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狼氏掌执鞭以趋辟。王出入则八人夹道,公则六人,侯伯则四人,子男则二人。趋辟,趋而辟行人,若今卒辟车之为也。孔子曰:“富而可求,虽执鞭之士,吾亦为之。”言士之贱也。趋辟,七须反,下婢亦反,又音避,刘薄易反,徐扶亦反。注“趋辟”、“辟行人”同。卒,子忽反,下“衍卒”同。辟车,必亦反,又婢亦反。

[疏]“条狼”至“二人”

释曰:按《序言》“条狼氏,下士六人,胥六人,徒六十人”。今云天子八人,少二人矣,盖取胥徒中兼充也。

凡誓,执鞭以趋於前,且命之。誓仆右曰杀,誓驭曰车轘,誓大夫曰敢不关,鞭五百,誓师曰三百,誓邦之大史曰杀,誓小史曰墨。前,谓所誓众之行前也。有司读誓辞,则大言其刑以警所誓也。誓者,谓出军及将祭祀时也。出军之誓,誓左右及驭,则《书》之《甘誓》备矣。《郊特牲》说祭祀之誓曰:“卜之日,王立于泽,亲听誓命,受教谏之义也。”车轘,谓车裂也。师,乐师也。大史、小史,主礼事者。郑司农云:“誓大夫曰敢不关,谓不关於君也。” 玄谓大夫自受命以出,则其馀事莫不复请。轘,户串反,一音环。大,音泰,注同。行,户刚反。警,京领反。复请,刘上音服,下音情。

[疏]“凡誓”至“曰墨”

释曰:誓自有大官,若《月令》田猎,司徒北面以誓之。誓时此条狼氏则为之大言,使众闻知,故云“且命之”。“誓仆右”者,仆,大仆,与王同车,故《大仆职》云“军旅赞王鼓”,注云:“佐击其馀面。” 通右与驭及王四乘也。右,谓勇力之士,在车右,备非常。誓驭,谓与王驭车者也。

注“前谓”至“复请”

释曰:云“谓出军及将祭祀时也”者,若且命以上,军旅祭祀,同有此事。仆右四乘,校军旅时。师与大史小史,皆据祭祀时。大夫敢不关,亦据祭祀须关君,是以郑引《甘誓》证军旅、引《郊特牲》证祭祀也。云“《甘誓》备矣”者,按《甘誓》云:“左不攻于左,汝不恭命,右不攻于右,汝不恭命,驭非其马之正,汝不恭命。用命赏于祖,弗用命戮于社,予则孥戮汝。”是其备也。《郊特牲》者,王将祭之时,故云:“卜之日,王立于泽”,谓在泽宫也。泽宫者,择士可与祭者之宫,亲自听有司誓命,此是受教谏之义也。云“车轘谓车裂也”者,《春秋左氏传》云“轘观起於四境”是也。师知是乐师者,以其下有大史、小史,皆掌礼,礼乐相埒,故知师是乐师。大师瞽人之长也。郑司农云“誓大夫曰敢不关,谓不关於君也”,此先郑义未足,故后郑增成之。“玄谓大夫自受命以出,则其馀事莫不复请”,言此者,欲见受命出征,梱外之事,将军裁之,不须复请,除此以外,其无不复请,皆须请於君,乃得行事。是以襄公十九年秋七月辛卯,齐侯环卒,晋士匄帅师侵齐,至穀,闻齐侯卒,乃还。《公羊传》曰:“还者何?善辞也。何善尔?大其不伐丧也。此受命乎君而伐齐,则何大乎其不伐丧?大夫以君命出,进退在大夫也。”是其不复请君之事也。若《穀梁》,大夫虽在外,犹当复请于君,不敢专,故曰:“还者,事未毕之辞也。受命而诛生,死无所加其怒,不伐丧,善之也。善之则何为未毕也?君不尸小事,臣不专大名,善则称君,过则称已,则民作让矣。士匄外专君命,故非之也。然则为士匄者宜奈何?宜墠帷而归命乎介。”是其虽在外不得专命之事也。

脩闾氏掌比国中宿互柝者与其国粥,而比其追胥者而赏罚之。国中,城中也。粥,养也。国所游养,谓羡卒也。追,逐寇也。胥读为偦,故书“互”为“巨”。郑司农云:“宿谓宿卫也。巨当为互,谓行马,所以障互禁止人也。柝谓行夜击柝。”比,毗志反,下同。宿,如字,刘息就反。粥,音育。追,如字,刘张类反。偦,音胥,又息吕反。

