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杀人者,踣诸巿,肆之三日。刑盗于巿。踣,僵尸也。肆犹申也,陈也。凡言刑盗,罪恶莫大焉。踣,皮比反。僵,居良反。

[疏]注“踣僵”至“大焉”

释曰:除上三者,之外皆陈尸於巿,肆之凡三日也。

凡罪之丽於法者,亦如之。唯王之同族与有爵者,杀之于甸师氏。罪二千五百条,上附下附,刑五而已。於刑同科者,其刑杀之一也。

[疏]“凡罪”至“师氏”

释曰:正刑有五科,条二千五百。丽,附也。上附下附,是罪附于法,法即五刑是也。云“亦如之”者,合入死者,亦踣之。合入四刑者,虽不踣,亦刑之在巿,故总言亦如之。云“唯王之同族与有爵者,杀之于甸师氏”者,谓不踣。踣者,陈尸使人见之。既刑於隐处,故不踣之。

注“罪二”至“一也”

释曰:云“罪二千五百条”者,《司刑》文。云“上附下附,刑五而已”者,《礼记》云“丧多而服五,罪多而刑五,上附下附”是也。云“於刑同科者,其杀刑之一也”者,事虽异,各有五百同科,及其同刑同杀一也。

凡军旅田役斩杀刑戮,亦如之。戮谓膊焚辜肆。

[疏]注“戮谓膊焚辜肆”

释曰:此云“军旅田役斩杀刑戮”,皆使掌戮为之。按《士师》“大师,帅其属而禁逆军旅,犯禁者而戮之”,《乡士》云“凡国有大事,则戮其犯命者”,《遂士》亦云“凡郊有大事,刑戮其犯命”。彼并不使掌戮者,此等皆权时之事,军旅之间,或有临时即决,不假掌戮者也。是以《戎右职》云“掌戎车之兵革使”,注云:“使,谓王使,以兵有所诛斩也。”引战于殽,襄公缚秦囚,使莱驹以戈斩之是也。

墨者使守门,黥者无妨於禁御。御,音御。

[疏]“墨者使守门”

释曰:此人即《阍人》“掌守王中门之禁令”者是也。

劓者使守关,截鼻亦无妨,以貌丑远之。远,于万反。

[疏]“劓者使守关”

释曰:此则王畿五百里上,面有三关,十二关门,劓者守之。

宫者使守内,以其人道绝也,今世或然。

[疏]“宫者使守内”

释曰:此所守,则寺人之类,守正内五人之等是也。

刖者使守囿,断足驱卫禽兽,无急行。囿,音又。断,丁管反。

[疏]“刖者使守囿”

释曰:此则囿游亦如之者,墨者守门,刖者於囿中驱禽兽者也。

髡者使守积。郑司农云:“髡当为完,谓但居作三年,不亏体者也。”玄谓此出五刑之中而髡者,必王之同族不宫者。宫之为翦其类,髡头而已。守积,积在隐者宜也。髡,苦门反。积,子赐反,注同。

[疏]“髡者使守积”

释曰:先郑以髡为完,但居作三年,不亏体,以此为圜土罢民解之。不从者,掌戮所掌皆亏体,独以此为不亏体,於义不可,故后郑引《文王世子》解之也。“玄谓此出五刑之中而髡者,必王之同族不宫者”,此郑亦无正文,若合宫者宫之。今按《文王世子》据诸侯法,云公族无宫刑,不翦其类。王家同族犯淫罪者,亦当与诸侯同,不宫之,亦是不翦其类之色。按王同族犯馀罪,刑於甸师氏,刑於隐处。今同族既不宫,亦当於隐处罪之。此守积亦是隐处,故知髡者使守积,是王同族不言者必矣。是以郑云“守积,积在隐者宜也”。

司隶掌五隶之法,辨其物,而掌其政令。五隶,谓罪隶、四翟之隶也。物,衣服、兵器之属。

[疏]注“五隶”至“之属”

释曰:此与下为目。云“物,衣服、兵器之属”者,即下文云:“使之皆服其邦之服,执其国之兵”是也。

帅其民而搏盗贼,役国中之辱事,为百官积任器,凡囚执人之事。民,五隶之民也。郑司农云:“百官所当任特之器物,此官主为积聚之也。”玄谓任犹用也。搏,音博。为百,于伪反,注及下注同。

