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儿童权利公约》的精神,我国政府将流浪儿童(street child)定义为年龄在18周岁以下,离开家庭或监护人,流落于社会超过24小时,造成基本生存条件失去可靠保障而陷于困境中的少年儿童。根据中国民政部与其他几个部门的联合调查的结果,1994年至1997年期间,我国流浪儿童的数量在10万至20万人之间上下波动,1994年大约有10万流浪儿童,1995年至今,流浪儿童的数量在15万左右。

2004年11月10日,两名流浪儿童从四川成都机场破损的铁栅栏处钻进机场,偷偷爬进一架从昆明飞往重庆的客机起落架舱内,一人在飞机起飞时当场摔死,另一名则奇迹般地随机“飞”抵重庆江北机场。无独有偶,今年8月3日四川省一农家男孩不堪家庭虐待,偷父母300元钱,离家出走,在成都流浪7天,其间住过旅舍,花光所有钱后,无旅费回家,无奈扒在长途汽车底盘上随汽车行驶了300公里,被车拖得血肉模糊,在司机停车吃饭时才被发现。

救助机制的反思

也许上述事例过于极端,也许正是这过于极端的事例更容易引起社会的关注,人们在叹惜的同时,也在思考事件背后的隐忧。人们不禁要问这些儿童为什么会流浪?为什么在社会上流浪了这么长时间没有得到救助?有无专门的流浪儿童救助机制?对这些问题的追问暴露出我国流浪儿童救助机制方面存在的不足。

1.缺乏社区干预机制。计划经济时代,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实际是最基层的政府组织,对社区内的家庭问题实行强有力的干预。市场经济改革后,随着国家对社会控制的松弛,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逐渐回归自治组织的本位,除被动提供一些社区服务外,很少主动干预家庭内部事务。可能导致儿童流浪的虐待儿童的家庭、育儿能力低下的家庭、单亲家庭得不到外力矫治,受害儿童的心理得不到疏导。在儿童外出流浪念头增长的过程中,社区无所作为。防止儿童流浪的第一道防线形同虚设。

2.1990年2月,我国政府签署了《儿童权利公约》,向世界承诺保护流浪儿童的权利,但由于没有具体制度保障,社会动员不力,本属于全社会公共问题的流浪儿童问题,并未进入公众视野成为全社会共同关心的问题。救助流浪儿童未成为社会共同行动,仍然被认为是民政部门的部门事务,在整个社会体系中处于极其边缘的地位。普通民众沿袭传统思维,认为流浪儿童好逸恶劳,将其与说谎、盗窃等问题少年紧密联系在一起,一概看作是社会健康肌体上的病菌,不愿救助。上述两事例中的流浪儿童在社会上流浪了很多天,没有一人向民政部门反映过情况,更没有人主动对这些流浪儿童进行救助;旅舍、商店等流浪儿童经常出入的场所的经营者也缺乏救助流浪儿童的社会责任感,怠于向管理部门报告已掌握的流浪儿童的情况。甚至连公安、城管、交通等行政部门对流浪儿童都爱管不管。由于整个社会对流浪儿童救助意识的缺失,在失学儿童尚能够获得希望工程计划、春蕾计划救助的情况下,流浪儿童却没有引起社会各方面足够的关心。

3.我国没有设立专门的流浪儿童救助机构,没有制定专门的流浪儿童救助制度。2003年6月20日,国务院公布实施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未对流浪儿童的救助作出特别规定。流浪儿童的救助时间、救助场所、救助人员和救助方式均与成年流浪乞讨人员无异。该办法规定的10天救助时间可以缓解一个成年人短暂的生活困窘,但对流浪儿童的救助而言是远远不够的;相同的救助场所会使流浪儿童受到成年人身上不健康、不文明东西的污染,不利于儿童的成长;相同的救助人员、救助设施和救助方式不能满足流浪儿童对家庭温暖、精神抚慰和受教育的特殊需要。没有适合流浪儿童的专门救助制度只能导致流浪儿童二次流浪、反复流浪。

