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天从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获悉,自3月5日起,省公安厅、教育厅联合对全省所有中小学校和幼儿园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校车统一粘贴使用“接送学生专用校车”标识,并对标识格式、车辆、驾驶人等使用、申领进行明确规定。

    “校车”被赋予与公交车同等的优先通行权,凡是公交车可以通行的单行道及“禁左”路口,校车均可通行。在施划公交专用车道的道路,“校车”具有与公交车同等的通行

    权,其他车辆不得在公交专用车道内行驶;公交专用车道前方有障碍时,校车可以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临时借用相邻车道。

    此外,为方便“校车”接送中小学生、幼儿园儿童,在不影响道路通行和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经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同意,可以在城市道路设置“接送学生专用校车”停靠站,其他车辆一律不得停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