[疏]注“民五”至“用也”

释曰:云“五隶之民也”者,上《序官》五隶皆百二十员,员外皆是民,故云五隶之民也。云“任犹用也”者,用器,除兵之外,所有家具之器皆是用器也。

邦有祭祀、宾客、丧纪之事,则役其烦辱之事。烦,犹剧也。《士丧礼》下篇曰:“隶人?厕”。?,乃结反。

[疏]注“烦犹”至“?厕”

释曰:引《士丧礼》下篇者,《既夕礼》文。云“?厕”者,死者不复用,故窒?示不用,引之者,证烦辱之事。不言祭祀宾客事者,以无文,意义可知也。

掌帅四翟之隶,使之皆服其邦之服,执其邦之兵,守王宫与野舍之厉禁。野舍,王者所止舍也。厉,遮例也。遮,章奢反。例,本又作列,同,音烈。

[疏]“掌师”至“厉禁”

释曰:云“服其邦之服,执其邦之兵”者,若东方南方衣布帛,执刀剑。西方北方衣毡裘,执弓矢。云“守王宫与野舍”者,即《师氏职》云“帅四夷之隶守王宫,野舍亦如之”者是也。

罪隶掌役百官府与凡有守者,掌使令之小事。役,给其小役。使,如字,刘色吏反。令,力呈反,沈力政反。

[疏]注“役给其小役”

释曰:云“小役”者,止谓给其小小劳役之事,谓若大役非隶所共,故以小役解之。

凡封国若家,牛助,为牵徬。郑司农云:“凡封国若家,谓建诸侯、立大夫家也。牛助为牵徬,此官主为送致之也。”玄谓牛助,国以牛助转徙也。罪隶牵徬之,在前曰牵,在旁曰徬。徬,步浪反,注同。转,如字,刘张恋反。

[疏]注“郑司”至“曰徬”

释曰:先郑不解牵徬,故后郑增成之。“玄谓牛助,国以牛助转徙也”者,国家以官牛助诸侯及大夫家运物,往至任所。云“在前曰牵”者,谓车辕内一牛,前亦一牛,今还遣二隶,前者牵前牛,徬者御当车之牛,故据人而言牵徬也。

其守王宫与其厉禁者,如蛮隶之事。

[疏]“其守”至“之事”

释曰:蛮隶之事,事在下文,故云“如蛮隶之事”。

蛮隶掌役校人养马。其在王宫者,执其国之兵以守王宫。在野外,则守厉禁。

[疏]“蛮隶”至“厉禁”

释曰:云“掌役校人”者,为校人所役使以养马。按《校人》,良马乘一师四圉,不见隶者,盖是杂役之中。“执其国之兵”,蛮隶、闽隶,俱是刀剑也。

闽隶掌役畜养鸟而阜蕃教扰之,掌子则取隶焉。杜子春云:“子当为祀。”玄谓掌子者,王立世子,置臣使掌其家事,而以闽隶役之。蕃,扶元反,下注同。

[疏]“闽隶”至“隶焉”

释曰:云“掌役畜养鸟”者,谓若畜鸟氏掌畜禽鸟。阜,盛也,蕃,息也。使之盛太滋息,又教扰使从人意。

注“杜子”至“役之”

释曰:子春以子为祀,后郑不从者,《司隶职》祭祀、宾客、丧纪三者并言,此何得唯言其一,明存子解之,於义为允。“玄谓王立世子,置臣使掌其家事”者,言掌家事者,若国事不使隶,今取隶,故以家事而言也。

夷隶掌役牧人养牛马,与鸟言。郑司农云:“夷狄之人或晓鸟兽之言,故《春秋传》曰:‘介葛卢闻牛鸣,曰:是生三牺,皆用矣。’是以貉隶职掌与兽言。”

[疏]“夷隶”至“鸟言”

释曰:云“掌役牧人”者,为牧人之所役使,牧牛牲。

注“郑司”至“兽言”

释曰:经唯云“与鸟言”,不言“兽”,先郑意,解鸟言者亦解兽言,故兼言之也。案僖二十九年,“介葛卢闻牛鸣,曰是生三牺,皆用之矣”。注云:“言八律之音,听禽兽之鸣,则知其嗜欲,生死可知。伯益明是术,故尧舜使掌朕虞。至周失其道,官又在四夷。”若周末失道,官本不在四夷,无解鸟兽之语者,何周公盛明制礼,使夷隶、貉隶与鸟兽之言?然者,贾、服意误,不与礼合,故为此说。