[疏]“脩闾”至“罚之”

释曰:云“掌比国中宿互柝”者,互,谓行马,所以为遮障,宿者所守卫。柝者,谓宿复击柝持更也。云“与其国粥”者,谓国家粥养,未入正卒,且为羡卒者。云“而比其追胥”者,使此羡卒追而逐寇,胥为伺搏盗贼,二事也。

禁径逾者,与以兵革趋行者,与驰骋於国中者。皆为其惑众。

[疏]“禁径”至“中者”

释曰:以其职作脩闾,当脩理门闾,故禁此三者也。

邦有故,则令守其闾互,唯执节者不几。令者,令其闾内之闾胥里宰之属。

[疏]注“令者”至“之属”

释曰:“邦有故”,谓有寇戎、大丧、札丧皆是,恐有奸非,则命各遣守闾里巷门。有执节公使者,不几诃也。但言闾,惟据乡内,注兼云里宰者,官名脩闾,以六乡为主,其实兼主六遂,故言里宰以包之也。

冥氏掌设弧张。弧张,罿罦之属,所以扃绢禽兽。冥,音觅。罿,昌容反,刘上凶反。罦,音浮。扃,亏荧反。绢,古犬反,一音古县反,《翨氏》注同。

[疏]注“弧张”至“禽兽”

释曰:弧,弓也,谓张弓以取猛兽。云“罿罦之属”者,《诗》云:“雉罹于罿,雉罹于罦。”并是取禽兽之物。言“之属”,仍有兔罝之等,皆是扃绢禽兽者也。

为阱擭以攻猛兽,以灵鼓驱之。灵鼓,六面鼓。驱之,使惊趋阱擭。驱,丘于反,后同。

[疏]注“灵鼓”至“阱擭”

释曰:知灵鼓六面者,以《鼓人》云“灵鼓,鼓祭社”,晋鼓、鼖等非祭社之鼓,并两面,路鼓祭宗庙,故知加两面为四面,地神尊於宗庙,加两面为六面,天尊於地神,加两面为八面,以此差之,知灵鼓六面鼓也。

若得其兽,则献其皮、革、齿、须、备。郑司农云:“须,直谓颐下须。备谓搔也。”搔,音爪。

[疏]“若得”至“须备”

释曰:猛兽有不得之法,故云“若”,以不定之言也。若得猛兽之时,猛兽之肉不堪人啖,故当献其皮革须备也。皮,谓若虎豹熊罴。革,谓无文章者,去毛而献之。齿即牙也。须备,如先郑所说,虎豹有须备,献之以拟器物之用也。

庶氏掌除毒蛊,以攻说禬之,嘉草攻之。毒蛊,虫物而病害人者。《贼律》曰:“敢蛊人及教令者,弃市。”攻说,祈名,祈其神求去之也。嘉草,药物,其状未闻。攻之,谓燻之。郑司农云:“禬,除也。”玄谓此禬读如溃痈之溃。庶,章预反。毒蛊,音古。禬,刘音溃,户内反。艸,音草,本亦作草。令,力呈反。去,起吕反。燻,许云反。

[疏]“庶氏”至“攻之”

释曰:“除毒蛊”,目言之。“攻说禬之”,据去其神也。“嘉草攻之”,据去其身者也。

注“毒蛊”至“之溃”

释曰:云“攻说,祈名”者,《大祝》六祈有类、造、艸、禜、攻、说,故知也。先郑云“艸,除也”,后郑增成其义,溃痈之溃,俗读也。

凡驱蛊,则令之比之。使为之,又校次之。

[疏]“凡驱”至“比之”

释曰:云驱之,止谓用嘉草燻之时,并使人驱之。既役人众,故须校比之。

穴氏掌攻蛰兽,各以其物火之。蛰兽,熊罴之属冬藏者也。将攻之,必先烧其所食之物於其外以诱出之,乃可得之。

[疏]注“蛰兽”至“得之”

释曰:知“熊罴之属”者,郑目验而知。猛兽之蛰,惟有熊罴之属也。言以其物火之,明是烧其所食之物,诱之,使出穴外,乃可得也。

以时献其珍异皮革。

[疏]“以时”至“皮革”

释曰:谓熊罴之皮革及熊蹯之等。

翨氏掌攻猛鸟,各以其物为媒而掎之。猛鸟,鹰隼之属。置其所食之物於绢中,鸟来下则掎其脚。掎,居绮反,注同。隼,息允反。

[疏]注“猛鸟”至“其脚”

