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养成教育中,父母与教师面临着种种危险,稍不留神就会剥夺儿童的主人地位,甚至会扼杀儿童的天性,使习惯养成的过程变成了奴役儿童的过程。

这绝非危言耸听。

因此,一切教育工作者都必须依法行教,依科行教。我们要严格遵守《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重要法律,并自觉遵守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

《儿童权利公约》于1992年4月1日正式对中国生效。该《公约》共54条,实质性条款41条,其中提到的儿童权利多达几十种,如受教育权、健康权、受父母照料权、娱乐权、闲暇权、隐私权、表达权等等。最基本的权利可以概括为4种:

生存权 每个儿童都有其固有的生命权和健康权;

发展权 充分发展其全部体能和智能的权利;

受保护权 不受危害自身发展影响的、被保护的权利;

参与权 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