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幼儿伤害赔偿案。由于幼儿园管理不善,因而被法院判决承担部分责任。

    5岁的小段和小杰(均为化名)同在一家幼儿园上学。一天放学后,两人和同学们在老师的带领下排好队,准备到学校大门口等待家长来接。队伍行进中,走在后面的小段认为小杰走得太慢,就从后面推了小杰一下,小杰也不示弱,回头踢了一脚,这一脚正好踢中小段的腹部。小段回家后即出现腹部疼痛、面色苍白的症状。医院检查,发现小段腹部受伤,脾脏破裂,并发出血性腹膜炎。随后小段在医院进行了脾脏切除手术,经法医鉴定已构成五级伤残。面对伤残的儿子,小段的父母一纸诉状将幼儿园和小杰告上了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幼儿园对孩子管理不善,未尽到职责范围内的安全义务,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小杰踢伤原告,也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由于是原告先推被告引起的事端,故应适当减轻二被告的赔偿责任。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幼儿园赔偿原告损失15556.16元;小杰承担赔偿费用12099.20元。