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增强卫生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提高部门规章草案质量,卫生部政法司将正在修订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草案修订的有关情况
托儿所、幼儿园(简称托幼机构)是学龄前儿童生活和学习的场所。儿童在集体生活条件下相互密切接触,如果疏于管理容易引起疾病的传播和流行。 1994年12月1日卫生部与原国家教委联合发布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时规范了各地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为保护儿童健康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管理办法》施行13年来,我国相继出台了《执业医师法》、《传染病防治法》、《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在实际工作中,《管理办法》的部分规定已不能满足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需要,因此,在2003年对全国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监督检查的基础上,我部与教育部共同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目前的草案,草案共24条。
二、征求意见的有关事项
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就《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草案)》提出修改意见,并请于2009年8月15日前,通过信函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卫生部政法司。以信函方式邮寄的,请在信封上注明“草案征求意见”字样。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1号 卫生部政法司法规处
邮政编码:100044
电子信箱:wsfzw @126.com
附件: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草案)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附件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条 为提高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水平,预防传染病发生,保障儿童身心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招收0~6岁儿童的各级各类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简称托幼机构)。
第三条 托幼机构应当贯彻保教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第四条 卫生部负责监督和指导全国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负责组织制定《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并将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配合卫生行政部门指导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督促托幼机构落实卫生保健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对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业务指导的内容包括:膳食营养、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