释曰:云“各以其物为媒”者,若今取鹰隼者,以鸠鸽置於罗网之下以诱之。云“鹰隼之属”者,《王制》云“鹰隼击,然后罻罗设”,《易》云“公用射隼於高墉之上”,隼即谓之鹘者也。

以时献其羽翮。翮,户革反。

柞氏掌攻草木及林麓。林,人所养者。山足曰麓。柞,侧百反。麓,音鹿。

[疏]注“林人”至“曰麓”

释曰:此柞氏与薙氏治地,皆拟后年乃种田。但下有薙氏除草,此柞氏攻木,兼云草者,以攻木之处有草,兼攻之,故云草也。云“林,人所养者”,若林衡所掌者,未必人所养,此乃人所攻治,以拟种殖,故知此林麓人所养治者也。漆林之征,亦此类也。“山足曰麓”,《尔雅》文。林麓,谓麓上有林者也。此掌攻,与下文为目也。

夏日至,令刊阳木而火之。冬日至,令剥阴木而水之。刊剥互言耳,皆谓斫去次地之皮。生山南为阳木,生山北为阴木。火之水之,则使其肄不生。刊,若干反。去,起吕反。肄,以四反。

[疏]“夏日”至“水之”

释曰:“夏日至”,谓五月夏至之日为之也。 “令刊阳木而火之”,谓先刊削以去其皮,乃烧之。“冬日至”,谓十一月冬至之日为之,剥阴木而水之,亦谓剥去其皮乃水。此文与下文相兼乃足也。必以夏刊阳木,冬剥阴木者,夏至之日则阴生,冬至阳生,阳木得阴而鼓,阴木得阳而发,故须其时而刊剥之也。山虞取其坚刃,冬斩阳,夏斩阴。此欲死之,故夏阳木,冬阴木。

注“刊剥”至“不生”

释曰:云“刊剥互言耳”者,谓削之亦剥,剥谓剥去其皮,亦削之,故云互也。云“生山南为阳木生山北为阴木”者,《尔雅》云:“山南曰阳,山北曰阴。”云“火之水之,则使其肄不生”者,斩而复生曰肄,若以水火,斩而不复重生,故云使其肄不生也。

若欲其化也,则春秋变其水火。化犹生也,谓时以种穀也。变其水火者,乃所火则水之,所水则火之,则其土和美。

[疏]注“化犹”至“和美”

释曰:此覆释上文,此刊木,正欲种田生穀,故云若欲。使前刊木分穀之时,则当以春秋变其水火也。变之者,前文云夏日至刊阳木火之者,至秋以水渍之。前冬日至剥阴木以水之者,至后春以火烧之。如此,则地和美也。

凡攻木者,掌其政令。除木有时。

[疏]注“除木有时”

释曰:凡国家有欲攻木者,皆来取柞氏政令。所以取政令者,除木有时,如上冬夏者也。

薙氏掌杀草。春始生而萌之,夏日至而夷之,秋绳而芟之,冬日至而耜之。故书“萌”作“薨”。杜子春云:“薨当为萌,谓耕反其萌牙,书亦或为萌。”玄谓萌之者,以兹其斫其生者。夷之以钩镰迫地芟之也,若今取茭矣。含实曰绳。芟其绳则实不成孰。耜之,以耜测冻土刬之。绳,音孕,以证反,注同。芟,所衔反。薨,音萌。兹其,音基,兹其鉏也。镰,音兼。茭,音交。刬,初产反,刘则展反。

[疏]注“故书”至“刬之”

释曰:此薙氏所掌治地,从春至冬,亦一年之事,后年乃可种也。子春云“萌,谓耕反其萌牙”。后郑不从者,此经云“杀草”,则是萌谓草始生出地之时,非是十一月草木萌动,其色赤。十二月牙,其色白,何得耕反其萌牙乎?以是不从子春之说也。“玄谓萌之者,以兹其斫其生者”,汉时兹其,即今之锄也。云“夷之,以钩镰迫地芟之也,若今取茭矣”者,见今取茭草,亦於夏迫地取之,故举为况也。云“含实曰绳”者,秋时草物含实也。云“耜之,以耜测冻土刬之”者,耜广五寸,谓耒头金。冬时地冻,故以耜附测冻土刬之。如此春种,则地和美。

