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大会于一九六○年十一月十四日至十二月十五日在巴黎举行第十一届会议,回顾世界人权宣言确认不歧视原则并宣告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

考虑到教育上的歧视是侵害该宣言里所宣布的各项权利的,考虑到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的宗旨,按照其组织法的规定,为促进各国间的合作,以促进人人的人权都受到普遍尊重,并且教育机会平等,认识到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因此在尊重各国的不同教育制度的同时,不但有义务禁止任何形式的教育歧视,而且有义务促进人人在教育上的机会平等和待遇平等,收到有关教育歧视的不同方面--本届会议议程项目17.1.4--的若干提案,曾于第十届会议时决定就这个问题作出一个国际公约和若干建议,向各成员国提出。于一九六○年十二月十四日通过本公约。

第一条

一、为本公约目的,"歧视"一语指基于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经济条件或出生的任何区别、排斥、限制或特惠,其目的或效果为取消或损害教育上的待遇平等,特别是:

(甲)禁止任何人或任何一群人接受任何种类或任何级别的教育;

(乙)限制任何人或任何一群人只能接受低标准的教育;

(丙)对某些人或某群人设立或维持分开的教育制度或学校,但本公约第二条的规定不在此限;

(丁)对任何人或任何一群人加以违反人类尊严的条件。

二、为本公约目的,"教育"一语指一切种类和一切级别的教育,并包括受教育的机会、教育的标准和素质、以及教育的条件在内。

第二条

一国所容许的下列情况,不应视为构成本公约第一条含义内的歧视:

(甲)对男女学生设立或维持分开的教育制度或学校,如果这些制度或学校提供相等的受教育机会、提供资格同一标准的教员以及同一素质的校舍和设备、并提供研读同一的或相等的课程的机会的话;

(乙)为宗教上或语言上理由,设立或维持分开的教育制度或学校,以提供一种与学生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愿望相符的教育,如果这种制度的参加和这种学校的入学是由人随意选择的,而且所提供的教育又符合主管当局所可能规定或批准的标准--特别是在同级教育上的话;

(丙)设立或维持私立学校,如果这些学校的目的不在于排除任何一群人。而在于在公共当局所提供的教育设施之外另再提供其他教育设施,并且学校的管理是按照这一目的进行,其所提供的教育又符合主管当局所可能规定或批准的标准--特别是在同级教育上的话。

第三条

为了消除并防止本公约所指的歧视起见,本公约缔约各国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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