其守王宫者与其守厉禁者,如蛮隶之事。

貉隶掌役服不氏而养兽而教扰之,掌与兽言。不言阜藩者,猛兽不可服,又不生乳於圈槛也。生,如字,刘色敬反。乳,而树反。圈,求阮反。槛,户览反。

[疏]“貉隶”至“兽言”

释曰:夷貉相近,是以亦解兽言。若然,夷隶既鸟兽之言具解,而此貉隶解兽言亦解鸟言,互见之耳。

其守王宫者与其守厉禁者,如蛮隶之事。

◎秋官司寇下

布宪掌宪邦之刑禁。正月之吉,执旌节以宣布于四方,而宪邦之刑禁,以诘四方邦国及其都鄙,达于四海。宪,表也,谓县之也。刑禁者,国之五禁,所以左右刑罚者。司寇正月布刑于天下,正岁又县其书于象魏。布宪於司寇布刑,则以旌节出宣令之。於司寇县书,则亦县之于门闾及都鄙邦国。刑者,王政所重,故屡丁宁焉。诘,谨也,使四方谨行之。《尔雅》曰:“九夷、八蛮、六戎、五狄,谓之四海。”诘,起吉反。县,音玄,下同。

[疏]“布宪”至“四海”

释曰:云“掌宪邦之刑禁”者,此文与“正月” 以下为目。禁者,则士师之五禁,所以左右刑罚,故连刑言之也。云“正月之吉”者,此与《大司寇》正月之吉事同。大司寇布刑之时,此布宪亦布之於四方也。於司寇正岁县之时,此布宪亦宪邦之刑禁,以诘四方邦国,以达于四海也。布宪为司寇属官,於刑禁为重故每事共丁宁之也。

注“宪表”至“四海”

释曰:云“国之五禁,所以左右刑罚”者,《士师职》文。知布宪所县在门闾者,以其司寇所县在雉门,不可共处。此经云“执旌节”,以为行道之使,明在巷门之闾可知。云门闾,据在城内,经虽不云城内门闾,举外以见内,有门闾可知。经先邦国后都鄙,注先都鄙后邦国者,以都鄙据畿内三等采地,经后言之者,尊邦国轻都鄙。注先都鄙者,既见门闾,即先近后远,乃及四海,故注先都鄙,见从近及远之义也。引《尔雅》者,见刑禁远至夷狄,名此夷狄为四海者,海之言晦,晦漫礼仪也。

凡邦之大事合众庶,则以刑禁号令。

[疏]“凡邦”至“归令”

释曰:云“邦之大事合众庶”者,谓征伐、巡守、田猎,皆是大事合众庶也。以其是布禁之官,故於聚众,每皆以刑禁号令也。

禁杀戮掌司斩杀戮者,凡伤人见血而不以告者,攘狱者,遏讼者,以告而诛之。司犹察也。察此四者,告於司寇罪之也。斩杀戮,谓吏民相斩相杀相戮者。伤人见血,见血乃为伤人耳。郑司农云:“攘狱者,距当狱者也。遏讼者,遏止欲讼者也。”玄谓攘犹却也,却狱者,言不受也。

[疏]注“司犹”至“受也”

释曰:云“司犹察也”者,此禁杀戮之官,恒在民间,私觇恶事,而告於上,执而与之罪也,故以司为察也。知斩杀戮是“吏民相斩、相杀、相戮者”,以伤民云“不以告”,则相杀戮之等,尽是不以告,明是吏民自相杀戮也。云“伤人见血,见血乃为伤人耳”者,恐经伤人与见血事别,伤人见血连言者,是见血乃为伤人,若不见血,不为伤人也。若然,踠趺折支之等不见血,岂得不为伤人乎?然今言见血乃为伤人者,止为蹉跌及刃物丽历应见血之等,不为馀事而言。先郑云“攘狱者,距当狱者也”,后郑不从者,此经皆谓未在官司,而先郑云距狱,据在官而言,故不从也。云“遏讼者,遏止欲讼者也”者,有人见欺犯,欲向官所讼之,而遏止不使去也。“玄谓攘犹却也,却狱者言不受也” 者,谓人有罪过,官有文书追摄,不肯受者。

