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政策是国家为实现教育目标,完成教育任务,协调教育内外关系而作的战略性、准则性的规定。它的主要内容是协调教育的内外关系。对幼儿教育政策而言,它要协调的外部关系是提高幼儿教育在教育体系中以及在社会中的地位,为幼儿教育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它要协调的内部关系是幼儿教育机构之间、幼儿教育工作之间、幼儿教育人员之间的关系,形成促进幼教事业健康发展的内部环境。以下我们就从外部关系和内部关系这两个方面来考察日本的幼儿教育政策。

一、调整幼儿教育外部关系的政策

1、为幼儿教育单独立法,确立它在教育系统中应有的地位

20世纪初,日本幼儿园在教育系统中是不受重视的,因此发展缓慢。20年代以前幼儿人园率一直低于3%。主要原因是:①当时日本政府重视义务教育,相对轻视属于非义务教育的幼儿教育;②社会上守旧人士认为办幼儿园会削弱家庭教育,有损亲子之情,一时“幼儿园无用论”甚嚣尘上。为改变这种状况,日本幼教工作者作了很多努力。1911年,日本全国保育工作者大会作出决议,敦请当局改变一向在小学教育法中附带提及幼儿园的做法,而制定并颁布单独的幼儿园令,以推动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1926年4月22日,文部省制定了日本第一部《幼儿园令》。这部法令制定了一些有利于幼儿园发展的规定,如规定幼儿园是为父母都从事生产劳动,无暇进行家庭教育的幼儿而设的保教机构。其招生对象为劳动者子女,而非富裕家庭子女;放宽人园年龄的限制,不满三岁的儿童也可以人园,等等。这部法令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幼儿园是学校教育的组成部分,而且颁布后因为种种原因其中有些规定也并未得到实施,但它毕竟是为幼儿教育单独制定的法律,它的出台使幼儿教育在整个教育系统中开始有了一席之地。

1947年3月,日本国会通过了“二战”后最重要的两部教育法——《教育基本法》和《学校教育法》,规定幼儿园是受文部省管辖的正规“学校”的一种,以三岁至小学就学前的幼儿为招收对象。在《学校教育法》中,幼儿园是作为和小学、中学、大学平行的立法对象出现的,有专门条款论述。《学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和它本身的立法体系使幼儿教育在教育系统中的地位上了一个台阶。从此,幼儿教育不再是可有可无的教育,而是学校教育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此外,《学校教育法》还为日本幼儿园的发展制定了基本框架。以后颁布的《保育大纲》(1948年)和《幼儿园教育大纲》(1956年)都是根据它的基本精神制定的。

下一页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