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天津市出台了《关于学生儿童参加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本市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儿童范围包括:在本市各类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等学校就读的非在职学生(以下称学校学生);在本市幼儿园、托儿所、保育院的儿童(以下称托幼机构儿童);具有本市户籍在外地就读的学生、儿童;具有本市户籍的其他未成年人。

自今年9月1日起,这四类学生、儿童,应按照本《通知》规定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此外,具有本市蓝印户籍的学生、儿童,以及在本市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就读的港、澳、台和外国籍学生、儿童,也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学校组织参加商业医疗险受限

学生、儿童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申报缴费期为每年9月至12月。以学校、托幼机构为单位参保的学生、儿童,待遇享受期为参保缴费当年 9月至次年8月底。以城镇居民家庭或行政村为单位参保的学生、儿童,待遇享受期为参保缴费次年1月至12月底。学校学生、托幼机构儿童,由所在学校、托幼机构负责办理参保登记、申报缴费手续;其他学生、儿童以城镇居民家庭或行政村为单位,由所在街道或乡镇劳动服务中心办理参保登记、申报缴费手续。

本市还规定:学校、托幼机构应当组织并确保学生、儿童先行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任何学校和托幼机构不得组织所属学生、儿童在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情况下,参加商业医疗保险。

全额垫付医疗费30日内报销完毕

参保学生、儿童因意外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伤残补助及死亡补助的支付,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建立学生儿童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程序和标准执行。

参保学生、儿童因患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已经实行联网结算或报盘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只需支付个人应付部分,其余费用由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就医时应持社会保障卡,无社会保障卡的凭户口簿或身份证。

此外,学校学生、托幼机构儿童个人全额垫付的医疗费用,由学校、托幼机构负责收集整理医疗费用单据,统一到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报销。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申报后应当在30日内审核报销完毕。

学校托幼机构可直接代收医保费

据悉,学校、托幼机构统一组织、直接代收学生、儿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存入“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专项财务科目账户,并以现金或支票、小额支付、委托扣款等方式办理缴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学生、儿童出具统一的参保缴费凭证。学校学生、托幼机构儿童每年按照规定标准缴纳全年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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