禁暴氏掌禁庶民之乱暴力正者,挢诬犯禁者,作言语而不信者,以告而诛之。民之好为侵陵、称诈、谩诞,此三者亦刑所禁也,力正,以力强得正也。挢,居表反。好为,呼报反,下文“则为”、下注“皆为”同。谩诞,武谏反,一音亡半反,又免仙反,徐望山反,本或作慢,诞音但。

[疏]注“民之”至“正也”

释曰:云“民之好为”者,此言为下三事而发,皆是好为。“侵陵”,释经“乱暴力正者”也。“称诈”,释经“挢诬犯禁者”也。“谩诞”,释经“作言语而不信者”也。谩诞,谓浮谩虚诞也。

凡国聚众庶,则戮其犯禁者以徇。凡奚隶聚而出入者,则司牧之,戮其犯禁者。奚隶,女奴男奴也。其聚出入,有所使。

[疏]“凡国”至“禁者”

释曰:云“聚众庶”者,谓征伐之等。云“凡奚隶聚而出入”者,谓国有烦辱之处,使奚隶,则有此出入而司牧之。

注“奚隶”至“所使”

释曰:按《司厉》“其奴,男子入于罪隶,女子入于舂槀”,是男子同坐为奴。天官酒人、浆人之等,皆名女奴为奚,五隶又是男奴,故云“奚隶,女奴、男奴”。

野庐氏掌达国道路,至于四畿。达,谓巡行通之,使不陷绝也。去王城五百里曰畿。行,下孟反。

[疏]注“达谓”至“曰畿”

释曰:云“巡行”者,国之道路,使其地之人治之,野庐氏直巡行不通之处,使人治之,使无陷绝也。

比国郊及野之道路、宿息、井树。比犹校也。宿息,庐之属,宾客所宿及昼止者也。并共饮食,树为蕃蔽。

[疏]注“比犹”至“蕃蔽”

释曰:此经所云王为宾客在道,须得供丞守卫之事。“国郊”,谓近郊、远郊。“野”,谓百里外至畿。“宿”,谓十里有庐,三十里有宿,五十里有巿。直言宿者,举中言之,故云“庐之属”以苞之。息,宾客昼止之处。“井树”者,宾客所须者也。

若有宾客,则令守涂地之人聚柝之,有相翔者诛之。守涂地之人,道所出庐宿旁民也。相翔,犹昌翔观伺者也。郑司农云:“聚柝之,聚击柝以宿卫之也。有奸人相翔於宾客之侧,则诛之,不得令寇盗宾客。”柝,音托。令,力呈反,下欲令同。

[疏]注“守涂”至“宾客”

释曰:“守涂地之人,道所出庐宿旁民也” 者,道路之旁皆有民,当处有宾客止宿,即使聚柝之,不使失脱也。云“相翔,犹昌翔观伺者也”者,谓昌狂翱翔,观伺宾客。先郑云“聚柝之,聚击柝以宿卫之也”者,谓其地之人自聚击柝,无行夜,故使宿卫自击。宫正之等,使行夜者击柝,校比直宿者,彼夜行者与此异也。

凡道路之舟车轚互者,叙而行之。舟车轚互,谓於迫隘处也。车有轘辕、坻阁,舟有砥柱之属。其过之者,使以次叙之。轚,音计,沈古的反。隘,鸟卖反。环,户关反,本亦作轘,同。坻,徐之尔反,刘都礼反。砥,音旨。

[疏]注“舟车”至“叙之”

释曰:云“轚互”者,谓水陆之道,舟车往来狭隘之所,更互相击,故云轚互者。云“车有轘辕、坻阁”者,案襄二十一年,晋栾盈有罪,適楚,过於周,周西鄙掠之,告於周,使候出诸轘辕,是轘辕也。“坻阁”,道路之名也。云“舟有砥柱之属”者,按《禹贡》:“导河积石,至于龙门,南至于华阴,东至於厎柱。”孔安国云:“厎柱,山名。河水分流,包山而过,山见水中,若柱然,在西虢之界。”是厎柱为水之溢道者也。

