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科学管理,提高保育和教育质量,依据&;lt lt;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gt gt;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幼儿园是对3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 是基础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制度的基础阶段。

第三条 幼儿园的任务是:实行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诸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

幼儿园同时为家长参加工作、学习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条 幼儿园适龄幼儿为3周岁至6周岁(或7周岁)。 

幼儿园一般为三年制,亦可设一年制或两年制的幼儿园。

第五条 幼儿园保育和教育的主要目标是:

促进幼儿身体正常发育和机能的协调发展,增强体质, 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卫生习惯和参加体育活动的兴趣。

发展幼儿智力,培养正确运用感官和运用语言交往的基本能力, 增进对环境 的认识,培养有益的兴趣和求知欲望,培养初步的动手能力。

萌发幼儿爱家乡、爱祖国、爱集体、爱劳动、爱科学的情感, 培养诚实、自信、好问、友爱、勇敢、爱护公物、克服困难、讲礼貌、 守纪律等良好的品德行为和习惯,以及活泼、开朗的性格。

培养幼儿初步的感受美和表现美的情趣和能力。

第六条 尊重 、爱护幼儿、严禁虐待、歧视、体罚和变相体罚、侮辱幼儿人格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

第七条 幼儿园可分为全日制、半日制、定时制、季节制和寄宿制等。上述形式可分别设置,也可混合设置。

第二章 幼儿入园和编班

第八条 幼儿园每年秋季招生。平时如有缺额,可随时补招。

幼儿园对烈士子女,家中无人照顾的残疾人子女和单亲子女等入园, 应予照顾。

第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设置的幼儿园, 除招收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子女外,有条件的应向社会开放,招收附近居民子女入园。

第十条 幼儿入园前,须按照卫生部门制定的卫生保健制度进行体格检查,合格者方可入园。

幼儿入园除进行体格检查外,严禁任何形式的考试或测查。

第十一条 幼儿园规模以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便于管理为原则, 不宜过大。

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一般为:小班(3至4周岁)25人, 中班(4至5周岁)30人,大班(5周岁至6或7周岁)35人。混合班30人, 学前幼儿班不超过4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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