若欲其化也,则以水火变之。谓以火烧其所芟萌之草,已而水之,则其土亦和美矣。《月令》“季夏,烧薙行水,利以杀草,如以热汤”,是其一时著之。掌凡杀草之政令。

硩蔟氏掌覆夭鸟之巢。覆犹毁也。夭鸟,恶鸣之鸟,若鸮鵩。覆,旁服反,注同。夭,音妖,后“夭鸟”同。鸮,于娇反。鵩,音服。

[疏]注“覆犹”至“鸮鵩”

释曰:《礼记》云“无覆巢”者,谓非夭鸟者也。此官覆毁夭鸟之巢窠也。云“鸮鵩”者,鸮之与鵩,二鸟俱是夜为恶鸣者也。

以方书十日之号,十有二辰之号,十有二月之号,十有二岁之号,二十有八星之号,县其巢上,则去之。方,版也。日,谓从甲至癸。辰,谓从子至亥。月,谓从娵至荼。岁,谓从摄提格至赤奋若。星,谓从角至轸。夭鸟见此五者而去,其详未闻。县,音玄。娵,徐、刘并子须反。荼,刘、沈音馀,李音舒,又音徒。按《尔雅》“正月为娵”,即《离骚》所云“摄提贞于孟陬”,皆侧留反,又子侯反,《尔雅》文云“十二月为涂”音徒,今注作难荼二字是假借耳,当依《尔雅》读。从摄提格至赤奋若,《尔雅》曰:“太岁在寅曰摄提格,在丑曰赤奋若。”

[疏]注“方版”至“未闻”

释曰:云“日谓从甲至癸”者,据十幹而言, “辰谓从子至亥”者,据十二支而说。“月,谓从娵至荼。岁,谓从摄提格至赤奋若”者,彼《尔雅·释天》文“太岁在寅曰摄提格,在卯曰单阏,在辰曰执徐,在巳曰大荒落,在午曰敦牂,在未曰协洽,在申曰涒滩,在酉曰作噩,在成曰阉茂,在亥曰大渊献,在子曰困敦,在丑曰赤奋若”是也。又云“正月为陬,二月为知,三月为病,四月为余,五月为皋,六月为且,七月为相,八月为壮,九月为玄,十月为阳,十一月为辜,十二月为涂”是也。“星谓从角至轸”,右旋数之。

翦氏掌除蠹物,以攻禜攻之,以莽草熏之,蠹物,穿食人器物者,虫鱼亦是也。攻禜,祈名。莽草,药物杀虫者,以熏之则死。故书“蠹”为“櫜”。杜子春云:“櫜当为蠹。”蠹,丁故反。攻,如字,刘音贡。禜,音咏。莽,亡荡反,又莽,草药名。櫜,刘古毛反,本或作橐,他各反。

[疏]“翦氏”至“熏之”

释曰:“以攻禜攻之”,据祈去其神,故以六祈而言之;“以莽章熏之”,据去其身也。

注“蠹物”至“为蠹”

释曰:云“虫鱼亦是”者,除蠹物穿食馀器物,至於蠹鱼,惟见书内有白鱼及白蠹食书,故云亦是也。

凡庶蛊之事。庶,除毒蛊者。蛊,蠹之类,或熏以莽草则去。庶,章预反。

[疏]注“庶除”至“则去”

释曰:翦氏主除蠹物,其蛊毒自是庶氏。今此云“凡庶蛊”者,同类相兼,左右而掌之。故郑云“庶,除毒蛊者。蛊,蠹之类,或熏以莽草则去”,此郑解翦氏兼掌蛊之意,以其翦氏有用莽草熏蠹,是以蛊毒亦使翦氏除之也。

赤犮氏掌除墙屋,以蜃炭攻之,以灰洒毒之。洒,氵丽也。除墙屋者,除虫豸藏逃其中者。蜃,大蛤也。捣其炭以坋之则走,淳之以洒之则死。故书“蜃”为“晨”。郑司农云:“晨当为蜃,书亦或为蜃。”蜃,市轸反。洒,色买反,刘霜寄反。豸,直氏反。坋,蒲闷反。淳,之纯反。

[疏]“赤犮”至“毒之”

释曰:赤犮氏掌除虫豸自藏埋者,今不指其虫豸之名,直云“除墙屋”者,以其虫豸自埋藏,人所不见,故不指虫而以墙屋所藏之处而已。《尔雅》“有足曰虫,无足曰豸”。藏逃之类,有此二者。淳即沃也,谓洒沃以汁则死也。“蜃炭”,地官掌蜃,以共蜃炭。蜃炭者,谓蜃灰是也。

