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丑条约》签订后,帝国主义各国加紧了对中国的掠夺和控制。它们除继续在中国遍设各种工厂外,还进一步夺取筑路和开矿的权利,用直接投资和高利贷两种方式把持中国铁路、矿山。路矿权利的不断丧失,成为当时中国极为严重的问题。

义和团运动爆发前,列强已经为争夺在华的修路权而展开了争斗,至此,争夺更加激烈。英、俄、日三国在退还山海关内外铁路的交涉中明争暗斗;法国成立滇越铁路公司,加紧建设滇越铁路,并试图谋取两广路权;日、美、德等国为控制闽、浙、赣的路权而大肆活动;日本成立了南满洲铁道株式会社,相继取得了南满铁路、新奉铁路和吉长铁路的控制权,并以保护铁路为名,在沿线驻扎了日本军队;俄国以中东铁路公司为大本营,垄断了东北北部的水陆交通。光绪二十八年至二十九年(1902—1903),正太、卞洛和沪宁三条铁路的修筑权,分别落入了俄、比、英等国的手中。列强把夺取铁路权作为其扩张侵略势力的有效手段,进而控制铁路沿线的森林砍伐、矿山开采权,甚至可以派驻军队,干预行政。对此,日本的《朝日新闻》曾一语道破:“铁路所布,即权利所及。凡其他之权、商权、矿权、交通权,左之右之,存之亡之,操纵于铁路两轨,莫敢谁何。故夫铁道者,犹人之血管机关也,死生存亡系之。有铁路权,即有一切之权;有一切权,则凡其地官吏,皆吾颐使之奴,其地人民,皆我刀俎之肉”。到宣统三年(1911)为止,中国已修成的铁路总长为9292公里,其中有40%是控制在列强手中。

列强还以多种形式攫取中国的矿山开采权。继光绪二十六年(1900)开平煤矿落入英国之手后,全国10余省的主要矿权又逐渐被英、美、俄、法、比等国所夺取。列强不仅大量侵夺了铁路沿线的矿山开采权,而且将侵略势力深入到中国的内地和边远省份。至清末,帝国主义国家已经控制了中国煤矿机器开采量的90%以上,而中国的铁矿生产则全部被帝国主义所控制。

除铁路、矿业外,在航运业、棉纺业、造船业、烟草业、金融业等方面,帝国主义的投资也迅速增加。帝国主义对中国社会政治经济的渗透和控制,把中国进一步推向了殖民地的深渊。时人惊呼:“经济既尽,国家随亡,于是分割土地以为殖民地,中国完结矣!”

帝国主义列强为了争夺在中国的权益,展开了激烈的斗争。当时,东北是列强争夺的一个焦点。在八国联军侵华期间,俄国乘机侵占了东北,妄想建立所谓“黄俄罗斯”。《辛丑条约》签订后,各国侵华军队陆续撤出华北,但俄国的十几万军队仍驻扎在东北,拒不撤兵。光绪二十八年三月(1902 年4月)中俄订立的 《交收东三省条约》本已明确规定,俄军要在一年半的时间内分批撤出。然而,在将要到期之时,俄国又向清廷提出七项无理要求,为其长期霸占东北制造借口。俄国独霸东北的企图,与日本的侵略政策发生严重冲突。在得到英、美的支持后,日本于光绪三十年(1904),在中国的领土上与俄国展开了一场为争夺中国东北而进行的帝国主义战争。这场战争以俄国的失败而结束。日俄双方在美国的调停下,于次年八月签订了《朴次茅斯和约》,规定俄国将旅(顺)大(连)租借地、长春至大连铁路及其他有关的权益,全部“转让”给日本。

这场发生在中国土地上的帝国主义战争,给中国人民造成了巨大的灾难。盛京地区“陷于枪林弹雨之中,死于炮林雷阵之上者数万生灵,血肉飞溅,产破家倾,父子兄弟哭于途,夫妇亲朋号于路,痛心疾首,惨不忍闻”。然而,腐败的清皇朝在战争爆发时,竟然宣布“中立”,把辽河以东地区划作战场。战后,清廷承认了日俄所签条约的分赃规定。这样,俄国势力退到东北的北部,日本势力侵入东北南部。

长期以来,英国与俄国对中国西藏地区进行了激烈的争夺。光绪二十九年至三十年(1903 —1904),英国乘俄国的注意力更多集中在东北的时机,发动了入侵西藏的战争。西藏地方军民进行了坚决的抵抗。他们在江孜保卫战中表现得英勇壮烈,多次打退敌人的进攻。光绪三十年六月,英军攻占拉萨,大肆抢掠。三十二年(1906),英国迫使清廷签订了不平等的《续订藏印条约》,规定开放江孜、噶大克为商埠;清廷保证非经英国政府允许,外国人不准租买西藏土地,不准干涉西藏一切事宜,不准派员入藏,不准享受铁路、电线、矿产等各项权益。

清廷对义和团的出卖和向帝国主义势力的投降,充分暴露了它反动腐朽的本质,也使它的统治出现了严重的危机。为了缓和矛盾,延续统治,光绪二十七年(1901)清廷宣布“变法”,在几年之内推行了一系列的所谓“新政”。“新政”的一部分措施,如提倡民族工业、废科举、设学校、派留学生等,是为了缓和统治者和民族资产阶级之间的矛盾。“新政”的主要内容是练兵筹饷。二十九年(1903),清廷设立练兵处,开始改革军制。三十一年,又拟定了全国编练新军36镇(师)的庞大计划。同年,又设立巡警部,编练警察。

“新政”的一些内容多是在百日维新时就曾提出,在戊戌政变后又遭到了否定。所以,“新政”某些内容的实行,在客观上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新政”与戊戌维新有着本质的区别,它的根本目的是为了维护封建的专制制度和纲常伦理,加强对人民的统治。光绪二十六年十二月初十日(1901年1月29日),慈禧太后在其发布的 “变法”上谕中,就已对“新政”的性质做了明确规定:“世有万祀不易之常经,无一成不变之治法。……盖不易者三纲五常,昭然如日星之照世。而可变者令甲令乙,不妨如琴瑟之改弦。”即封建的专制制度是永远不可改变的,只是某些具体的统治方法可以有所变通。故此,清廷还特别强调“新政”与维新派的变法有着根本的不同,指责“康逆之讲新法,乃乱法也,非变法也”。另外,“新政”还有进一步博取帝国主义的欢心的用意。清廷曾向俄、法、英、美、德、日、意等各帝国主义国家表示:“敝国现议力行实政,正期图报各大国之惠于后日,……将来中外必能益加修睦,与各大国永享无穷之利益。”光绪二十七年,清廷根据帝国主义各国的要求,改总理衙门为外务部。此后,又依照它们的需要,明文规定保护外国人在中国筑路、开矿等方面的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