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未成年人享有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未成年人保护法》新修订第三条其实源于《儿童权利公约》《儿童权利公约》认为:儿童具有的最基本的权利可概括为四种,即:生存权、受保护权、发展权和参与权。

1、儿童的生存权

生存权(Survival Rights)包括生命安全权和生活保障权。大多数父母都很关心孩子的生存状态,包括采用母乳喂养,照料患病儿童,争取最好的医疗条件,保证孩子身体健康,提高儿童的营养标准,指导儿童的社会行为以防止意外伤害。但是,也有个别父母严重侵犯儿童的生存权。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凡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构成犯罪的、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的、溺婴及弃婴的行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2、儿童的受保护权

受保护权(Protection Rights)在《儿童权利公约》里包括三部分内容:反对一切形式的儿童歧视;每一个儿童将得到平等对待;保护儿童一切人身权利及关于处于危机、紧急情况下的儿童保护;脱离家庭的儿童保护。在我们国家,“保护儿童”的口号日益深入人心,但是,对保护儿童什么以及怎样保护儿童,我们还缺少明确的认识,结果常常无意识地造成对儿童权利的忽略和侵犯。例如:在城市的学校里,农村孩子比城市孩子更容易受到歧视;对儿童的容貌、形体歧视;对学习成绩较差的儿童的歧视。又如,不尊重儿童隐私。对一些家长、教师来说,儿童没有隐私可言,看孩子的日记是经常的事。当然,你读到这里的时候会说,我的孩子还小,还不会记日记呢!但孩子终究会长大,到那时,想知道孩子心里在想什么,最好不要用看日记这一招。私拆孩子的信件也是对孩子的不尊重。其他的,如对儿童照料不周,对儿童进行有辱人格的惩罚,让孩子承担过重家庭责任,社会责任,利用、剥削儿童这些都是没有尊重儿童的权利。

3、儿童的发展权

发展权(Development Rights)是指儿童拥有充分发展其全部体能和智能的权利。在《儿童权利公约》里,发展权利主要指信息权、受教育权、娱乐权、文化与社会生活的参与权、思想和宗教自由、个性发展权等。其主旨是要保证儿童在身体、智力、精神、道德、个性和社会性等诸方面均得到充分的发展。在发展权里,我们要特别提到信息权、受教育权和娱乐权。儿童有权使用大众传播媒介,以获得有益其身心健康的信息和资料。现在最突出的就是网吧问题,很多网吧不按规定,接受未成年人进入,并提供色情、暴力等内容,严重损害了儿童的身心健康。

对家长来说,重要的是如何根据孩子身心发展的需要为他提供有益信息。保护同年龄、生活在不同环境中的每个孩子都有自己的特殊需要。家长的任务是了解这些需要,为孩子提供有益身心发展的信息,而不应该对孩子封锁信息,或者只要求孩子接触家长自己喜欢的信息,忽略孩子的自身需要和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