凡隙屋,除其貍虫。貍虫,肌蛷之属。貍,莫皆反,刘莫拜反。,草夜反。肌,居其反。求,本或作蛷,音求,刘音俱。

[疏]“凡隙”至“貍虫”

释曰:《礼记》云“如驷之过隙”,隙谓孔穴也。埋藏之虫在屋孔穴之中,故以“隙屋”言之。

注“貍虫”至“之属”释以隙肌蛷,皆是自貍之虫也。

蝈氏掌去鼃黾,焚牡蘜,以灰洒之,则死。牡蘜,蘜不华者。齐鲁之间谓鼃为蝈。黾,耿黾也。蝈与耿黾尤怒鸣,为聒人耳去之。去,起吕反,注去之同。鼃,户娲反。黾,莫幸反。牡,莫口反。蘜,弓六反。为聒,于伪反,下古活反,衔枚氏放此。

[疏]“蝈氏”至“则死”

释曰:掌去鼃黾,此文与下为目也。

注“牡蘜”至“去之”

释曰:云“牡蘜,蘜不华者”,此则《月令·季秋》云“蘜有黄华”,是牝蘜也。云“齐鲁之间谓鼃为蝈者,官号蝈氏,及经无云蝈,故郑以齐鲁之言为证,蛙为蝈,故名蝈氏也。

以其烟被之,则凡水蛊无声。杜子春云:假令风从东方来,则於水东面为烟,令烟西行,被之水上。被,皮义反,注同。令,力呈反,注同。

[疏]“以其”至“无声”

释曰:上文云“焚牡蘜,洒之则死”,此经云“以其烟”,明还用牡蘜之烟被之水上也。

壶涿氏掌除水虫,以炮土之鼓驱之,以焚石投之。水虫,狐蜮之属。故书“炮”作“泡”。杜子春读炮为“苞有苦叶”之苞。玄谓燔之炮之炮,炮土之鼓,瓦鼓也。焚石投之,使惊去。炮,步交反,注“泡”、“苞”同。蜮,音或。燔,音烦。

[疏]注“水虫”至“惊去”

释曰:云“水虫,狐蜮之属”者,蜮即短狐,一物,南方水中有之,含沙射人则死者也。言“之属”者,水虫众矣,故云之属以包之也。子春读从《诗》“苞有苦叶”之“苞”者,取其声同耳,不取义也。“玄谓燔之炮之炮”者,亦读从《诗》,此取炮烧之义,故云“炮土之鼓,瓦鼓也”。云“焚石投之,使惊去”者,石之燔烧,得水作声,故惊去也。

若欲杀其神,则以牡橭午贯象齿而沈之,则其神死,渊为陵。神,谓水神龙罔象。故书“橭”为“梓”,“午”为“五”。杜子春云:“梓当为橭,橭读为枯,枯,榆木名。书或为樗。”又云:“五贯当为午贯。”橭,刘音沽,杜读为枯,刘亦音枯,案:如杜义则音枯,山榆也。梓,音子,本或作橭。樗,丑居反。

[疏]“若欲”至“为陵”

释曰:云“以牡橭午贯象齿而沈之”者,按《仪礼·大射》云“若丹若墨,度尺而午”,彼物,射者所履,记安足之处,十字为之,今此亦然,神谓水神,龙罔象也。“橭读为枯,枯,榆木名”,以橭为掞鞗穿孔,以象牙从橭贯之为十字,沈之水中,则其神死,渊为陵,所谓“深谷为陵”是也。

庭氏掌射国中之夭鸟。若不见其鸟兽,则以救日之弓与救月之矢射之。不见鸟兽,谓夜来鸣呼为怪者。兽,狐狼之属。郑司农云:“救日之弓,救月之矢,谓日月食所作弓矢。”玄谓日月之食,阴阳相胜之变也,於日食则射大阴,月食则射大阳与?射,食亦反,下注同。呼,唤故反,下文“嘂呼”同。大,音泰,下文同。与,音馀。

[疏]“庭氏”至“射之”

释曰:云“掌射国中之夭鸟”者,城郭之所,人聚之处不,宜有夭鸟,故去之。

注“不见”至“阳与”

释曰:云“兽,狼狐之属”,不言鸟者,上文注鸮鵩已解也。“玄谓日月之食,阴阳相胜之变也”者,日之食,晦朔之间,月之食惟在於望。日食是阴胜阳,月食是阳胜阴,未至为灾,故云阴阳相胜之变也。所以救日月用弓矢射之者,郑以意推量。“日食则射大阴”者,以阴侵阳,臣侵君之象,故射大阴是其常,不足可疑。月食是阳侵阴,君侵臣之象,阳侵阴非逆,既用弓,不得不射,若射当射大阳,以是为疑,故云“月食,则射大阳与”以疑之。