凡有节者及有爵者至,则为之辟。辟,辟行人,亦使守涂地者。

[疏]“凡有”至“之辟”

释曰:云“凡有节”者,谓若诸侯之使,则有山国用虎节之等。若民自往来,则有道路用旌节之等。及有爵已上,皆为之辟止行人,使无侵犯者也。

禁野之横行径逾者。皆为防奸也。横行,妄由田中。径逾,射邪趍疾,越堤渠也。射,食亦反。邪,似差反。堤,丁兮反。

[疏]注“皆为”至“渠也”

释曰:言“横行”者,不要东西为横,南北为纵,但是不依道涂,妄由田郑皆是横也。径,谓不遵道而射邪趍疾。逾,越也,谓越堤渠者也。

凡国之大事,比脩除道路者。比校治道者名,若今次金叙大功。

[疏]注“比校”至“大功”

释曰:“大事”,谓若征伐、巡守、田猎、郊祀天地,王亲行所经,并须修除道路及脩庐,校比民夫,使有功效。故云“比校治道者名”也。云“若今次叫鹂大功”者,谓汉时主役之官,官名次金叙,主以丈尺赋功,今俗本多误为“次叙大功”也。

掌凡道禁。禁,谓若今绝蒙布巾、持兵杖之属。杖,直亮反。

[疏]注“禁谓”至“之属”

释曰:古时禁书亡,故举汉法而言也。

邦之大师,则令埽道路,且以几禁行作不时者、不物者。不时,谓不夙则莫者也。不物,谓衣服操持非此常人也。几禁之者,备奸人内贼及反间。莫,音暮。操,七曹反。间,间厕之间。

[疏]注“不时”至“反间”

释曰:不言“大事”而云“大师”,惟谓征伐者也。云“几禁之者,备奸人内贼及反间”者,内贼,谓贼在内起。反间,谓外贼密来觇探,间候国家,反彼论说。按《孙子兵法》云:“三军之事,莫密於反间”是也。

蜡氏掌除骴。《曲礼》四“足死者曰渍”。故书“骴”作“脊”。郑司农云:脊读为渍,谓死人骨也。《月令》曰“掩骼埋骴”,骨之尚有肉者也。及禽兽之骨皆是。蜡,清预反。骴,似赐反,注“〈歹责〉”、“骴”皆同,〈歹责〉又作渍。脊,子亦反,李慈益反。骼,古百反。

[疏]注“曲礼”至“皆是”。

释曰:《曲礼》者,彼谓四足之兽相渐渍而有疫死,此骴谓肉腐,义理有殊。引之者,直取音同。仍取四足死者即有肉腐之骴也。先郑云“死人骨也”者,以人骨为主,其中兼四足之骨也。《月令》者,彼据孟春,春是生气,骨是死气,为死气逆生气,故埋之。此官在秋者,是阴,故属秋。引之者,除骴是同故也。彼注云“骨枯曰骼,肉腐曰骴”,骴言埋,亦掩之,骼言掩,亦埋之,义无异,互言耳。故云“腐骨之尚有肉者也”,则肉腐曰骴,亦一也。云“及禽兽之骨皆是”者,即“四足曰渍”在其中。按《诗》云“行有死人,尚或殣之”,又下云“若有死於道路者,则令埋之”,今得有死人骨者,近道人见者,令埋之。其有死于沟壑者,蜡氏除之。

凡国之大祭祀,令州里除不蠲,禁刑者、任人及凶服者,以及郊野,大师、大宾客亦如之。蠲读如“吉圭惟饎”之圭。圭,絜也。刑者,黥劓之属。任人,司圜所收教罢民也。凶服,服衰绖也。此所禁除者,皆为不欲见,人所薉恶也。蠲,古玄反,旧音圭,絜也。饎,昌志反。罢,音皮。衰,七雷反。为,于伪反,下“为其滔”、“为其就禽”同。薉,纡废反,今本多作秽。恶,乌路反。

[疏]注“蠲读”至“恶也”

