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秋季开学的第三天,广西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于今天正式施行了。

《实施办法》保障了适龄儿童的入学权利,要求我区儿童年满六周岁即可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如因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可适当延缓。

把孩子送入“名校”就读是很多家长的愿望,《实施办法》则叫停“择校风”,让教育资源均衡发展、体现教育公平。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免试就近入学。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采取任何形式选拔性考试录取新生,不得拒收本招生区域范围内,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擅自举办各种名目的实验班、兴趣班。为了加强德育教育,不仅仅用分数考量学生,《实施办法》还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公布学生学业考试成绩排名,不得强制学生留级、退学。《实施办法》规定,外来就业人员的子女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与所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享受同等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