若神也,则以大阴之弓与枉矢射之。神,谓非鸟兽之声,若或叫于宋大庙譆譆出出者。太阴之弓,救月之弓,枉矢救日之矢与?不言救月之弓与救日之矢者,互言之。救日用枉矢,则救月以恒矢可知也。譆,许其反。诎,刘音出,本亦作出。

[疏]“若神”至“射之”

释曰:“若神也”者,谓不见其身,直闻其声,非鸟兽之神耳,则以大阴救月之弓与救日枉矢射之。

注“神谓”至“知也”

释曰:郑知“神,谓非鸟兽之声”者,见宋大庙有声,非鸟兽之声,既有声又非鸟兽之声,故知是神声,若神降于莘之类是也。云“若或叫於宋太庙譆譆出出者”,《左传》文。云“太阴救月之弓,枉矢救日之矢与”者,太阴之弓为救月之弓,不言与,则不疑,不疑者,以其与经云“救日之弓”相对,彼言救日之弓,明此太阴之弓是救月之弓可知。若然,上言“救月之矢”,则此枉矢是救日可知。而言“与”以疑之者,但救日与太阴相对,故不疑,上言救月,此不言太阳之矢,直言枉矢矢名而已,故须疑之。云“不言救月之弓与救日之矢者”,互言之者,若此文云救月之弓与救日之矢,为文自足,何暇须互,既不须互,则上下二文全不见弓矢之名矣。是以互见其文,欲见有弓矢之名故也。互者,上文云救日,明太阴是救月;此文救月,是太阴,则上文救日是太阳也。又枉矢,见矢名不言救,明有救名,救月之矢,见救不见矢名,明亦有名,亦是互也。云“救日用枉矢,则救月以恒矢可知也”者,见《司弓矢》枉矢最在前,明救月矢当在枉矢之下,故知救月用恒矢可知。不用庳矢,以其庳矢弩所用故也。

衔枚氏掌司嚣。察讙让者,为其聒乱在朝者之言语。嚣,五羔反,下同。讙,呼丸反。朝,直遥反,下同。

[疏]注“察嚣”至“言语”

释曰:以衔枚不得语,是止讙嚣之官,故掌司察嚣讙之事。

国之大祭祀,令禁无嚣。令,令主祭祀者。

[疏]注“令令主祭祀者”

释曰:“国之大祭祀”,谓天地宗庙。令主祭祀之官,使禁止无得讙嚣,讙嚣则不敬鬼神故也。

军旅、田役,令衔枚。为其言语以相误。

[疏]注“为其”至“相误”

释曰:军旅、田役二者,衔枚氏出令,使六军之士皆衔枚,止言语也。

禁嘂呼叹呜於国中者,行歌哭於国中之道宅。为其惑众相感动,呜,吟也。嘂,音叫。吟,鱼今反。

[疏]注“为其”至“吟也”

释曰:此经四事皆是在道为之,为其惑众,释嘂呼歌也。相感动,解叹呜与哭也。云“呜,吟也”者,以呜与叹相连,则呜是叹之类,故知呜吟也。

伊耆氏掌国之大祭祀,共其杖咸,咸读为函。老臣虽杖於朝,事鬼神尚敬,去之。有司以此函藏之,既事乃授之。函,音咸。去,起吕反。

[疏]注“咸读”至“授之”

释曰:下二文云授杖,此经惟言其杖函,止谓祭祀时,臣虽老,合杖,但为祭祀尚敬,暂去之。去杖之时,共杖函盛之。祭祀讫,还与老臣拄之。老臣虽杖於朝,事鬼神尚敬,去之,谓七十有德,君不许致仕者也。《王制》云“七十杖於国,八十杖於朝”,谓得致仕者,与此异也。

军旅,授有爵者杖。别吏卒,且以扶尊者。将军杖钺。别,彼烈反。卒,子忽反。杖,直亮反,又音丈。钺,音越。

[疏]注“别吏”至“杖钺”

释曰:此谓在军之时。有爵,谓士以上。若然,自伍长下士、两司马中士、卒帅上士、旅帅下大夫、师帅中大夫等并得杖。云“别吏卒”者,吏则命士以上,卒,谓一乘车,步卒七十二人等,若然,甲士三人,亦是民之无爵,亦与步卒同无杖也。知“将军杖钺”者,今文《泰誓》“师尚父左杖黄钺,右把白旄”,是将军杖钺之事也。

