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课程设置方面,法国教育部于1969年要求母育学校在学前教育课程和方法上进行类似于小学的改革。1990年,法国政府根据《教育方针法》的基本精神和思想,尝试打破传统的年级观念,在初等教育中建立新的教学组织形式——学习阶段。通过这项改革,法国将学前教育与小学教育合为一体,2~11岁的教育被分为三个连续的学习阶段。 1995年,法国颁布了<幼儿学校教学大纲>,将教学活动分为五大领域,体现了法国学前教育课程改革的新动向。

四、保障幼儿教师的基本权益

法国《公务员总章》中明确规定:幼儿教师同小学教师一样,属于国家公务员。 1886年颁布的《戈勃莱法案》规定幼儿教师和小学教师均由省级师范学校培养,统称小学教师。 1959年颁布的《DEBRE法》规定,包括私立幼儿园在内的私立机构可以与国家签订合同,加入国家公共服务系统,而私立机构中的合格教师则成为国家合同雇员。

除此之外,法国对于幼儿教师的工资待遇也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如《1889年法》中明确规定:国家负担包括幼儿教师在内的所有公立学校教职工的工资。 2000年《教育法典》中再次重申:国家承担(公立)初等学校和幼儿学校教师的工资。之后,教育部《99-070号通报》对私立幼儿教师的工资也作出了详细而具体的规定。这一系列政策法规使得幼儿教师的基本权益得到了保障。

法国学前教育政策法规的作用与特点

一、为学前教育发展提供完善的保障体系

法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学前教育制度的国家,在将近两百年的时间内,法国政府制定了大量的学前教育政策法规,以促进和保障学前教育的发展。法国拥有一套成熟的学前教育政策体系,这些政策体系涵盖了学前教育的各个领域,对学前教育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同时,法国拥有完善的学前教育课程保障,2002年法国专门为 3岁以上的学前教育机构编制了课程标准,以此保证学前教育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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