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劳工组织大会,应国际劳工局理事会的召集,于1951年6月6日在日内瓦举行第34届会议,决定对男女工人同工同酬的原则--会议第7项议程--通过若干提议,决定这些提议应采取建议书的形式,以补充《1951年同酬公约》,于1951年6月29日通过以下建议书,该建议书在引用时可称为《1951年同酬建议书》:
 鉴于《1951年同酬公约》对男女工人同工同酬问题规定了若干原则;
 鉴于该公约规定有关各国应以符合现行决定报酬率办法的适当方法促进或保证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原则的实施;
 鉴于为逐步实施该公约所拟定的原则,实有必要简述若干步骤;
 鉴于各成员国在适用这些原则时,同时也有必要顾及某些国家已有满意效果的实施办法;
 大会建议每一成员国在不与该公约第2款规定相抵触的条件下,均应适用以下的规定,并按理事会的要求向国际劳工局报告其为实施这些规定所采取的措施:
 1.经与有关工人组织协商,无工人组织的,得与有关工人协商后,应采取适当的行动,
 (a)保证男女工人同工同酬的原则适用于中央政府部门或机关的一切雇员;并且
 (b)鼓励将这项原则应用于对同酬率有管辖权的国家、省或地方政府部门或机关中的雇员。
 2.经与有关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协商后,应采取适当行动迅速有效地保证将男女工人同工同酬的原则应用于第1节所述各部门以外的一切行业,在这些行业中,同酬率是受法令法规或政府控制的,特别是有关以下几个方面--
 (a)在同酬率取决于政府当局的工业和服务行业中最低限度或其他工资比率的确定;
 (b)受公有制管理或控制之下的工业和企业;以及
 (c)在适当的时候执行公共合同的工厂。
 3.(1)应当在适当的时候根据决定同酬率的现行办法颁布法令,对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原则的总体实施作出规定。
 (2)政府的主管当局应采取一切必要和适当的措施,保证让雇主和工人全面了解这些合法要求,并在适当的时候告知这些合法要求的实施。 
 4.经与有关的工人和雇主组织(有这种组织的话)协商,认为在由第1、2或3节所包括的职业中立即施行男女同工同酬原则尚不可行时,则对此项原则的逐步实施应尽快作出或应促使其尽快作出适当的规定,实施的措施为--
 (a)缩小男子同酬率与女子同工同酬率之间的差别;
 (b)若增值办法是有效的,则应当实行男女工人同工同酬。
 5.为了便于根据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原则,决定比率或同酬,每一成员国在适当的时候经与有关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协定,应通过工作分析或其他做法确立或促使确立对所从事的工作做出客观评价的办法,以便不管性别而对工作作出分类;这些办法应当根据同酬公约第2款的规定予以实行。
 6.为了便于实施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原则,必要时应采取适当的行动提高女工的生产效率,其措施如下--
 (a)保证男女工人在职业指导或就业咨询,职业培训和职业安排方面享有平等或同等的便利;
 (b)提供福利和社会服务以满足女工,特别是那些负有家庭责任的女工的需要,从总的公共资金或社会保障或工业福利基金中为这些社会服务提供资金,上述各项基金本来就是工人不分性别支付筹措起来的。
 (c)在不违背国际法规以及各国关于保护妇女健康和福利的法律和法规的条件下,促进男女工人在选取职业和职位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
 7.应不遗余力地促进公众对何以认为应当实行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原则的原因的理解。
 8.为了促进此项原则的实施,在此方面进行研究诚属必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