4.《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矫枉过正,自愿受助的原则不利于流浪儿童救助。我国的流浪人员收容遣送制度始于1951年,最初是用来对涌入城市的国民党散兵游勇和无业人员进行救济的福利措施。上世纪80年代以来,城市流动人口增加,治安形势越来越严峻,《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制度逐渐异化,收容遣送变成了单纯的治安管理行为,行政强制色彩越来越浓厚,收容遣送范围扩大失控,并且形成变相收费牟利、限制人身自由强制劳动。孙治刚事件便是收容遣送制度异化的极端表现。为革除这些弊端,国务院于2003年6月20日出台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以自愿接受救助制度代替强制收容遣送制度。然而,流浪儿童是一个特殊的有别于成年流浪乞讨人员的群体,流浪不是他们自主选择的生活方式。他们心智尚未成熟,缺少独立生活经验和独立判断的能力,在外出流浪生活中处于无保护状态并时刻面临危险,不知道流浪对他们将意味着什么,甚至不知道有救助机构存在。对流浪儿童实行自愿救助、被动等候流浪儿童主动申请救助无异于放弃对流浪儿童的救助。

救助制度的重构

针对上述问题,并结合国外流浪儿童救助的经验,我国的流浪儿童救助制度应进一步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其一,建立社区干预制度,从源头上防止儿童流浪。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要调查本社区内的家庭情况,掌握可能造成儿童流浪的经济困难家庭、单亲家庭和育儿能力低下家庭的情况,为有流浪倾向的儿童和有过流浪经历的儿童登记造册。为经济困难家庭提供经济援助,对单亲家庭和育儿能力低下的家庭的家长提供育儿指导,为问题儿童提供心理疏导,同时借鉴德国的经验,对由于监护不力导致儿童流浪的父母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其二,政府要高度重视流浪儿童救助工作。民政部门要制定专门规定,将流浪儿童救助从成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中分离出来,建立区别于成人的专门适用于流浪儿童的救助管理制度,在全国大中城市的儿童福利院中设立专门的流浪儿童救助中心,不再将流浪儿童送入成年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站。这方面,郑州走在了全国的前列,于2000年成立了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公安、交通、城管、教育各部门要通力协作,形成救助流浪儿童的合力。民众要增强流浪儿童权利认同感,培养救助流浪儿童的强烈意识。

其三,变自愿救助为强制救助,变被动救助为主动救助。将救助流浪儿童设定为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的刚性责任,发现流浪儿童必须救助,无论其是否愿意接受救助。流浪儿童救助中心应该主动走进街区,在流浪儿童聚集的地方设立固定救助点,为流浪儿童提供最基本的救助。如郑州市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于2004年2月建成了国内第一个流浪儿童“全天候固定救助点”,在流浪儿童集中出没的火车站地区附近,建立了一所能够容纳流浪的、无家的或有家难回的少年儿童的“儿童之家”。“儿童之家”内有书籍、电视、电脑等娱乐设施,还有两个专业义工担任辅导老师。在设立固定救助点的基础上,中心应当进一步开展街头流动救助。主动搜寻,及早发现街头的流浪儿童,及时向他们宣传《儿童权利公约》载明的儿童权利,说服教育流浪儿童进入中心。街头流动救助在广州已经成为现实。广州救助站实行引导救助、即时救助、昼夜救助等流动救助方式。在流浪儿童集中的地段派发救助站指引卡,引导流浪儿童求助。抽调专职工作人员上街,携带食品、御寒衣物、救助卡等,主动寻找流浪儿童,在提供即时帮助后立即送往救助站。今年以来,广州救助站试行的上街“流动救助”已救助护送流浪儿童975人次。广州的街头流动救助工作符合流浪儿童救助工作的特点,对流浪儿童回归主流社会起到强有力的影响,具有借鉴推广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