共王之齿杖。王之所以赐老者之杖。郑司农云:“谓年七十当以王命受杖者,今时亦命之为王杖。”玄谓《王制》曰:“五十杖於家,六十杖於乡,七十杖於国,八十杖於朝。”

[疏]注“王之”至“於朝”

释曰:既“共王之齿杖”,明皆据王赐老者之杖而言,若不得王赐者,自拄之也。先郑惟据七十,故后郑增成之,引《王制》为证也。

大行人掌大灾之礼及大客之仪,以亲诸侯。大灾,要服以内诸侯。大客,谓其孤卿。要,於遥反,下文及注同。

[疏]“大行”至“诸侯”

释曰:此经与下经为目。大宾言礼亦有仪,大客言仪亦有礼。言礼,据其始为本;言仪,据威仪为先。云“以亲诸侯”者,《易》云“先王以建万国,亲诸侯”,则朝聘往来是也。

注“大宾”至“孤卿”

释曰:言“要服以内诸侯”者,对要服已外为小宾,下文云“九州之外,谓之蕃国,世壹见”是也。云“大客,谓其孤卿”者,谓还是大宾下孤卿,对《小行人》所云 “小客则受币听其辞”者为小客。言孤卿者,据大国得立孤一人,孤来聘,侯伯已下无孤,使卿来聘。不言大夫士者,殷聘使卿,时聘使大夫,士虽不得特聘,为介来,亦入客中。故下云“诸侯之卿,其礼各下其君二等,大夫士亦如之”。是皆得为客。但据大聘,略据尊者而言也。此大宾大客尊卑异,故言“及”以殊之。此宾客相对则别,散文则通。是以《大司徒》云“大宾客,则令野脩道委积”,宾亦名客。《小司徒》云“小宾客,令野脩道委”,则客亦名宾,是宾客通也。

春朝诸侯而图天下之事,秋觐以比邦国之功,夏宗以陈天下之谟,冬遇以协诸侯之虑,时会以发四方之禁,殷同以施天下之政。此六事者,以王见诸侯为文。图、比、陈、协,皆考绩之言。王者春见诸侯则图其事之可否,秋见诸侯则比其功之高下,夏见诸侯则陈其谋之是非,冬见诸侯则合其虑之异同。六服以其朝岁,四时分来,更迭如此而徧。时会即时见也,无常期。诸侯有不顺服者,王将有征讨之事,则既朝,王命为坛於国外合,诸侯而发禁命事焉。禁,谓九伐之法。殷同即殷见也。王十二岁一巡守,若不巡守则殷同。殷同者,六服尽朝,既朝,王亦命为坛於国外,合诸侯而命其政。政谓邦国之九法。殷同,四方四时分来,岁终则徧矣。九伐九法皆在《司马职》。《司马法》曰:“春以礼朝诸侯,图同事。夏以礼宗诸侯,陈同谋。秋以礼觐诸侯,比同功。冬以礼遇诸侯,图同虑。时以礼会诸侯,施同政。殷以礼宗诸侯,发同禁。”朝,直遥反,后皆同。比,毗志反,注同。春见,徐贤遍反,戚如字,夏秋冬放此。更,音庚。迭,直结反。徧,音遍,下文注皆同。时见,贤徧反,下“殷见”同。伐,如字,刘扶发反。

[疏]“春朝”至“之政”

释曰:此六者,诸侯朝觐天子,春秋冬夏、时会殷同,各自相对为文。春秋冬夏虽相对为文,及其受之处所,则春夏为阳,秋冬为阴,以类同处,是以郑注《曲礼》云:“春夏受挚於朝、受享於庙,生气,文也,故两处受之。秋冬一受之於庙,杀气,质也,故一处受之。至於时会、殷同,自在国外,为坛受之耳。”

注“此六”至“同禁”

