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

投保条件
凡妊辰满三十五周,经产前检查,身体健康、情况正常的孕产妇及其胎儿(新生儿),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凡符合投保条件的孕产妇可为本人投保本保险,也可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后,由其配偶、直系亲属或其它有抚养关系的人作为投保人为其投保本保险。

保险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限内,本合同对被保险人负有下列责任: 被保险人因妊辰所致疾病导致死亡的,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额全数,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妊因妊辰所致疾病导致残疾的,保险公司按中国人民银行《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给付残疾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胎儿在分娩过程中死亡或新生儿在分娩后死亡,本公司给付约定的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期限
合同的保险期限自保险公司签发保险单并收取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分娩结束后出院时止。被保险人因患其他疾病,由产科转入其他病科治疗时,视同出院处理。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保险按份计算,每份保险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1000元(其中孕产妇人民币10000元,胎儿、新生儿为人民币1000元)。
每份保险的保险费人民币22元。经医院产前检查已确诊胎儿死亡或听不到胎儿心音的孕妇,每份保险的保险费为人民币1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