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散骑常侍任茂议:"按魏功臣配食之礼,叙六功之勋,祭陈五事之品,或祀之於一代,或传之於百代。盖社稷五祀,所谓传之於百代者。古之王臣有明德大功,若句龙之能平水土,柱之能殖百榖,则祀社稷,异代不废也。昔汤既胜夏,欲迁其社,不可,乃迁稷,而周弃德可代柱,而句龙莫废也。若四叙之属,分主五方,则祀为贵神,传之异代,载之《春秋》非此之类,则虽明如咎繇,勋如伊尹,功如吕尚,各於当代祀之,不祭於异代也。然则伊尹於殷虽有王功之茂,不配食於周之清庙矣。今之功臣,论其勋迹,比咎繇、伊尹、吕尚犹或未及,凡云配食,各配食於主也,今主迁庙,臣宜从享。"大司马石苞等议,魏氏代功臣,宜归之陈留国,使修常祀,允合事理。

梁武帝初,何佟之议曰:"禘於夏首,物皆未成,故为小祫。於冬,万物皆成,其礼斯大。近代禘祫,并及功臣,有乖古典。请唯祫祭,不及功臣。从之。

唐太宗《贞观礼》:祫享,功臣配享於庙庭,禘享则不配。後又令祫禘之日,功臣并得配享。初,太常卿韦縚等议:"功臣祫享之日,配享於庙庭,禘及时享,则皆不预。"其议遂行。至开元初,复令禘之日亦皆配享,非旧典也。配享位在各帝庙庭大阶之东少南,西向,以北为上。

高祖庙六人 赠司空、淮安靖王神通,赠司空、河间元王孝恭,尚书右仆射、郧节公殷开山,赠民部尚书、渝襄公刘政会,并贞观十四年十月十五日敕;赠司徒、周定公武士彠,显庆四年三月七日敕,文明元年停;赠太子太师、魏国公裴寂,赠礼部尚书、鲁国公刘文靖,并天宝六载正月十三日敕(《开元礼》无武士彠、裴寂、刘文靖)。

太宗庙七人 赠太尉、梁文昭公房元龄,赠司徒、申文献公高士廉,赠尚书左仆射、蒋忠公屈突通,并贞观二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敕。至永徽四年二月,房元龄以子遗爱反,停配享。赠太尉、郑文贞公魏徵,神龙二年闰二月十五日敕。太尉、赵国公长孙无忌,赠司徒、卫景武公李靖,司空、莱成公杜如晦,并天宝六载正月十二日敕(《开元礼》无长孙无忌、李靖、杜如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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