营兵饷及一切经费等项之用”的。此外,属户部支配的税饷对于地方财政及某些临时急需的饷银也提供不少的支持。如广东省兵饷,在额征地丁银中支放,“不敷之数,在于粤海关岁收盈余银内酌筹拨给”。急需的河工费用及军事行动的费用,更是经常以粤海关的税饷支给。如嘉庆九年(1804),拨给河南省河工用费一百万两,嘉庆十九年(1814)又拨给河南省河工用费八十万两,嘉庆二十四年(1819)拨给河北省河工用费七十五万两。用于军事行动方面的则为数更大,特别是乾隆末至道光初年,根据该时期中的二十个年度的关税奏销折统计,粤海关这二十个年度的税收被拨用于军需的银两竟达八百八十余万两之多。这些军需银两往往是用于镇压农民起义的。如乾隆末年,清廷为了镇压湘、川、黔地区的苗民起义,和嘉庆初年为了镇压川、楚、陕等地的白莲教起义,都从粤海关抽调了不少税饷。

粤海关的税收,无论对清廷的财政或是政治,都具有不可忽视的意义。清政府为了确保这一财源,而对税收实行一系列的考核制度。首先实行的办法是规定关口的最低征税额。粤海关最初的定额是九万一千七百一十四两五钱,后经几次递减,康熙三十八年以后定为四万两二分,常作四万两。同时尚有铜斤水脚银三千七百五十两,其中扣除一百六十两作粤海关的经费,乾隆八、九年之后,只报解铜斤水脚银三千五百六十四两。以上两项称为正额税,是粤海关的最低税额。康熙时,监督只需缴足正额税,其余的归自己处理,如有多缴,则属私捐。但当时的情形是“不但无余,并不敷正额”,“而当时风气俱视缺额为份所当然”。

雍正初年,清廷为扭转财政拮据局面,厉行整饬关务,关税实行尽收尽解,超正额部分称为盈余,也要解交,“于是各关以盈余报者相属”。 从雍正初年到乾隆初年,对盈余银的报解是没有定额的,由监督自行奏报。但户部总想从关口榨取更多的油水,“各关报满之时,如盈余浮于上年,则部中不复置议,如减于上年之数,即行驳复”。这实质是以上一年的盈余为下一年的最低限额,而各关监督为了保证盈余年多于一年,必然大肆勒索,苦累商民。乾隆六年,大学士与户部遂旨议准,关税盈余只要与上年数目相仿即可,如相差悬殊,则命督抚查核。乾隆十四年朝廷又决定以雍正十三年的盈余额为标准。但此后关税收入不断增加,这个标准不能起到督促作用。乾隆十九年户部又请仍行与上届比较的办法。但因关税的增减受多方面的影响,难免参差不齐,仅与上届比较,固为不妥。乾隆皇帝觉得“通计三年,即可得大概,若多寡不致悬殊,原可无庸过于拘泥”,因而乾隆四十二年以后便实行与上三届比较的办法,只要本年度的税收不比上三年度中任何一年都少即可通过。乾隆四十五年(1780),皇帝觉得粤海关的税收情况有其特殊性,与一般关口不同,因而下旨,“嗣后该部查复粤海关征收税课,即以该年之船只货物查核考察,毋庸照各关例将上三届比较”。不作任何比较,实质盈余无定额,户部是不放心的。乾隆四十七年(1782)又议准,“粤海关税课以乾隆四十一、二两年作为比较”,该两年的税收额皆为五十八万八千四百余两。而实际上,此后粤海关的税收既要与乾隆四十一、二年(1776—1777)比较,又要与上三届比较,并且变成与上三届中的最高年度相比较。

乾隆后期以来,除粤海关外,其他关口税收皆趋减额,与上三届中最高年度比较的办法委实难行。到嘉庆四年(1799),朝廷便放弃这种考核的办法。而重新规定各关口的盈余额,并规定定额之外的多征,亦要尽收尽解。粤海关的钦定盈余额是八十五万五千五百两。其后粤海关没有再出现缺额的情形。

税收定额的一变再变,反映了清朝廷和管关官员在瓜分关税这块肥肉时的利害冲突。中央政府以定额作为保证中央财源的一种手段。而所谓定额,只是税收的最低界线,超额部分也是要尽收尽解的,不足额则要受到处罚。如果短缺正额税,则会遭到降级或革职的处分,如短缺盈余定额,则会受到罚俸或降级的处分,监督还要赔补不足额部分。

既然定额是税收的最低限度,朝廷就会设法促使关税的尽收尽解,于是便利用税册对税收的实际情形进行考核。规定关口征税时,必须使用由户部发给的盖有关印和部印的商填册、循环册和稽考册进行登记。商填册是由纳税人亲自填写的,同时收税人根据税额写立一式二份的红单,其一给纳税人,其二存底,叫红单底簿,即循环册。然后管关人员依商填册和循环册编制稽考册,又叫清册,按日登记纳税情况,一式三份,一送户部,一存海关,一由监督私人收管。户部根据三种税册进行核对,如无差错,即可通过,如有数目不符,即行追究。

利用三册考核,实际上并不能真正了解关税征收的情况,在三种税册的填写中,弄虚作假,串通舞弊是司空见惯的事。因而朝廷也并不太相信税册的作用,而经常命督抚查察税收实情,乾隆五十七年(1792)皇帝命嗣后粤海关“其每月到关船数若干,所载货物粗细若干,责成该督抚详细查明,按月造册密行咨报户部,俟一年期满时交部。(户部)将该督抚所报清册与该监督所报清册总汇核对,如有不符,即行参办”。户部如认为监督有舞弊情形时,即派专人赴关查办。实际上往往亦徒具形式而已,清代关政的腐败是人所共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