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切实保障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促进义务教育高位均衡发展,根据教育部、国家发改委、审计署共同制定的《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八条措施》(教基一〔2012〕1号)、《江苏省县(市、区)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主要指标》(苏政办发〔2012〕36号)、《江苏省义务教育学校现代化办学标准》(苏政办发〔2012〕35号)、《江苏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规定》(苏教基〔2004〕33号)、《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和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意见》(苏教规〔2010〕2号)和《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义务教育高位均衡发展的意见》(锡政发〔2010〕36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规范有序做好今年市区小学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报名条件

1、小学入学年龄为六周岁(2006年8月31日以前出生)。各小学不得招收年龄不足的儿童入学。有学习能力和自理能力的残疾儿童为正常招生对象,其入学年龄可适当延缓。

2、适龄儿童家庭应具有施教区正式户籍,适龄儿童户口原则上应随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以下简称“监护人”)在同一户籍,且户籍与监护人房屋产权证、实际常住地三者相符。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适龄儿童,并持有相关证明,按正常入学办理:

(1)适龄儿童随父母一方在施教区常住,父母中另一方为非施教区户口的现役军人(含武警)或出国定居、在外地工作者。

(2)父母离异,适龄儿童随监护人在施教区常住的。

(3)适龄儿童为孤儿,随监护人在施教区常住的。

(4)父母双方均为非施教区户口的现役军人(含武警)或长期因公出国、长期支援边疆建设者,适龄儿童为施教区单立户口,或投靠亲属在施教区常住的。

(5)监护人确无自有房产,适龄儿童随父母在老一辈处落户,常年同住,且无户口迁移史的。

3、适龄儿童与监护人不在同一户籍,或家庭户籍、房屋产权证、实际常住地三者有不相符的,由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学校就读。

二、报名时间和入学办法

1、市区小学招生在放暑假前进行,报名时间不早于六月一日。具体报名时间由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市学校管理中心确定。

2、各小学在报名前十天张贴招生公告,载明施教区范围、报名时间和应交验的证件等。

3、监护人随带适龄儿童,按施教区小学公布的报名时间到学校报名。报名时出具证明监护人及适龄儿童在本施教区的户口簿(或居住证、暂住证)、房屋产权证、儿童保健手册等有关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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