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担任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儿童权利培训专家组成员的卜卫研究员,她在1998年第4期《少年儿童研究》中详细介绍了《儿童权利的公约》。关于儿童的参与权,她写道:

儿童参与权(ParticipationRights)指儿童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权利。在《儿童权利公约》中,儿童参与权的主要条款是第12条和第13条。

第12条

缔约国应确保能够形成自己看法的儿童有权对影响儿童的一切事项自由发表自己的意见,对儿童的意见应按照其年龄和成熟程度给以适当的重视。

第13条

儿童应有自由发表言论的权利,此项权利应包括通过口头、书面或印刷、艺术形式或儿童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不论国界,寻求、接收和传递各种信息和思想的自由。

为了进一步说明儿童参与权问题,我们来看看“参与权阶梯”。

第一个阶梯:儿童所做的、所说的都是成人要他们做的。儿童并不真正理解他们所说的、所做的事情的意义。

第二个阶梯:儿童唱歌、跳舞、穿漂亮衣服等等,但他们不明白这些事项的意义。

第三个阶梯:儿童可能会被问到他们有什么想法,但是几乎没有他们表达自己意见的机会。

第四个阶梯:成人决定一些有关儿童的事项,但成人让儿童了解他们为什么要做这些事情。

第五个阶梯:成人设计了有关儿童的事项,但成人向儿童征求意见,并严肃地对待儿童的意见。

第六个阶梯:成人提出一些事项,但与儿童一起作决定。

第七个阶梯:儿童提出一些事项,但成人并不干涉。

第八个阶梯:儿童自己提出一些事项,并与成人一起作决定。

不难看出,阶梯越高,儿童参与程度越高。

在儿童生活中,并不是所有事项都能由儿童做决定的,或者说达到第八个阶梯。但是,成年人应尽量让儿童对有关自己的事项达到最大程度的参与,使儿童参与过程中,不断认识和提高自己处理各种问题的能力,逐渐成为一个在个性、才智和身心等方面充分发展的健康的人。

习惯培养的最低起点,应是儿童参与权的第五个阶梯,即成人与儿童商量,并认真对待儿童的意见。最理想的状态是第八个阶梯,即儿童自己提出一些意见,并与成人一起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