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6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该法于同年11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正式步入了法制化轨道。转瞬间,10年过去了,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又面临着新的挑战。

五个省区相继出台地方性法规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颁布10年来,对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法律所助理研究员郭开元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充分肯定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颁布实施后取得的成效。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颁布后,一些地方根据实际情况,相继制定了地方性法规。

2004年9月28日,《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办法》率先出台,此后,陕西、安徽、广东、宁夏也纷纷出台了相关的地方性法规。

值得一提的是,2006年12月1日通过的《广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创造了广东省当年立项、当年起草、当年全票通过的立法纪录。

近年来,广东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任务一直很繁重,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精神,制定一部适应广东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符合未成年人特点、具有地方特色的法规,是从根本上遏制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重要保障。

在推动地方性立法过程中,无论是在立法程序上,还是在立法内容上,都充分体现出对未成年人的关爱和保护。比如,注重听取未成年人意见,首次吸纳未成年人代表参与立法,把反映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和需求的内容充分体现在具体、细化、可操作性强的条文中,使“优先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得以彰显。

据悉,目前,云南省也已启动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地方性法规制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