释曰:“大祭祀”,谓郊祭天地。“大宾客”,谓诸侯来朝。若据天地,其神位在郊,至郊而已。若宾客,则至畿,故兼言野。郊外曰野,大总言也。云“蠲读如‘吉圭惟饎’之圭”者,毛诗云“絜蠲为饎”,无此言。郑从三家《诗》,故不同。云“刑者,黥劓之属”者,之属中舍有宫刖也。云“任人,司圜所收教罢民也”者,经“任人”文承“刑者”之下,则罢民亦刑之类,是以《司圜》云“仕之以事”是也。“凶服”,五服皆是,故曰“凶服,服衰绖也”。祭者皆齐,齐者洁静,不欲见秽恶也。

若有死於道路者,则令埋而置楬焉,书其日月焉,县其衣服任器于有地之官,以待其人。有地之官,主此地之吏也。其人,其家人也。郑司农云:“楬,欲令其识取之,今时揭橥是也。有地之官,有郡界之吏,今时乡亭是也。”楬,音竭。县,音玄。

[疏]注“有地”至“是也”

释曰:此经主谓行人在路死者。云“有地之官,主此地之吏也”者,谓比闾族党之等,皆有长吏,若比长、闾胥、党宰之辈皆是。若今时乡亭治事之处,县衣服任器等,仍使守掌,使不失也。

掌凡国之骴禁,禁谓孟春掩骼埋胔之属。

[疏]注“禁谓”至“之属”

释曰:“孟春”者,《月令》文也。

雍氏掌沟渎澮池之禁,凡害於国稼者。春令为阱擭沟渎之利於民者,秋令塞阱杜擭。沟、渎、澮,田间通水者也。池,谓陂障之水道也。害於国稼,谓水潦及禽兽也。阱,穿地为〈土斩〉,所以御禽兽,其或超逾,则陷焉,世谓之陷阱。擭,柞鄂也。坚地阱浅,则设柞鄂於其中。秋而杜塞阱擭,收刈之时,为其陷害人也。《书·粊誓》曰:“度攵乃擭,敜乃阱。”时秋也,伯禽以出师征徐戎。澮,古外反。阱,在性反,堑也。擭,胡化反。陂,披宜反。障,之尚反。〈土斩〉,七艳反,本又作堑。柞,刘才伯反,或在洛反。鄂,刘五洛反,戚五各反。粊,音秘。度攵,音杜。敜,乃协反,又乃结反。徐,刘本作余阝,音徐。

[疏]“雍氏”至“杜擭”

释曰:“掌沟渎澮池之禁,凡害於国稼者”,沟渎澮池,或田间通水,或在田外所须,本为利民而造,其中有放溢奔流为害者,则禁之。“凡害於国稼者”,谓水潦之等。“春令为阱擭沟渎之利於民者”,阱擭以取禽兽,沟渎所以通水,是皆利於民,故春使为之也。

注“沟渎”至“徐戎”

释曰:云“沟、渎、澮,田间通水者也”者,按《遂人》、《匠人》,惟有遂、沟、荡、澮,川,不见有渎,此云渎亦田间通水者,但注渎曰川,或可以川为渎,举其类也。云“池谓陂障之水道也”者,《诗》云“彼泽之陂”,毛云:“泽障曰陂”,今云“陂障之水道,谓障泽为陂之时,於泽通水入陂之道曰池”。云“阱,穿地为〈土斩〉”者,此则深为,不须别设柞鄂,擭则坚地,不可得深,故须柞鄂。柞鄂者,或以为竖柞於中,向上鄂鄂然,所以载禽兽,使足不至地,不得跃而出,谓之柞鄂也。《书·粊誓》者,彼云“鲁侯伯禽宅曲阜,徐戎并兴,伯禽往征”,有此塞阱杜擭之事,故引以为证也。云“时秋也”者,彼不见时节,但此说在秋,明彼亦秋,故得有度攵擭敜阱之事也。

禁山之为苑、泽之沈宅。为其就禽兽鱼蟞自然之居而害之。郑司农云:“不得擅为苑囿於山也。泽之沈者,谓毒鱼及水虫之属。”苑,於阮反,刘於原反。

[疏]注“为其”至“之属”

释曰:先郑云“不得擅为苑囿於山”,义虽与后郑异,得为一义,故引之在下。又云“沈者,谓毒鱼及水虫之属”者,谓别以药沈於水中以杀鱼及水虫,不谓鸩,故不作鸩作沈也。

萍氏掌国之水禁。水禁,谓水中害人之处,及入水捕鱼鳖不时。捕,音步。

[疏]注“水禁”至“不时”

