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国务院颁布《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以来,学校卫生工作应该说是有法可依,但实际上是一直处于无序状态。比方说,学校卫生室的设立,专职保健教师的配置,医务室医疗器械的配备等硬件设施不能达标;学生体检、学校上健康教育课等流于形式;卫生工作人员干好干坏一个样,职称难得上,评优靠边站,进修机会少,待遇又偏低……导致工作不积极,业务渐荒废,领导平时不过问,出了问题要批评的现象。

要想改变目前的局面,光靠文件不行,光给政策不行,关键是要从体制上完善。各级学校卫生组织要明确自己的责任,依法加强监督和管理,层层签订责任书,做到谁出问题处罚谁。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四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指导。这就表明,学校卫生工作不仅有人管理,而且有人监督。关键是怎样管才能有效力,怎样监才能有力有理。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充分发挥其部门职能作用,与教管会、各学校层层签订卫生工作目标责任书,确保学校卫生工作落到实处,要调查研究,解决学校校医或保健教师的后顾之忧,为他们提供较多的进修机会,使他们能够安心工作,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其监督指导作用,尤其要深入基层,多为学校提供一些指导性意见,并加大监督力度,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要依法作出处理,决不姑息。

学校卫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关键在校医或保健教师。《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二条指出:学校卫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监测学生健康状况;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和教学卫生条件;加强对传染病、学生常见病的预防和治疗。作为校医或保健教师要明确自己的责任,积极开展工作,及时给学校领导提出合理化建议,要不断学习政治和业务理论,提高思想认识和工作水平。要学习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真正为下一代的健康成长着想。

搞好学校卫生工作,还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教育部门和卫生部门的各级组织要统一思想认识,认识到关心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是头等大事。要提高认识,不要认为学校卫生工作仅仅是打扫环境卫生,或是单纯的医疗工作。不要认为学校卫生工作是某个人的事儿或仅仅是校医的事儿。不要认为学校卫生工作可有可无,或仅仅开设几节健康课就了事。要认识到学生食物中毒等学校卫生安全方面的问题的出现并非偶然,而是长期以来,学校卫生工作没有得到重视的必然结果。

二、明确责任,制定措施

国家先后颁布了《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无疑使我们的学校卫生工作有法可依,尤其《条例》提出了学校卫生工作要求,指出了学校卫生工作的任务及方向,明确了各级管理部门及监督部门的责任以及奖励与处罚办法,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积极学习,明确各自所肩负的责任。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学校的卫生工作,可设立学校卫生工作处室(或文体卫处室),专门管理学校卫生工作,包括学校卫生室的设立,卫生技术人员的编制、专业技术职称的考核、评定等,为卫生技术人员提供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等等。卫生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指导,这就要求行使学校卫生监督职权的机构,要安排专门人员,经常深入基层,到各学校调查了解学校卫生工作现状,对存在的隐患及时予以制止或提出整改意见或建议,不能坐在办公室里听电话、等报告。要及时地把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宣传到学校,宣传到个人,使他们知法、守法。还可以在学校设立卫生工作监督箱或向社会公布学校卫生工作举报电话,广泛收集信息,及时采取措施,不能抱着侥幸心理,否则等到东窗事发,后悔晚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