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家提示

惩罚之所以能促使孩子改正错误,这是教育心理学中的效果律在起作用。效果律认为:孩子“快乐则接受;痛苦则拒绝”,要使孩子继续或终止某种行为,我们可以通过奖励或惩罚来做到这一点。

事实上,有很多事情是不可能通过奖励的办法让孩子满足的。如孩子故意损坏东西、坚持“顶风作案”、乱提不切实际的要求等,这种情况下奖励就不起作用,惩罚却可以起到一定的作用。

罚了又赏要不得

父母教育孩子要相互配合,态度一致,赏罚分明。

该奖时就要郑重其事甚至煞有介事地奖,让孩子真正体会到受奖的喜悦;该罚时也应态度明确、措施果断,让其真正知道自己错之所在。只有这样,才能培养孩子明辨是非、知错即改的品行。如果在对孩子实施惩罚之后,父母中的一方认为孩子受了委屈,随即又用钱物或食品来安慰他,这将会使惩罚失去作用。

实践证明:惩罚——奖励——惩罚的恶性循环会使孩子产生认知偏差,错误地将犯错和受奖联系起来,从而使惩罚归于失败。

◎ 专家提示

诚然,惩罚不是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而且还有一个使用方法的问题,正确使用可以以罚代教,如果使用不当,则会使孩子的坏习惯变本加厉。如有些儿童在感情冲动时会用坚持错误行为来报复惩罚。而惩罚的反复执行要么使孩子产生恐惧父母的神经官能症,要么使孩子破罐破摔,对惩罚“逆来顺受”无所谓,这都是不足取的。

及时惩罚莫迟疑

现代教育理论认为,惩罚的效果部分是来自条件反射,而条件反射在有条件刺激和无条件刺激的间隔时间越短则效果越好。

所以家长一旦发现孩子的行为有错,只要情况许可就应立即予以相应的惩罚;如果当时的情境(如有客人在场或正在公共场所)不允许立即作出反应,事后则应及时地创造条件尽可能使孩子回到与原来相似的情境中去,家长和孩子一起回顾和总结当时的言行,使他意识到当时的错误行为,并明确要求他改正。

惩罚的“量刑”要适当

惩罚孩子的目的自然是为了引起孩子的良性转化,那么惩罚的“量刑”就必须合乎孩子的行为。

惩罚过重容易引起孩子的对抗情绪,太轻了又不足以使孩子引以为戒。因此惩罚孩子要以达到目的为原则,既不能轻描淡写,又不能小题大做滥用“刑罚”。

大教育家洛克说过“儿童第一次应该受到惩罚的痛苦时候,非等完全达到目的之后,不可中止;而且还要逐渐加重”,其中的道理耐人寻味。

◎ 专家提示

其实,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都有这样一种经验,对绝大多数孩子来说,父母只需要用自己的言语或行动向孩子表示一点点哪怕是极其微小的不满,孩子都会觉得是对他的错误的惩罚,从而自觉改错。因而现代教育心理学认为,惩罚包括间接的和直接的批评。给孩子使个眼色、对他的行动加以限制、扣留他喜欢的东西、没收他的玩具,甚至在吃饭时减少他爱吃的菜肴或者让他穿一件旧衣服等等都是惩罚的手段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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