释曰:水中害人之处,或有深泉洪波,沙虫水弩。云“捕鱼鳖不时”者,案《月令》,春秋及冬取鱼,夏不合取鱼。夏取则不时,故云“不时”,皆禁之也。

几酒,苛察沽买过多及非时者。苛,音何,又呼何反。沽,音姑,又音故。买,如字,一本作卖。

[疏]“几酒”

释曰:萍氏几酒者,酒亦水之类故也。不得非时,时,谓若《酒诰》“惟祀兹酒”,又乡饮酒及昏娶为酒食以召乡党僚友,是其时也。

谨酒,使民节用酒也。《书·酒诰》曰:“有政有事无彝酒。”

[疏]“谨酒”

释曰:此戒谨慎於酒,故引《酒诰》。有政之大目,有事之小目,夷,常也,不得常饮,明如上文合饮时乃饮也。

禁川游者。备波洋卒至沈溺也。洋,音翔,又音羊。卒,寸忽反。

[疏]“禁川游者”

释曰:游,谓浮游,不乘桥船,恐溺,故禁之也。

司寤氏掌夜时。夜时,谓夜晚早,若今甲乙至戌。

[疏]注“夜时”至“至戌”

释曰:此文与下为月,故注云“谓夜晚早”,甲乙则早时,戌亥则晚时也。

以星分夜,以诏夜士夜禁。夜士,主行夜徼候者,如今都候之属。行,下孟反。下“行夜”同。徼,古吊反。

[疏]注“夜士”至“之属”

释曰:云“以星分夜”者,若今时观参辰知夜早晚,是以《书传》云:“春昏张中,可以种稷。夏大火中,可以种黍菽。秋虚中,可以种麦。冬昴中,可以收敛盖藏。”彼虽非分夜以诏夜士,亦是以星知早晚之类也。言“行夜徼候”者,若宫伯掌授八次八舍,注云“於徼候便也”,则行夜来往周旋,谓徼候者也。

御晨行者,禁宵行者、夜游者。备其遭寇害及谋非公事。御亦禁也,谓遏止之,无刑法也。晨,先明也。宵,定昏也。《书》曰:“宵中星虚。”《春秋传》曰:“夜中,星陨如雨。”先,悉荐反。陨,于敏反。

[疏]注“沟其”至“如雨”

释曰:晨亦得名旦,《月令》云“旦尾中”,亦得名曰明,按《三光考灵耀》云:“日入三刻为昏,不尽三刻为明。”昏亦得名星,故奔丧云“日行百里不以夜行,惟父母之丧,见星而行,见星而舍”,明见星时即为夜也。如是,宵亦得名曰昏,昏参中是也,亦名曰夜。《尔雅》云“宵,夜也”,然则夜是晨明之首,不通於前,宵是昏之末,不通於后也。惟夜中之时正一名耳。此云“禁晨行者、禁宵行者”,谓在道路中。《礼志》云“男女夜行以烛”,谓在宫中也。晨行、宵行者,惟罪人与奔父母之丧。若天子祭天之时,则通夜而行,故《礼记》云“氾埽反道,乡为田烛”。禁夜游者,禁其无故游者。引《春秋》者,庄公七年,夏四月辛卯,“夜中星陨如雨”是也。

司烜氏掌以夫遂取明火於日,以鉴取明水於月,以共祭祀之明齍、明烛,共明水。夫遂,阳遂也。鉴,镜属,取水者,世谓之方诸。取日之火,月之水,欲得阴阳之洁气也。明烛以照馔,陈明水以为玄酒。郑司农云:“夫,发声。明齍,谓以明水脩涤粢盛黍稷。”夫,方符反,或云司农音符。齍,音资,注作粢,音同。

[疏]注“夫遂”至“黍稷”