释曰:云“此六事者,以王见诸侯为文”者,此六事者,有考绩之事,故王下见诸侯为文。《大宗伯》无事相见,故以诸侯见王为文,故言“春见曰朝,夏见曰宗”之等也。云“图、比、陈、协,皆考绩之言”者,事功谟虑禁政,是考校功绩之语,故知是考绩之言也。云“春见诸侯则图其事之可否”者,以其事由春始,故图事也。云“秋见诸侯则比其功之高下”者,秋时物成,故校比其功之高下,以行赏罚也。云“夏见诸侯陈其谋之是非”者,夏物盛大,形体皆异,可分别,故陈天下诸侯谋之是非。云“冬见诸侯则合其虑之异同”者,冬物伏藏,故合其虑之异同也。此四者,皆因四时而为名也。云“六服以其朝岁,四时分来,更迭如此而徧”者,云六服以其朝岁者,以下文依服数来朝,则有不朝之岁,故云以其朝岁也。四时分来更迭而徧者,假令侯服年年朝,春东方来,夏南方来,秋西方来,冬北方来,甸服二岁一见,亦春东、夏南、秋西、冬北,男服三岁一见,当朝之岁亦然,采服、卫服、要服皆然,四方四分,更互递代来而徧。云“时会即时见也”者,《大宗伯》云“时见”,故云即时见也。云“无常期,诸侯有不顺服者,王将有征讨之事,则既朝,王命为坛於国外,合诸侯而发禁命事焉”者,无常期者,假令一方诸侯,或一国或五国谋叛不顺,王命馀诸侯并来,并兵众而至,一则自明服,二则助王讨之。云既朝者,诸侯有不当朝岁者,则就国外坛朝而已。是以《司仪》与《觐礼》有坛朝之法,若诸侯来者,次当朝之岁者,则於国内依常朝之法,既朝乃向外就坛,行盟载之礼也,故云既朝。既朝,当朝岁之诸侯也。云王命为坛於国外,合诸侯而发禁命事焉者,《司仪》所云者是也。云“禁,谓九伐之法”者,《大司马》所云九伐是也。云“殷同即殷见也”者,《大宗伯》云“殷见曰同”,故云即殷见也。云“王十二岁一巡守,若不巡守则殷同。殷同者,六服尽朝”者,郑必知王不巡守即行殷同者,下文云“十有二岁,王巡守殷国”,殷国与巡守连文,明同是十二岁。若王巡守,何须殷同,明不巡守,乃殷同也。云“既朝,王亦命为坛於国外,合诸侯而命其政”者,此时六服尽朝於坛,而云既朝者,是当朝岁者在国朝,既朝乃更於坛朝,如时会然。若然,十二年唯卫服非朝之岁,则既朝者,侯、甸、男、采、要皆是也。云“殷同,四方四时分来,岁终则徧矣”者,春东方六服尽来,夏南方六服尽来,秋西方六服尽来,冬北方六服尽来,是岁终则徧矣。云“九伐九法皆在《司马职》”者,按《大司马》云“掌建邦之九法,以佐王平邦国,制畿封国,以正邦国”之等是也。九伐者,彼又云“以九伐之法正邦国,冯弱犯寡则眚之”之等是也。“《司马法》曰”以下,彼四时春云事,夏云谋,秋云功,冬云虑,与此同,惟时会言施同政,殷同言发同禁,二者与此不同者,欲见二者更互而有,故不同也。

时聘以结诸侯之好,殷頫以除邦国之慝,此二事者,亦以王见诸侯之臣使来者为文也。时聘者,亦无常期,天子有事,诸侯使大夫来聘,亲以礼见之,礼而遣之,所以结其恩好也。天子无事则已。殷頫,谓一服朝之岁也。慝犹恶也。一服朝之岁,五服诸侯皆使卿以聘礼来頫天子,天子以礼见之,命以政禁之事,所以除其恶行。好,呼报反,注同。頫,通吊反。慝,吐得反。使来,色吏反。行,下孟反。

[疏]注“此二”至“恶行”

释曰:云“此二事者”,言“亦”,亦上诸侯也。是“亦以王见诸侯之臣使来者为文”。此亦,对《宗伯》。彼无考绩之事,直相见,故云“时聘曰问、殷頫曰视”,以见王为文。此有好慝之事,故以王下见为文。云“时聘者,亦无常期”者,亦诸侯云时会也。云“天子有事,诸侯使大夫来聘,亲以礼见之,礼而遣之,所以结恩好也”者,此谓时会之年,当方有诸侯不顺服,当方诸侯来,馀方无诸侯不顺之事,身不来,即大夫来聘天子,亦有兵至,助王讨逆。云“天子无事则已”者,此聘事为有事,若王无事,则不来也。“殷頫谓一服朝之岁也”者,按《宗伯》注云:“一服朝,在元年、七年、十一年。”以其朝者少,聘者多,故亦得称殷,殷,众也。知亦“命以政禁之事”者,以其言除邦国之慝,大司马九法九伐,平正邦国,所以除恶。既言除慝,明亦命以政禁者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