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学前教育政策法规的内容与发展

一、确立法国学前教育体制

法国学前教育是初等教育的组成部分,由国家指导与监管。 18世纪末期,法国颁布的<康多塞法案>提出了初级学校、高级小学、中学、专门学校、科学和艺术研究协会五个阶段的公共教育体制,第一次明确将初等教育列为一个独立的教育阶段。 1835年,法国政府颁布了关于在各县设立初等教育特别视学官的规定,提出视学官对托儿所具有视察和监督的权力,这是国家正式管理托儿所的开端。 1886年,法国政府颁布了《戈勃莱法案》,将学前教育纳入法国学制系统,即将幼儿学校纳入“实习初等教育的小学”范围。同时,该法案还将初等教育分为母育学校和小学两个阶段,其中母育学校招收2~6岁儿童,小学招收6~11岁儿童。 1976年,法国政府颁布了关于母育学校的法令,指出母育学校在普通教育中的重要意义。此后,法国于1989年颁布的《教育方向指导法》,以及2004年颁布的《地方自由和责任法案》均对学前教育的基础性和重要性作出了明确规定。

二、明确法国学前教育免费与公益的性质

自大革命之后,法国便着手教育立法。 1791年法国颁布的第一部宪法中就作出了“在所有人不可缺少的那些科目教学中实行免费教育”的规定。1881年,《费里法案》宣布国民教育的三个原则为免费、义务、世俗化,规定法国实行免费学前教育。同年8月,政府又颁布教育法令,将托儿所等幼教机构并入公共教育系统,统一改称“母育学校”。 1989年颁布的《教育方向指导法》和《地方自由和责任法案》均强调“教育具有国家公共服务的性质”。 2000年,《教育法典》中明确指出教育是国家的公共事业,其组织与执行由国家予以保证。这些政策法规最终确立了法国学前教育免费与公益的性质。

三、规定学前教育目标与课程设置

法国的教育政策法规中明确规定了学前教育的目标。 1837年,法国政府发布了最早的有关托儿所管理和监督体系的规定。母育学校以实施“母性养护及早期教育”为宗旨,招收2—6岁儿童,并根据年龄男女混合编班。1855年3月,拿破仑三世颁布了托儿所勒令,指出“托儿所不论是公立还是私立,都应当成为照顾2~7岁儿童道德和身体成长的教育机构”。 1908年,教育部长颁布法令,提出“母育学校的目的是对儿童加以照料,满足他们体、德、智三方面发展的要求”。 1975年,法国政府颁布的《哈比教育法》规定了学前教育的目标,促进了学前教育与小学教育的衔接。 1977年,教育部进一步明确了幼儿学校的三项目标,即教育、学前准备和照料。

在课程设置方面,法国教育部于1969年要求母育学校在学前教育课程和方法上进行类似于小学的改革。1990年,法国政府根据《教育方针法》的基本精神和思想,尝试打破传统的年级观念,在初等教育中建立新的教学组织形式——学习阶段。通过这项改革,法国将学前教育与小学教育合为一体,2~11岁的教育被分为三个连续的学习阶段。 1995年,法国颁布了<幼儿学校教学大纲>,将教学活动分为五大领域,体现了法国学前教育课程改革的新动向。

四、保障幼儿教师的基本权益

法国《公务员总章》中明确规定:幼儿教师同小学教师一样,属于国家公务员。 1886年颁布的《戈勃莱法案》规定幼儿教师和小学教师均由省级师范学校培养,统称小学教师。 1959年颁布的《DEBRE法》规定,包括私立幼儿园在内的私立机构可以与国家签订合同,加入国家公共服务系统,而私立机构中的合格教师则成为国家合同雇员。

除此之外,法国对于幼儿教师的工资待遇也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如《1889年法》中明确规定:国家负担包括幼儿教师在内的所有公立学校教职工的工资。 2000年《教育法典》中再次重申:国家承担(公立)初等学校和幼儿学校教师的工资。之后,教育部《99-070号通报》对私立幼儿教师的工资也作出了详细而具体的规定。这一系列政策法规使得幼儿教师的基本权益得到了保障。

法国学前教育政策法规的作用与特点

一、为学前教育发展提供完善的保障体系

法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学前教育制度的国家,在将近两百年的时间内,法国政府制定了大量的学前教育政策法规,以促进和保障学前教育的发展。法国拥有一套成熟的学前教育政策体系,这些政策体系涵盖了学前教育的各个领域,对学前教育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同时,法国拥有完善的学前教育课程保障,2002年法国专门为 3岁以上的学前教育机构编制了课程标准,以此保证学前教育质量。

