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托儿所、幼儿园宜有集中绿化用地面积,并严禁种植有毒、带刺的植物。

第十一条 托儿所、幼儿园宜在供应区内设置杂物院,并单独设置对外出入口。基地边界、游戏场地、绿化等用的围护、遮拦设施,应安全、美观、通透。

第三章 建筑设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二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热工设计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并应符合《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程》中的分区要求及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必须按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设置。服务、供应用房可按不同的规模进行设置。

一、生活用房包括活动室、寝室、乳儿室、配乳室、喂奶室、卫生间(包括厕所、盥洗、洗浴)、衣帽贮藏室、音体活动室等。全日制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与寝室宜合并设置。

二、服务用房包括医务保健室、隔离室、晨检室、保育员值宿室、教职工办公室、会议室、值班室(包括收发室)及教职工厕所、浴室等。全日制托儿所、幼儿园不设保育员值宿室。

三、供应用房包括幼儿厨房、消毒室、烧水间、洗衣房及库房等。

第十四条 平面布置应功能分区明确,避免相互干扰,方便使用管理,有利于交通疏散。

第十五条 严禁将幼儿生活用房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第十六条 生活用房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表十六的规定。

生活用房室内最低净高(m) 表十六

房间名称    净 高  活动室、寝室、乳儿室 2.80  音体活动室    3.60

注:特殊形状的顶棚、最低处距地面净高不应低于2.20m。

第十七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造型及室内设计应符合幼儿的特点。

第十八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布置在当地最好日照方位,并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3h(小时)的要求,温暖地区、炎热地区的生活用房应避免朝西,否则应设遮阳设施。

第十九条 建筑侧窗采光的窗地面积之比,不应小于表十九的规定。

第二十条 音体活动室、活动室、寝室、隔离室等房间的室内允许噪声级不应大于50dB,间隔墙及楼板的空气声计权隔声量Rw不应小于 40dB,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Lnt,W不应大于 75dB。

窗地面积比 表十九

房间名称       窗地面积比  音体活动室、乳儿室     1/5  寝室、喂奶室、医务保健室、隔离室 1/6  其它房间       1/8

注:单侧采光时,房间进深与窗上口距地面高度比值不宜大于2.5。

第二节 幼儿园生活用房

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生活用房面积不应小于表二十一的规定。

生活用房的最小使用面积㎡ 表二十一 规模

房间名称 大型 中型 小型 备注  活动室  50  50  50  指每班面积  寝室  50  50  50  指每班面积  卫生间  15  15  15  指每班面积  衣帽储藏间 9  9   9  指每班面积  音体活动室 150  120 90  指全园共用面积

 注:

 1.全日制幼儿园活动室与寝室合并设置时,其面积按两者面积之和的80%计算。

 2.全日制幼儿园(或寄宿制幼儿园集中设置洗浴设施时)每班的卫生间面积可减少2㎡。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集中设置洗浴室时,面积应按规模的大小确定。

 3.实验性或示范性幼儿园,适当增设某些专业用房和设备,其使用面积按设计任务书的要求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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