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卫生管理

第十五条 建立卫生负责和检查制度,把学校卫生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内容。

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建立重大疫情报告制度,做好学生常见病、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

第十六条 开展健康教育,加强学生体育锻炼,培养学生良好卫生习惯。

做好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帮助学生排除心理困惑,增强学生学习、生活的信心。

第十七条 学校应按国家有关标准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医务(保健)人员或者兼职卫生保健教师,购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保障对学生常见病的治疗。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定期开展健康咨询。有条件的学校,应设立卫生室。

第十八条 加强与县(乡)医院、卫生院的联系,建立与医疗机构及时沟通、救助的机制。

第十九条 配备必需的清洁卫生工具,切实做好校园环境的绿化、美化、净化工作,保持校园干净、整洁、卫生。

第五章 饮食管理

第二十条 按照《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试行)》要求,根据学校实际,营养配餐,提高质量,降低成本,办好学生食堂。

第二十一条 严格执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制度》、《餐饮业和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建立食堂物资采购登记,饭菜留验和记录等制度。

第二十二条 严格遵守卫生操作规范,聘任专门食堂管理员,食堂从业人员必须两证齐全,每学期体检一次。

有少数民族学生的学校要尊重少数民族学生的饮食习惯,办好清真灶。

第二十三条 定期足额发放贫困寄宿学生生活补助费。

第六章 住宿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立宿舍管理制度,按标准配备生活教师,小学低年级寄宿生原则上要配备生活保育员,生活教师和保育员要严格履行工作职责,负责宿舍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严格外来人员登记制度,禁止外来人员随意出入学生宿舍。

第二十五条 对学生宿舍实行夜间巡查、值班制度,督促学生遵守住宿纪律,按时作息。

针对女生宿舍安全工作特点,加强对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 按照男、女学生相对独立的原则安排住宿,尽量做到一人一床,安全、方便。

第二十七条 教育学生讲究个人卫生,引导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

指导学生整理内务,保持宿舍清洁。

第二十八条 建立寄宿生信息档案,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西部地区“两基”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各省(市、自治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家西部地区“两基”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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