二、始终保障学前教育经费的稳定可靠

法国教育体制是典型的中央集权制,教育资金的主要来源是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支出。在政府颁布的各项政策中,始终强调并保证对学前教育的投入。从1979 年开始,教育预算就超过了国家预算,成为国家最大的经费开支。2005年,学前教育的投资占全国教育经费预算的11.3%(其中公费投入占95.5%),占GDP总值的1.0%左右,位居世界前列。 2007年,法国每年学龄前儿童平均花费为4744美元,高于OECD(世界经合组织)及欧洲的平均水平,位居世界前列。

三、为学前教育提供完善的课程体系

法国学前教育法规中明确指出学前教育承担着教育、诊断和治疗三种职能,即把社会、卫生、心理三者综合起来。法国学前教育旨在促进儿童在体力、社会性、智力、艺术能力等方面得到全面和谐的发展,为儿童未来的社会生活作好准备。

法国政策体系中包含了完善的学前教育课程体系,《幼儿学校教学大纲》规定课程领域分为以下五个方面:

①共同生活。学前教育课程的首要目标是教会儿童学会共同生活,包括集体生活、交际与沟通等。

②学会表达,倾听并考虑他人意见。

③探索周围的世界。在学校、班级、社区、大自然中进行各类探索活动。

④发现世界。通过各种文化表征认识自然、环境和社会,以及人类的过去与现在。

⑤想象、感知和创造。

这样的课程体系和活动设置体现了法国以儿童为中心的课程观和开放的大课程观,同时丰富了经验性课程,强调结构化学习。

四、建立完善的师资培训体制

法国最早的幼教师资培训机构叫“学习之家”,之后改名为“幼儿师范学校”。法国母育学校的教师有严格的入职要求,需要具备两年以上的高等教育培训经历。母育学校的教师在师范学校学习的课程主要有四类:一是教育理论和实践方面,包括教育哲学、教育史、教育社会学、普通教育学、心理学、外国与外籍儿童就学问题、实习等课程;--是学科基础方面,包括法语、数学、科学与技术、历史、地理、公民教育、体育、艺术教育;三是初等教育教师的行政和社会作用方面,包括对教育制度及其历史现状的了解、教师的职业道德、学校的其他教育、娱乐中心或文化中心的实习、劳动部门的实习;四是选修课,可以在教育理论和实践、学科基础中任选一门,也可以选一门地区或外国文化和语言。

除此之外,教师还要接受职后培训。法国教育部规定每个初等教育教师都有权在自己的职业生涯中免费接受累计一年的继续教育培训。

对我国学前教育的启示

一、加快学前教育立法进程

政府应该明确学前教育的法律地位,明确学前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我国要加快脚步制定学前教育法规,以使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和办学行为有法可依,保障学前教育事业在公正、公平的环境下有序发展,保证每个儿童都有接受学前教育的权利。

二、加大对学前教育的投入

我国学前教育基础薄弱,资金投入严重不足,与欧美发达国家相差甚远,也落后于我国其他阶段的教育。要使学前教育得到长足的发展,就必须为学前教育提供足够的资金支持,改变学前教育资金短缺的现状。随着“国十条”及<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颁布,政府已经逐步加大对学前教育的投入,关键要切实保证相关政策的落实,让资金落到实处,尤其要重视对农村学前教育的扶植,促进学前教育全面、均衡发展。

此外,还应该加强对幼儿教师薪资的投入,将幼儿教师的职位逐步转向国家公务员,提高幼儿教师尤其是农村幼儿教师的薪资待遇。

三、完善学前教育目标和课程

纵观法国学前教育的目标与课程设置,有许多值得我国学习与借鉴之处。我国学前教育目标与课程应该逐步向系统化、具体化和可操作化发展,将课程立足于儿童,致力于发展儿童的能力,让儿童学会自主学习,学会生活。同时,应将课程立足于本土文化,体现我国学前教育课程的多样性。

法国的学前教育一直处于世界领先地位,这与法国拥有一套完善的学前教育政策法规密不可分。法国的教育体制为中央集权制,在法国,学前教育方针政策、发展规划、教育内容甚至教学方法都要由中央统一规定,地方学前教育必须接受国家的指导和监督,地方办学必须遵循政府制定的方针政策。此外,法国的学前教育机构多为公立性质,各阶层儿童大都进入由教育部管辖的母育学校和幼儿班,接受免费学前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