释曰:云“夫遂,阳遂也”者,以其日者太阳之精,取火於日,故名阳遂。取火於木,为木遂者也。“鉴,镜属”者,《诗》云“我心非鉴,不可以茹。”彼鉴是镜,可以照物。此鉴形制与彼鉴同,所以取水也。云“取水者,世谓之方诸”者,汉世谓之方诸,言取水谓之方诸,则取火者不名方诸,别名阳遂也。明者,洁也,日月水火为明水明火,是取日月阴阳之洁气也。云“明烛以照馔陈”者,谓祭日之旦,馔陈於堂东,去明,须烛照之。云“明水以为玄酒”者,郁鬯五齐,以明水配,三酒,以玄酒配。玄酒,井水也。玄酒与明水别,而云明水以为玄酒者,对则异,散文通谓之玄酒。是以《礼运》云“玄酒在室”,亦谓明水为玄酒也。先郑云“明水滫涤粢盛黍稷”者,滫谓滫瀡,涤谓荡涤,俱谓释米者也。

凡邦之大事共坟烛庭燎。故书“坟”为“蕡”。郑司农云:“蕢烛,麻烛也。”玄谓坟,大也。树於门外曰大烛,於门内曰庭燎,皆所以照众为明。坟,扶云反。燎,力召反。蕡,扶云反,李一音妇辈反。

[疏]“凡邦”至“庭燎”

释曰:“大事”者,谓若大丧纪大宾客,则皆设大烛在门外,庭燎在大寝之庭。

注“故书”至“为明”

释曰:先郑从故书蕡为麻烛者,以其古者未有麻烛,故不从,是以《礼记·少仪》云:“十人执烛抱燋。”郑云:“未爇曰燋”,是知未有麻烛也。后郑云:“树於门外曰大烛”者,非人所执也。《燕礼》云“甸人执大烛於庭”,不言树者,彼诸侯燕礼,不树於地,使人执。彼注云:“庭大烛,为位广也。”此言大烛,亦为位广,又树之於地也。云“於门内曰庭燎”者,於门内,在庭中,故谓之庭燎。庭燎与大烛亦一也。其所以照众为明,是以《诗·庭燎》云:“夜如何其,夜未央,庭燎之光,君子至止,鸾声将将。”谓宣王时诸侯来朝之事。按《郊特牲》云:“庭燎之百,由齐桓公始也。”郑云:“庭燎之差,公盖五十,侯伯子男皆三十。” 《大戴礼》文。其百者,天子礼。庭燎所作,依慕容所为,以苇为中心,以布缠之,饴密灌之,若今蜡烛。百者,或以百般一处设之,或百处设之。若人所执者,用荆燋为之,执烛抱燋,《曲礼》云“烛不见跋”是也。

中春,以木铎修火禁于国中。为季春将出火也。火禁,谓用火之处及备风燥。中,音仲。为,于伪反,下“为葬”、“皆为”同。燥,素早反,又素报反。

[疏]注“为季”至“风燥”

释曰:云“为季春将出火也”者,三月昏时,大辰星在卯南见,是火星出,此二月末出,故云为季春将出火也。

军旅,修火禁。邦若屋诛,则为明竁焉。郑司农云:“屋诛,谓夷三族。无亲属收葬者,故为葬之也。三夫为屋,一家田为一夫,以此知三家也。玄谓屋读如其刑剭之剭。剭诛,谓所杀不於巿而以適甸师氏者也。明竁,若今揭头明书其罪法也。司烜掌明竁,则罪人夜葬与?竁,昌锐反。剭,徐音屋,刘音握。与,音馀。

[疏]“军旅”至“竁焉”

释曰:“屋诛”,谓甸师氏屋舍中诛,则王之同族及有爵者也。是以《易·鼎卦》云:“鼎折足,覆公餗,其刑屋。”郑义以为餗,美馔,鼐三足,三公象,若三公倾覆王之美道,屋中刑之。与此同。云“为明竁焉”者,明用刑以板书其姓名及罪状,著於身竁圹中也。

注“郑司”至“葬与”

释曰:先郑以屋为夫三为屋者,谓夷三族解之。后郑不从者,夷三族乃是战国韩信等用商鞅连相坐之法,造三夷之诛,既乱世之法,何得以解太平制礼之事乎?郑知罪人亦有明刑书於本者,见昭二年,郑公孙黑作乱,子产数其罪云:“不速死,大刑将至。”七月壬寅,缢,尸诸周氏之衢,加木焉。注云:“书其罪於木,以加尸上。”而罪之非礼,故书“杀”以恶黑,知明刑者书可知。知夜葬者,以其司烜主明火掌夜事,既令掌之,则罪人夜葬可知,故《曾子问》云:“见星而行者惟罪人”,是夜葬之事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