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时期许多教育家在丰富的教育实践经验基础上,对小学思想品德教育的原则与方法作了深入的研究和 探讨,提出了不少富有启发性的主张。这些主张和当时人们对小学思想品德教育的目的与内容的观点相比,具 有较大的灵活性和创造性。因此,在我国传统的小学道德教育思想体系中,这部分内容也就具有更大的价值。

(一)以爱养之,宽严相济

启蒙教育应以爱护儿童为出发点。所谓“爱养”,就是以慈爱的精神关心、爱护儿童,用说理的方法教育 、感化儿童。

孩子六七岁时入蒙学读书,刚开始不大适应。此时教师应“不问知愚,皆当用好言劝谕,使知读书之高” ;同时“勤于教导,使不惮读书之苦”。切不可一味训斥甚至“扑责”,因为这样做不仅无益,反而有害。到 八九岁时,儿童渐渐懂事,此时可适当采用责罚手段,但只能偶尔为之,才有效用。若经常使用,“则彼习以 为常,必致耻心丧尽,顽钝不悛矣。”十四五岁时是对儿童进行道德教育的关键期,此时须“循循诱掖”,使 之“专心读书”。应根据儿童的不同特点,因材施教。对聪颖者,应“单用善言警悟”,使其不责自成;对愚 顽者,可适当予以责罚,但责罚后仍然要用“好言劝谕”、使其“知悔而能新”。否则,虽然采取了处罚措施 ,但却达不到预期的教育目的。同时,处罚学生还应当掌握时机,做到“四毋责”,即“空心毋责,方饭毋责 ,毋乱责,毋出不意从背后掩责”。因为这些都有害儿童的健康,故须绝对禁止[1]。

以爱养之,就要对学生负责。而要对学生负责,就必须严格要求,所谓“教则必严,严则必勤,勤则必成 。”[2]然而仅仅严格还不行,还须济之以宽。只有宽严相济,才能取得教育的成功。

所谓宽严相济,包含三层意思:

一是年幼以宽,年长以严。儿童幼小时,“筋骨未坚,血气未满,心知未定”,因而胆子较小,见生人或 异物,“不免心悸而神怖”。在其刚离父母而入学之时,若老师要求过严,则必然“恐惧而畏缩”。他们表面 上虽不敢违背,但实际上内心却受到伤害,畏学、避学之心便由此而生。因此,当年幼儿童刚刚入学时,“教 诲固不可缺,而保护尤所当慎”。此时要求可适当放宽一些。假如有的孩子“放纵无度”,也只须脸色严厉一 点,“令其稍改即止”,切不可大声呵斥或扑责[3]。年幼以宽,其目的在于保护儿童的身心健康并“诱其入道 ”。儿童稍长,“则智计渐生”[4]。对年龄大的学生若要求过宽,单用诱掖的方法,则难以见效。故此时要求 应当严一些。严是为了防止孩子学坏,使其能走上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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